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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场同义词体系及应用方法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不那么严格地来看,同义词的体系,也可以称为近义词的体系,或者类义词的体系。既然语义都是旅馆,那么旅舍和旅社就是语义上相等的同义词。第442条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罪,就是擅自出售军队房地产罪。笔者认为,出售、出卖与贩卖是同一关系。卖假车票、船票,刑法称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卖人口的,刑法称为拐卖。卖出入境证件的,刑法称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卖侵权复制品的,刑法称为销售侵

语义场同义词体系及应用方法

如果不那么严格地来看,同义词的体系,也可以称为近义词的体系,或者类义词的体系。一般来说,一组同义词之间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完全一样的。由于文字本身的不完全一致,就决定了同义词之间总会在语义、语彩、语境等方面或多或少有些差异。如果不顾及语彩、语境等,同义词之间在语义这一点上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古代汉语的互训,现代汉语的相互解释,等等,就从某个角度证实了同义词之间的相同语义。例如,旅社旅馆。旅舍,旅馆。既然语义都是旅馆,那么旅舍和旅社就是语义上相等的同义词。至于二者在其他方面可能的不同,如旅舍是书面语,旅馆是非书面语,则可能是存在的。[40]

以不同语词(能指)来指称一个事物(所指)的时候,由于表述方式的差异、能指的不同、词汇的不同、指称的角度不同、指称的语境不同等,也会造成理解的偏差,而实际上这些不同的语词(能指)所指称的对象(所指)是完全一样的。例如,中国银行动态密码,又称为动态口令、动态验证码、E令,而且这四个不同称谓同时存在于、印刷在给银行客户使用的同一个硬件(令牌)之上。[41]E令是商品名,容易记忆和推广,辨识度高。动态密码、动态验证码等是业界的通用称呼。动态口令显然是借用了军事词语产生的一个词汇。这四个同义词,“同义”吗?

刑法领域之外,广泛存在着用语与原意的内在冲突与张力,不同角度产生的同义词甚至是反义的意思。例如,“加速折旧”表达的是“浪费”的意思吗?当然不是。因为“加速折旧”的使用者显然是从正面角度来评价这一经济行为的,而“浪费”的使用者是从负面来评价这一经济行为的。但是,无论语言学上使用的是“加速折旧”还是“浪费”,在所指层面,恐怕都不能回避一个事实——没有做到物尽其用,不应该这么早折旧或者报废。从这个意义说,所谓的“加速折旧”实质上是“提前折旧”“提前报废”的幌子。那么,“加速折旧”与“浪费”是同义词还是反义词,下面分析、辨别几组学界公认的同义词。

(一)出售、出卖、贩卖、倒卖、销售、发行

刑法典何时使用出售,何时使用出卖,何时使用贩卖,没有什么规律。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当然可以替换为出售淫秽物品牟利罪。贩卖毒品罪,也可以替换为出售毒品罪。出售假币罪,可以替换为贩卖假币罪。第329条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可以替换为擅自出售国有档案罪。第442条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罪,就是擅自出售军队房地产罪。第439条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实际上是军人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俗称“买卖军火”),以便与一般主体构成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相区别。售楼处就是卖房子、销售房子的场所。出卖、出售、贩卖、销售就是卖掉,除了词语使用习惯的区别外,出卖与出售也没什么不同。笔者认为,出售、出卖与贩卖是同一关系。

