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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构成要件研究:不能分型与暂时分型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认知能力的局限,构成要件不能分型与暂时分型的情形也不少。从事故原因来看,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18起事故中有10起均与此有关,占比55.6%。发生在道路运输环节的4起事故中,有3起是因违章驾驶、违规运输危化品所致。此外,有2起事故是因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所致。立法者认为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有爆炸罪、放火罪、决水罪,等等,这是列举,而不是分类。

刑法构成要件研究:不能分型与暂时分型

由于认知能力的局限,构成要件不能分型与暂时分型的情形也不少。例如,语言的创新使用使得原有分型被打破,上下位关系与交叉关系重叠。或者,事物的性质尚未被认识之前难以分型难以深入事物内部精确切分,认知能力有限,犯罪现象还是混沌的整体,其局部尚未出现或者尚未被认识,当然无法分型,此时往往使用列举方法。或者,由于认知的发展不是一次完成,对于事物的分型可能是暂时的,随着认知的深入,会动态进步与调整。这都是常见的现象。

(一)爆燃

2019年3月31日,江苏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爆燃事故——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称,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企业在镁合金铸件机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水较高的乳化切削液,收集的镁合金碎屑废物未进行有效的除水作业,镁与水发生放热反应,释放氢气。又因镁合金碎屑堆垛过于集中,散热不良,使得反应加剧,瞬间引发集装箱内氢气发生爆燃,爆燃的冲击波夹带着燃烧的镁合金碎屑冲破集装箱对面机加工车间的卷帘门,导致机加工车间内卷帘门附近的员工伤亡,造成7人遇难,1人重伤,4人轻伤。通报称,事故暴露出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对镁合金碎屑废物的危险性辨识和风险评估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废物暂存仓库设置不合理以及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爆燃,既是爆炸,也是燃烧。也就是说,爆燃一词出现后,爆炸与燃烧就成为交叉关系。那么,导致爆燃发生的犯罪现象,被评价为什么犯罪类型,就成为难题。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就是这样产生的。

爆燃、爆炸与燃烧的交叉关系,并非现在才出现。在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发布的一篇分析文章中,多次出现“火灾爆炸事故”“爆炸着火事故”“爆燃事故”“爆炸火灾事故”等语言。

据不完全统计,近30年来,全国发生在7—9月份涉及危化品的重特大典型安全事故18起,占30年来涉及危化品重特大事故总数的40%以上。从事故类型来看,火灾爆炸事故有16起,占比达88.9%……另一起发生在破拆施工环节,即2010年江苏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从事故企业所属行业来看,精细化工行业发生事故最多,共计6起,占比33.3%,分别是2000年山东青州潍坊弘润石化助剂总厂“7·2”油罐爆炸事故、2018年四川宜宾恒达“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2006年江苏射阳盐城氟源化工公司临海分公司“7·28”氯化塔爆炸事故、2006年天津宜坤精细化工“8·7”爆炸事故、2015年山东东营滨源化学“8·31”重大爆炸事故、1991年江西贵溪农药厂“9·3”一甲胺特大中毒事故等,其中的3起事故涉及硝基化合物。从事故原因来看,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18起事故中有10起均与此有关,占比55.6%。例如2008年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9·17”事故,企业液氯充装站操作工将液氯钢瓶充满、关闭液氯充装阀后,没有及时调节液氯充装总管回流阀,充装总管短时压力迅速升高,造成充装系统压力表根部阀门上部法兰的垫片出现泄漏,进而造成71人中毒。又如造成22人死亡的2006年江苏射阳盐城氟源化工公司临海分公司“7·28”氯化塔爆炸事故,在氯化反应塔冷凝器无冷却水、塔顶没有产品流出的情况下,企业操作工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错误地继续加热升温,使物料(2,4-二硝基氟苯)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最终导致其分解爆炸。发生在道路运输环节的4起事故中,有3起是因违章驾驶、违规运输危化品所致。如2014年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运载乙醇的轻型货车追尾大客车,致使乙醇泄漏燃烧。又如2011年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大型卧铺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危化品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发生在储存环节的4起事故中,有2起皆与禁配物质混存混放有关。如1993年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大量氧化剂高锰酸钾、过硫酸铵硝酸铵硝酸钾等与强还原剂硫化碱、可燃物樟脑精等混存在仓库内,氧化剂与还原剂接触发生反应放热引起燃烧爆炸。又如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爆炸范围扩大与该企业超量储存及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密切相关。此外,有2起事故是因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所致。如2015年山东东营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在不具备投料试车条件下,该企业先后两次组织投料试车,均因为硝化机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而被迫停止。事故发生当天,企业负责人在上述异常情况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再次强行组织试车,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物,导致起火并引发爆炸。[8]

无论是爆燃还是燃爆,都是交叉关系。爆炸与燃烧是立法者列举的结果,而非形式逻辑上分类的结果。与此类似,爆炸与决水也是交叉关系,决水与放火也是交叉关系。如果根据形式逻辑,应该分为爆炸与非爆炸,决水与非决水,等等。立法者认为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式有爆炸罪、放火罪、决水罪,等等,这是列举,而不是分类。只要是列举,就可能出现交叉关系,不能认为还没出现实际的交叉关系的案例就认为这是分类。(www.xing528.com)

类似爆燃这样的,还有下文的商业广告与公益性广告的关系,随着地方政府为推介本地特色产品投放公益性广告的普及,二者也许是交叉关系,而不是以往认为的并列关系。

(二)同质分立

对于分型与涵摄,有学者从同质性、同质分立角度展开论证,可谓殊途同归。[9]既然认为是同质性、同质分立,就意味着分立出来的各种具体形态是同质之下的不同分型,是被同一性质的犯罪类型所涵摄的。也就是说,同质就是有共同义素,不同分型(分立)就是区别义素。

如有学者认为,对于金融市场的操纵的犯罪,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类型的犯罪是涵摄力最大的表述,下分为操纵金融商品与操纵资本两类,操纵金融商品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系价量操纵。而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的典型就是抢帽子交易[10]该论者认为:刑法理论应以同质性解释规则为核心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进行限制性解释,以抢帽子交易属性辨正为契机,诠释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各国普遍将抢帽子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这为判断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启动兜底条款评价抢帽子交易提供了重要参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示行为类型均系价量操纵,而本罪实质是市场操纵,价量操纵并非市场操纵全部内容。证券期货市场包括金融商品与资本两类要素,操纵投资者配置资本也是市场操纵类型。抢帽子交易不属价量操纵,但契合资本操纵机理,具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实质,应纳入兜底条款归责。抢帽子交易操纵的犯罪属性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并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立法者认知不足的一个典型,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监管者当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分型问题是发展的,不可能一次完成。上述学者的研究很有意义,但未必就具有终极的价值,毕竟,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还会不会在操纵金融商品与操纵资本两类之外,再出现新的分型,谁也难以预料。比如,操纵汇率、操纵利率、操纵金价等行为,是不是属于操纵证券、期货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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