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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的历史解释-构成要件真实语义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必须引入历史解释才能得到正确而明确的答案。投降罪的第一款,属于叛罪。一般主体的反罪,包括背叛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敌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投敌叛变罪等。

背叛的历史解释-构成要件真实语义研究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背叛祖国罪是——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规定的背叛祖国罪是——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是——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从背叛祖国罪到背叛国家罪,从以上几十年间的法条变迁之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背叛祖国罪变迁到背叛国家罪,感情色彩没有了。

第二,从勾结帝国主义变迁到勾结外国,意识形态色彩没有了。

第三,从阴谋危害变迁到危害,实行行为更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司法操作也更容易。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构成要件,其内涵外延是不一样的。外国与国籍国(本国)相对,而祖国的对称则比较复杂。在我国,由于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一个人只有一个国籍国,但是这个人可能有几个祖国——其父亲、祖父的祖国是他的祖国,其母亲、外祖母的祖国是他的祖国,等等。所以,祖国既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和法律概念。

犯罪行为人的祖国,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祖国是指世代居住并对所在国文化有高度认同感的、自己和自己的祖先国籍共同所在的国家。所以,背叛祖国罪的构成要件“祖国”的设置,有可能无法规制那些祖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例如原有国籍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即便其现在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能并不构成背叛祖国罪。因此,1997年刑法的背叛国家罪的打击面更大,立法疏漏得到填补,是很合理的。

那么,什么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呢?这必须引入历史解释才能得到正确而明确的答案。(www.xing528.com)

以现行刑法中所有的“反罪”和“叛罪”为分析材料,把背叛国家罪置于所有的“反罪”和“叛罪”的体系中。根据古代的刑法观念,“背国投伪”“背本朝投蕃国”、“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背叛国家、投降敌国是叛。“危社稷”、“有逆心害君父”是反。[2]反与叛的区别是:“反逆事关宗社,叛则不系安危也。又,反者,来也。叛者,往也。故叛为反之半。观此可以知反叛之轻重矣。”[3]

第一,如果我们以“反罪”“叛罪”作为基本类型来解读相关罪名,结论如下: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中,背叛国家罪属于危害社稷的反罪,分裂国家罪属于反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属于反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反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反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反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属于反罪(反罪的共同犯罪),投敌叛变罪属于反罪,叛逃罪属于叛罪,间谍罪属于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反罪,资敌罪属于反罪。军职罪一章中,投降罪第一款(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属于叛罪,投降罪第二款(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属于反罪+叛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属于叛罪,军人叛逃罪属于叛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属于反罪,逃离部队罪属于叛罪,战时自伤罪属于叛罪。

叛罪是“背叛国家,投降敌国”[4],叛与降属于一个意思。投降罪的第一款,属于叛罪。投降罪的第二款(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属于反罪+叛罪。

如果以叛逃罪为作为基础犯罪类型的话,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等都是“往也”又“来也”的反罪。抗战时期,汪伪政权之所以不是内敌而是外敌,是因为汪精卫与日寇勾结进行共同犯罪,当然是外敌。电视连续剧《亮剑》中投靠汪伪的国军军官钱伯钧“叛国投敌当汉奸”绝非叛逃罪,而是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是反罪。

第二,如果我们以“内乱罪”“外患罪”作为基本类型来解读相关罪名,结论如下:第一个层次,内乱罪和外患罪。第二个层次,把内乱罪分为反罪与叛罪。第三个层次,把反罪分为一般主体的反罪和特殊主体的反罪。把叛罪分为一般主体的叛罪和特殊主体的叛罪。一般主体的反罪,包括背叛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敌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投敌叛变罪等。特殊主体的反罪(主要是军职罪),包括“投降后为敌人效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现行刑法叛罪都是特殊主体构成的,包括叛逃罪、逃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战时自伤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投降罪、违令作战消极罪等。[5]

所以,背叛国家罪属于危害社稷的反罪,是危害社稷江山的犯罪类型,其实质是“造反”,是“反叛”。它不是仅仅“背叛”或“叛逃”或“叛变”,而是要勾结外国、与外国共同联手“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稷江山——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显然,这是必要的共犯,这就是刑法第一个罪名的实质。正因如此,很多教材认为,本罪犯罪主体“通常为窃据国家党、政、军机关要职,掌握重要权力、具有相当地位的人”[6]。“多为窃据我国党、政、军机关要职,掌握重要权力或具有相当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的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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