相对而言,“贩卖”和“倒卖”带有强烈的贬低和否定色彩。尤其是“倒卖”,是计划经济时期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延续至今天,虽然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部分领域里计划经济无实质改变,也就是各种资源的配置是依靠政府垄断而不是依靠市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实际就是出售、出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出售给别人,既然如此,应属诈骗罪类型。还有部分领域里面,短缺经济无实质改变,例如年节时期的车票紧张、部分城市的学位紧张、有些地区的病床床位紧张、部分地区的车辆号牌紧张,等等。倒卖车票、船票罪,如今在抢票软件、新的黄牛党参与下,面临一定问题:行为人收取并不算多的手续费,将抢到的车票转手给实际的购票人,应该是合法的。所以,“倒卖车票、船票罪”中的“倒卖”,实际上打击的是一种扰乱正常购票秩序的犯罪行为,应该属于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犯罪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也是由于土地市场的高度垄断、高度管制,土地使用权根本无法自由流转背景下而产生的一个罪名,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际上是违规(或者称为“违法”)出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罪状很有问题,既使用了违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同时也使用了非法(“非法转让、倒卖”),违规、非法同时出现在一个法条里面,这是整个刑法典中极为罕见的现象。倒卖文物罪略有不同,指的是禁止性质的物品,与市场经济无关,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倒手、贩卖的对象是“禁止经营的文物”,属于违禁品、违禁物品。

总而言之,出售、出卖、贩卖、倒卖,基本意思都是“卖”,卖的东西不一样罢了。卖的东西不一样,使用的动词有所区别,这当然与语言习惯息息相关,也可能是立法者的误用、错用、乱用或者滥用。除了出售、出卖、贩卖、倒卖,还会极为稀少地使用别的词语如“发行”“提供”等表示“卖”这个意思。例如,卖毒品,刑法称为贩卖毒品罪。卖淫秽物品,刑法称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卖土地,刑法称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卖真车票、船票,刑法称为倒卖车票、船票罪。卖假车票、船票,刑法称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卖假币,刑法称为出售假币罪。

发行,则是比较特殊的一个能够表达“卖”“公开卖”意思的词语和构成要件。发行,词典义为:发出,使流通传布;发售。[42]用于:发行货币,发行书报,发行证券股票,发行电影,发行邮票,发行电视剧等场合。普通商品的发售一般不使用“发行”。擅自卖股票、债券,刑法称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应该注意,这里的“发行”指的是证券一级市场的“卖”,如果是证券二级市场的“卖”一般称为“交易”或者“流通”而不会称为“发行”。公司法证券法使用的相关词语有募集股份、股票承销等,无论是发行还是募集,还是承销,本质是一致的。尤其是承销一词,无疑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发行证券的本质——销售。所以,发行,是公开卖并且市值进入流通的意思。

非法卖间谍器材,刑法称为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刑法称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应该称为非法出卖(或者出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卖人口的,刑法称为拐卖。卖出入境证件的,刑法称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卖侵权复制品的,刑法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卖假药、劣药的,刑法称为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等等。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刑法称为倒卖文物罪。

(二)生产、经营、制造、制作

生产、制造、制作这一组词语,一般认为是同义词或者近义词。前面已经分析过制造、伪造、变造之间的关系,这里不再赘述。

1.食品生产与食品经营

同样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加工,餐饮业通常叫作餐饮服务,养猪通常叫作生猪养殖,养羊的叫作牧羊,种菜的通常叫作蔬菜种植。屠宰行业的通常叫作屠宰或者分割,以前的肉联厂就是干这个的。其实,无论是种植还是养殖,无论是分割还是加工,都可以解释为食品生产、食品加工,可以解释为刑法构成要件的生产,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食品监管方面,目前的语境为食品生产与食品经营是严格分开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四章为食品生产经营。目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是分立的两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不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生产食用农产品也不需要取得许可。而生产食用农产品,语言习惯是称为种植、养殖、捕捞等。[43]

通常称为餐饮服务业的行业,其实质是什么,管理者的观念也在不断转变、更新。有启示性意义的是,目前餐饮业者已经办理、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表明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餐饮业的核心就是食品生产或经营——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出售,包括热食、冷食、预包装食品等各种丰富的形态。养殖林蛙后开办农家乐,林蛙供游客食用,既是餐饮业、服务业,也是食品的加工、经营和生产。

