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语篇中的定语至少存在三种分型。每一种定语都可以被称为一个体系。定语都是形容词来承担的。
(一)限定性定语
定语中数量最多的是限定性定语。这也是定语的“定”的本义。如未公开的信息中的未公开,他人人身自由中的他人,尸体器官中的尸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不公开审理,自己的亲友中的自己,爆炸性物品中的爆炸性,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中的依法承担仲裁职责,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中的明显不公平。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中的飞行中和航空器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大型和群众性,等等。不过,这些限定性定语能否实现立法者预定的限定功能,尚未可知。例如,大型、群众性、明显不公平,等等。于是,有学者认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可以改为“大型活动”。[106]如果限定性定语无法达到预设的目的,应该考虑更换。
(二)描述性定语
描述性定语所起的作用不是限定,不是对中心词的限定,而是描述、强调,或者叫作同义反复。例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定语是劳动者。再如,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定语是依法被指定、确定。例如,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改为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也无碍刑法规范意思的表达与传达——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肯定是、当然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
(三)反对性定语
反对性定语是最特殊的一类。从表面上看,它属于限定性定语中的一种,因为往往有定语的标志——的。其实不然,所以这里单独进行探讨。
如退役军人中的退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离职,这是最少见的。其共同点是,定语都是动宾结构的词语,退役、离职还有一个共同点,退出、离开等词语本身,就表达了与中心词再没有任何联系的意思。现代汉语中,这样的词语或短语还有:非人、拒绝扶养、拒不救治、无辜、退出投标、退出拍卖、退出收购、伪造、伪善、虚情假意、失实、退租、退订、脱贫、解困、解难、纾困,等等。甚至一些名词,如前妻、旧爱、旧部,也是这个特点。这些词语都属于合成词中的复合式合成词,有的是偏正型的复合式合成词,有的是动宾型的复合式合成词。[107]退役、离职,都是动宾型。伪造、伪善、无辜、前妻等,都是偏正型。
退役军人,即退役的军人,当然已经不是刑法意义的军人了。[108]所以,实际上是军人退役的意思,但是语法则是不同的。军人退役是主谓结构,而退役军人是偏正结构。同样,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其不再拥有、行使国家权力,所以也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意思。但是语法则是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是主谓结构,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是定语+中心词的偏正结构。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释中,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当然是中国特色的表述,本来不可能是受贿罪,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换,便利条件不是职权。立法者的刑事政策考虑远大于刑法考虑,今后会不会面临解释难题,真是难以预料。(www.xing528.com)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这个定语中的义素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从事公务这一义素是矛盾的,离职了当然不再从事公务,从事公务的人也不会是离职的人。所以,如果认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概念,就必须清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了。这是两个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立法者规定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退役军人(无论是军官还是士兵)也是一种特殊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无需进行复杂解释的。那么,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分型为普通的和特殊的,前者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后者是军人离职后。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兵不全是进入士兵预备役,只有满足士兵预备役条件的才能进入士兵预备役或者军官预备役。同样,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才转入军官预备役,也就是说,退出现役的军官也不全是进入军官预备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第三十条: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退役、离职的本质是,原有的身份一直都被保留,但是没有之前的职务或者职能,是身份与职务的分离。与此相反的是,有的人是有职能与职责,却没有正式的身份。在犯罪主体中,退役、离职的人是无身份者,是一般主体。
反对性定语的使用似有扩张的趋势,如经济恐怖主义、文化侵略、商业间谍,等等。从语义学来分析,是中心词中的某个义素与定语的义素存在矛盾和冲突,该中心词的某个义素被删除后,矛盾和冲突随之消失,形成新的术语和概念。由于中心词的某个义素被删除,所以尽管中心词还在使用,但是实际上已经不是原来的内涵了。例如,恐怖主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的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这个概念中的“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是一个关键义素,而经济恐怖主义中的“经济”作为定语,与这个义素存在冲突,所以,如果认可“经济恐怖主义”这个概念,就必须清楚,“经济恐怖主义”中的“恐怖主义”已经不是上述的恐怖主义。换句话说,如果认可“经济恐怖主义”这个概念,试图把恐怖主义这个概念的外延进行扩张,使其能够涵摄经济恐怖主义[109],就必须删除其一个或几个义素,也就是缩小其内涵。中心词中的某个义素与定语存在矛盾和冲突,是目前常见的语言现象。
再如文化侵略。侵略,词典义为侵犯别国的领土、主权,掠夺财富并奴役别国的人民。侵略的主要形式是武装入侵,有时也采用政治干涉、经济和文化渗透等方式。[110]这个解释的问题在于,当使用文化渗透方式来侵略的时候,还存在“掠夺财富并奴役别国的人民”的可能性吗?侵略,简单地说,是侵入(或者侵犯)+掠夺(略)。如果仅有文化渗透,虽然勉强可以解释为侵入(或者侵犯),但掠夺(略)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文化侵略,文化中的义素与侵略中的义素是冲突的,于是文化侵略就可能是一个强行扩张侵略外延的“有问题”的词汇,文化侵略中的侵略不是一般所言的侵略。
前已述及,扩大解释的语义实质就是删除区别义素,仅保留共同义素。此处的反对性定语,使得中心词外延扩张,也是基于中心词中的区别义素被删除,内涵就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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