根据2015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可见,食品经营可以分为销售和制售两大类,销售是四小类,制售是六小类。单纯的销售应该解释为经营,无法解释为生产或制造。

我国的食品经营许可经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个阶段。最早是《食品卫生许可证》。2009年6月1日到2015年之间是《食品流通许可证》,从2015年起开始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有的旧证期限未到,所以,我们可以同时看到三种许可证并存。无论是单位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还是面包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本质上都是在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无论是中央厨房还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无论是使用“加工”“制作”,还是使用“销售”“制售”,无非还是食品的“生产”“销售”。工厂化的食品生产采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的,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一共是32类。目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SC开头,2015年以前则是以QS开头。所以,刑法中的“生产”“销售”应该是上位构成要件,可以涵摄相当大的社会生活范围。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29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设机构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职能为: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职能为: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农产品加工业当然是食品生产,例如吉林的玫瑰苹果经过切片、晒干后,加工成苹果酒,既是农产品加工,也是食品生产。牲畜屠宰、肉类加工既是食品生产,也是食品加工。不同的食品“加工”,有的属于第一产业如苹果种植户晾晒苹果干,有的属于第二产业如工厂酿造苹果酒,有的属于第三产业例如肯德基等餐饮企业制作苹果馅饼,不论在什么阶段介入食品产业链、不论在什么环节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以上这些都可以表述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或者“食品制造、食品销售”。生猪饲养虽然归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但是也当然属于食品生产。生猪屠宰也是食品生产。单纯卖猪肉的属于食品经营、食品销售,但是如果他在过年过节时期还制作肉丸子、肉糕、香肠等进行销售,就还有食品生产行为。所以,食品加工、制作叫作食品生产、食品制造,而食品销售、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堂等叫作食品经营。

2.制造与生产

制造与生产,在语言习惯上有着比较明显的不同。到底是什么样的语言习惯呢?首先是行业背景和行业用语的习惯。其次是管理者观念转变导致在用语选择时更多关注实质性的部分和要素,逐渐超越行业背景和行业用语。这在上述餐饮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食品一般称为加工或者生产,而不称为制造。但是,总的来看,生产与制造语义上是一致的。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台湾地区有对应的制造、贩卖、陈列妨害卫生物品罪,词汇选择不同,制造的涵摄力大于生产无疑。

“制药厂”这个词语,是制造药品的工厂的简称。可是,生产假药罪,使用的却不是制造假药而是生产假药。笔者认为,生产假药罪就是制造假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非法生产枪支罪,违规制造枪支罪就是违规生产枪支罪,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就是非法制造警用装备罪。笔者认为,“制造”与“生产”基本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上述罪名中的生产与制造是同一关系。

刑法的修改,可以在细节上关注语言词汇等的修改,例如,从“非法生产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到“伪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修改也表明立法者的语言意识里面“生产”与“造”(“制造”)的同一性以及观念的变化。第375条第二款,原为“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取消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而把原来的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作为第375条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即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笔者认为,把旧的“非法生产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改成“伪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原条文的所谓“非法生产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其实就是“伪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从“非法生产”到“伪造”,直击该种犯罪行为的要害,揭示了犯罪行为的实质,刑法文本词语的选择是科学的、贴切的。但是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修改前,立法者的语言意识里面“生产”与“造”(“制造”)具备内涵外延的同一性,“非法生产”与“伪造”具备内涵外延的同一性。“伪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使用,也表明“伪造”一词不限于文书、证件、印章、货币等领域,各种徽章、标志、Logo、商标标识等也能以“伪造”名之。刑法典中,“非法生产”“非法制造”囊括了“伪造”和“擅自制造”两种情形的例证很多,如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第209条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非法制造”包括伪造和擅自制造,第209条非法制造发票罪的“非法制造”包括伪造和擅自制造,这3个罪名中的“非法制造”囊括了有形伪造(即伪造)和无形伪造(即擅自制造)。

可见,伪造的含义,有时仅仅指的是有形伪造,如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伪造”,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的“伪造”,非法制造发票罪中的“伪造”。有时仅仅指的是无形伪造,如商检徇私舞弊罪中的“伪造检验结果”、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中的“伪造检疫结果”。[45]

3.制作

制作,使用的场合相对较少,有三个法条。第一个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个是第287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其中,“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存在词汇使用问题。“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是可以的。“制作或者销售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也是可以的。而“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就不符合语言习惯,也与刑法典中其余法条不一致,其余法条是表述为“制造毒品”“制造枪支”。这个错误或者说不妥的根源在于,本罪中,“制作”这个动词支配的宾语过于复杂,既有下位的宾语,也有上位的宾语,并且下位的三个宾语(毒品、枪支、淫秽物品)之间难以使用统一的“制作”。这个地方虽然是个小瑕疵,但是也可以看到刑法规范的出台比较仓促,刑法文本的通过并未经过足够严格审慎的审查,把刑法文本或者法律文本类同于一般文本,缺乏敬畏怵惕之心。如果以“萝卜快了不洗泥”来为刑法规范文字的错漏进行辩解,只能表明其浮躁、粗疏、草率,表明当下轻慢、冒犯、亵渎文字文本的社会现实。在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大臣由于上疏之中出现了“讹字”而被皇帝廷杖[46]的史实,虽然是封建皇权无视人权的征表,但也可以看到封建统治者对于文字和文本的极端重视。

日常用语中,生产食品经常也使用“制作”“加工”等词,例如,“我们来到生产车间,看看捆馍是如何制作的”“这些食品的加工过程并不复杂”[47]。食品行业一般很少使用“制造”一词,但是“制”这个字用的却很多,例如蛋制品、肉制品、奶制品、蔬果制品,等等。

第三个是第334条的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中的“制作”。本罪的制作与其他法条的“生产”“制造”“加工”应该是等价关系,只是约定俗成的原因和行业的习惯而使用了“制作”一语而已。也就是说,非法制作血液制品罪就是非法生产血液制品罪、非法加工血液制品罪,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就是生产血液制品事故罪、加工血液制品事故罪。

我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大概有三十多家,大多是制药企业。第334条构成要件的“部门”“检测”“操作”,指向的是不是这些制药企业?还是说仅仅指的是血站、采血中心这些非营利性单位?制药企业在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产生的事故,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其他罪名?还是法条竞合?也值得分析研究。

4.生产、作业与经营

“生产”一词存在广义与狭义。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应该指的是农业生产、矿业生产、加工制造业生产等第一、第二产业的生产,是狭义的生产。广义的生产,还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所谓生产,或者作业。有学者认为,在网站与电商平台上批量恶意注册账号,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因互联网时空的阻隔,难以认定意思联络,无法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批量恶意注册,妨害了网站和电商的业务,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妨害业务罪。在信息时代,应当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客观和扩张解释:破坏不等于毁坏,妨害也是一种破坏;生产经营不仅包括生产活动,还包括组织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可以包括业务。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可以包容妨害业务罪,进而打击恶意注册行为。[48]该论断有其合理之处,但是,由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财产犯罪,批量恶意注册账号显然不是直接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而是更接近妨害和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事实上,随着软件的升级和实名制的推行,批量恶意注册账号的行为已经很难发生了,已经不值得运用刑法来评价和规制了。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的“生产”,则包括所有产业的业务过失行为,属于广义的生产。所以,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一般不应该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是,学校里面发生事故(如植树、烹饪、装卸、运输、人员踩踏、危险品存储等)可以解释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生产”或者“作业”。第134条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生产作业”,应该包括公立机构的科学研究活动和公立学校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合理的扩大解释。

刑法中“生产作业”的外延比较含糊,这里试着厘清。涉及的法条大致有: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生产、作业,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

第一,“生产”与“作业”的使用,应该尊重我国的传统和习惯。在我国,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使用“生产”较多,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工业企业产品加工、产出,矿山采掘,等等。第三产业,使用“作业”较多,有时使用“施工”,例如运输、装卸、采伐、建筑,园林绿化的浇水、植树、剪草,公路段的道路养护等。(www.xing528.com)

第二,有时,“生产”与“作业”并不进行严格区分。例如,交通运输业和旅游业涉及的运输、索道、滑道、天梯、旅游景区内部车辆、游乐设施、攀岩、拓展、穿越、徒步、卡丁车、探险、蹦极等,也往往会使用“安全生产”字眼。安全生产大检查、春运期间的旅客运输,道路、桥梁、房屋建设施工等往往也统称“生产”。此时,“生产”是一个上位概念,取其广义,其外延覆盖了下位概念的“作业”。有时,往往也统称“生产作业”。

第三,教学、科研、文体、体育和机关等,一般不使用“生产”与“作业”。但是有时,科研院所的危险实验室、文体机关的竞赛、训练特别是体育设施,也会涉及“生产”与“作业”,例如,大型体育器材的装卸、调试,杂技、拳击、摔跤、滑雪、马拉松等危险体育项目、极限项目等的运动、训练和比赛。大学的水电维修、食堂加工、澡堂、开水房、班车开行、门禁开关、教学楼人流疏散控制等事关安全的各种事项。学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也会处断为重大责任事故罪。[49]

在竞技体育领域,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也是计划经济的生产模式,运动员的伤病率非常高,淘汰率也非常高。第134条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的“作业”,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生产作业”,也应该包括体育领域的各项活动尤其是体操、足球、篮球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各种项目。

在科学研究领域,我国如今的科研模式是:递交申请书申请课题、获得批准、获得经费、研究实验或写作、出版著作成果或者成果转化。科学研究现在日益变成生产模式——在各种研究指南主导下的一种生产模式。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的“生产”外延很广泛,包括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加工、寄递、建筑、安装等单位的各种“生产”与“作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比较,增加了金属冶炼、道路交通运输领域的“生产”和“装卸”单位的“生产”等,但是仍未涉及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等领域。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和实际的用语中,教科文卫等领域使用“生产”的频次在加大,例如某高校《关于召开教育部学校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组检查我校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工作协调会的通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践、实训,教学活动、课外活动之间界限的模糊,使得“生产”或者“安全生产”适用的领域日益扩大,这是语言的发展,刑法应该接纳这种变化,并进行应有的因应。而不能一概否定这种泛化了的刑法用语的合理性。

第四,法律法规方面,使用的词语也不尽相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第五章名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这一章中的两条所使用的词语既有“生产”,也有“作业”。第47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007年3月28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等。

新闻报道方面,生产、作业都在使用。例如,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电厂倒塌,40人遇难,事故现场仍有人员被困。据悉,该坍塌事故发生在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三期的在建工地,事故发生时,作业面约有68人。[50]

5.营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营业”,是个名词。而社会生活中和语言习惯中的“营业”,往往是作为动词使用。所以,经济法中的“竞业禁止”的表述方式更好一些。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改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要更符合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指的是竞争性业务的禁止,禁止相关人员从事竞争性业务。本罪的“营业”,既可能是生产性质的业务,也可能是贸易、商业、服务性质的业务,还可能是研发、设计、咨询、验资验证、法律服务性质的业务,营业的范围和产业属性都不应该加以限制,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属于构成要件的“营业”,种植、采掘、生产、加工、贸易、服务、研究设计、医疗等事项都属于构成要件的“营业”。“营业”的外延大于生产作业、经营管理、生产销售,几乎等于生产、经营,是相关构成要件用语中外延最大的一个。

综上所述,制假、造假的用法表明,制、造等词语使用范围极大,生产、经营等词语使用范围同样极大,生产、经营适用于有资格的市场主体,而制、造等词语则无此限制,所以,既能用于制假、制毒、制枪等场合,也能用于制馔、制作美食、制药、制品、肉制品、蛋制品、奶制品等诸多场合。生产、制造、制作,可以“制造”“制”一词进行统摄。推而言之,2015年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频频使用的“制售”一词就具有更大的涵摄力,包括“制造”(“制”)和“销售”(“售”)。

在不同部门法中,则由于使用习惯的沿袭,使用了固定的词汇。如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生产(包括配制)[51]、药品经营。

(三)自动性与主动性

第一,自动,有多个义项。一个是自己主动,是副词。一个是不凭借人为的力量,也是副词,如自动燃烧。一个是属性词,不用人力而用机械装置直接操作的,如自动化,自动控制。[52]可见,刑法中的自动,应该选择第一个义项。所以,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性,就是主动的意思,即不待外力推动而行动。[53]

第二,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行为人主动投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自动投案进行了扩大解释,把一些不自动、不主动的行为解释为“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显然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定义自动投案的时候,其实是以“主动”为解释项、定义项的。

那么,能不能把不是出于己意的投案自首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呢?当然是不能的。因为这完全违背了现代汉语的语义。既然刑法以汉语表达、书面语是法律存在的寓所[54],那么,刑法解释也必须以汉语表达,刑事司法解释同样也必须以汉语表达,就必须遵守汉语、尊重汉语、遵从汉语。否则,刑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语言基石就会荡然无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最难理解的是下面这段话:“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这段话简直就是考智商的题目,笔者翻来覆去看了无数遍,也不懂什么意思,只能说了解一个大意:从现代汉语语法来看,单位自首和个人自首是分开的,标准各不相同。单位自首的,个人未必就一定是自首。个人自首的,单位也未必就是自首。个人自首还有三种情形,一个是单位负责人,一个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个是直接责任人员。其实,一个常识是,有的时候,单位负责人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有可能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同一个人。

第三,英语中,自动与主动同样也是有语义交叉或者重叠部分的。主动,do sth.of one’s own accord。[55]自动,of one’s own accord。[56]

第四,有的法域把自动性解释为“出于己意而放弃犯罪”,这一表述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也符合自动性的真实意思,也不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因为在词典里面,自动一词毕竟还有其他的义项。

第五,案例中也往往是使用主动一词而不是自动一词的。例如,武汉某大学教师涉及的新型毒品案。2019年6月20日,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法院的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张某、冯某、鲍某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院指出,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具有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鲍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理由,武汉中院对4名被告人进行从轻改判。认定被告人杨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鲍某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冯某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57]

使用替代用语的方法来解释构成要件,其实质仍然是体系解释。这是把构成要件置身的汉语语料库作为一个大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选择最恰当的用语来替代构成要件,这种替代的实质就是解释,是以其他语言来阐明构成要件。正如笔者所言,一个语词的内涵和外延,不可能由其自身得到解释。而由自身之外的语言进行的解释,无非是在汉语语料库中进行选择、替代,运用良好的语法、词汇、标点和修辞手法等各种语言学要素,使得被解释项的含义得以被挖掘、被抵近、被显现,从而发现构成要件的真义。但是,替代用语与被替代用语能否成为同义词,显然是在一定背景下进行判断的。换句话说,即便是同义词,也是在某种意义上的同义词或者是某个背景下的同义词。绝对的同义词、无任何条件的同义词,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四)诈骗、套取、骗取与诓骗

套取一词,出现频次越来越高,尤其是在纪委监察系统发布的文稿之中。而究其实质,就是取得意图的财产犯罪,就是诈骗行为。“套取公款”“套取补助”“套取扶贫款”“套取征地补偿款”“套取补贴”等表述,其犯罪类型是完全一致的。

例如,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开通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期查处的71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中,浙江省共两起,涉及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骗取补偿款问题:宁波市江东区园林中心原主任刘某套取公款问题。刘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苗木发票套现方式,骗取公款108万余元,用于挥霍。刘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诸暨市直埠镇赵源村党支部原委员赵某骗取补偿款问题。赵某利用协助政府处理和发放该村青苗补偿款便利,以虚报土地面积等方式骗取补偿款3.7万余元。赵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58]

根据此报道可以发现,刘某套取公款就是骗取公款、是诈骗。赵某骗取补偿款就是诈骗的意思,完全可以表述为“套取补偿款”。例如:违规抢建房屋,“空挂户”造假,变更用地性质……在大规模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与拆迁户联手造假,非法套取国家巨额资金。辽宁省多家法院近日审理的沈阳拆迁腐败窝案、串案揭开了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黑幕。近3年来沈阳已有逾百名公职人员、领导干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涉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征地补偿款3亿余元被非法套取。[59]再如,湖南省湘潭教育学院时任领导5名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各种手段套取公款,中饱私囊。李某等人采取虚开购书发票方式套取教材款归个人使用,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口头变更书面合同约定等方式将公款占为己有,滥用职权审批同意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套取公款发放招生费用。[60]

现代汉语中的“套取”,意思是“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61]“套购”,意思是“用不正当的手段购买国家计划控制的商品并从中牟利”。[62]现行刑法的骗购外汇罪,在金融领域,一般表述为“套汇”。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外汇犯罪的罪名,把外汇犯罪,包括逃汇、套汇、骗购外汇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机倒把罪中。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规定》将逃汇与走私、投机倒把罪并列规定,首次提到了此项罪名。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出现了逃汇、套汇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只保留了逃汇罪罪名,而没有进一步将“套汇”规定为犯罪。直至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诞生了这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

所以,对于“套取”等犯罪现象的刑法类型化的结果就是——贪污罪、诈骗罪、盗窃罪。而使用“套取”一词,无疑会“节外生枝”“混淆视听”——明明就是骗国家的钱为什么不直接说成骗取或者诈骗呢?

此外,诈骗、诓骗、诓财、挟诈得财、诓赚局骗、诳骗、招摇撞骗等不同时期的语词表述方式,形成一致的语义场,指向的都是诈骗罪。例如,《明史·刑法志》中的挟诈得财、诓赚局骗、诳骗、指名诓财、冒认[63]等词语,如今仍在使用。例如,澳洲三省现“祈福党”设局诓财警方吁华人防范。[64]伪造房产证诈骗亲友,男子诓财309万获刑13年。[65]再如,“女子以介绍对象为名诓财领刑八个月”的案例:

2009年7月,云南籍男子卫某与捌某谎称表兄妹,商议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8月15日,二人乘火车到达甘肃张掖并于次日到民乐县农民刘某家请求其为捌某介绍对象。为赚取介绍费,刘某通过他人将捌某介绍给了被害人王某。商量妥彩礼后,捌某住进了王某家。后王某付给卫某礼金2.4万元。9月11日晚,捌某乘机逃离王某家。案发后,卫某随即被抓获并依法判刑,而捌某在逃。2013年7月15日,捌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5月,民乐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彩礼的捌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66]

在刑法的招摇撞骗罪中,如果犯罪目的是财物,这样的招摇撞骗罪实际上是属于诈骗罪类型。所以,有必要把现行刑法的招摇撞骗罪一分为二,一类是侵犯财产法益的诈骗罪,一类是侵犯财产之外法益的犯罪。

现实的犯罪中,作局设局、碰瓷、设托、冒充,都是伪、诈犯罪进行“合作”产生的结构。电信诈骗中,假冒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转账,触犯的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定的是诈骗罪。行为人伪造伤情,要求被害人赔偿的交通事故碰瓷,以及红酒诈骗犯罪,也都是同一犯罪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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