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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危险原料和废物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形式逻辑角度来看,危险物质应该包括危险原料和危险废物两大类。2017年7月11日,旺苍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昝某、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本案同时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该案可以被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排污企业存在利用暗管偷排偷放有机染料废水、擅自填埋处置疑似危险废物、通过渗井堆存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物质:危险原料和废物的构成要素

形式逻辑角度来看,危险物质应该包括危险原料和危险废物两大类。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明确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也属于“危险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规定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共五种。[45]这五种危险特性应该适用于危险原料和危险化学品。也就是说,危险特性或者危险性最多就是五种。

毒性(Toxicity,T)包括有毒物质的属性(污染环境罪)、有毒有害物质的属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毒害性物质的属性(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2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毒性中药品种的砒霜、生马前子、生川乌、生草乌等,西药毒药品种的去乙酞毛花贰丙、阿托品等。

例如,2016年12月29日,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居民昝某邀约好友罗某在东河水晶坝河段,采取用药下毒的方式捕鱼,将200瓶农药甲氰菊酯投入河道。2017年7月11日,旺苍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昝某、罗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46]本案中,甲氰菊酯是一种农业杀虫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笔者认为,虽然甲氰菊酯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是可以解释为“危险物质”。本案同时触犯了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竞合,一是因为污染环境罪的实行行为是“排放、倾倒、处置”,与“投放”一词比较,只是使用习惯不同,二者的动作则是一样的。二是因为投放危险物质尤其是投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也会导致污染环境的结果,二者言说的角度不同罢了。三是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了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罪侵害了环境,而环境(或者环境安全)当然属于公共安全的一部分,没有比环境更属于公共安全的了,这也是言说角度不同所致。

2017年1月18日,山西省新绛县一辆装载约25吨粗苯的货车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货车坠入桥下汾河,粗苯罐车出现泄漏。工作人员搭建活性碳坝拦截吸附。粗苯为一级毒物,易燃、易爆、易中毒。汾河下游的新绛、稷山、河津、万荣4县目前已搭建活性碳坝拦截吸附,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粗苯(序号167)又称为动力苯、混合苯。所以,粗苯应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毒害性的危险物质”,也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危险物品”,也属于污染环境罪中的“有害物质”。虽然被列入2014年环保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不是粗苯,而是纯苯,但是把粗苯解释为“危险物品”或者“危险物质”应无问题。

2014年5月19日案发的某染料有限公司偷排废酸2698吨入大运河一案。该案可以被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某染料有限公司负责废酸处置的公司执行助理王某在明知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王某某没有处置废酸资质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达成处置废酸的口头协议。王某某将废酸转交给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丁某某,丁某某指使孙某、钱某等人夜间驾船将其中2698.1吨废酸直接排放至河道中。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证明,某染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过程必然产生废酸液,其中硫酸平均浓度为59.34%,数值超过构罪标准数百倍,废酸液中的主要成分为硫酸并含有大量有机物,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对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河流底泥、岸边土壤及地下水资源污染等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难以计量。一审法院认定在非法处置废酸的共同犯罪中,某染料有限公司是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是主犯,罚金2000万元。2016年10月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47]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废酸(废物类别HW34)的危险特性主要是腐蚀性(Corrosivity,C),染料、涂料废物(废物类别HW12)的危险特性主要是毒性(Toxicity,T)。只要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该物质就是危险物质。所以,本案中的废酸无论是腐蚀性的危险还是毒性的危险,都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既然“经公司负责人确认后明知王某某没有处置资质仍委托处置危险废物”,那么,“危险废物”(废硫酸)当然属于“危险物质”。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硫酸的序号是1302。硫酸是危险化学品,那么当然是“危险物质”。废硫酸当然是“危险废物”,也是“危险物质”。硫酸是危险化学品,废硫酸液是危险废物。笔者认为,向河道内偷排废酸是向公共水体投放特定种类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www.xing528.com)

根据“废酸液中的主要成分为硫酸并含有大量有机物,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废酸液属于腐蚀性“危险物品”,由于含有大量有机物,也属于毒害性“危险物质”。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类的案件中,根据污染物的具体种类和污染实际,应该考虑把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一步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如果暂时不能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物质”,司法者则可以朝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方向去解释,把具体的污染行为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物质”范围之外的危险方法。只有如此“找法”,既没有违背罪刑法定主义,也才能真正保护珍贵的环境,才能真正罚当其罪。

再如,2018年河北“红水浇地”案发,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暗管探测仪实地探查、调集机械排查挖掘等手段,发现渗坑1个、渗井3个、疑似危险废物地面以下填埋点4处。排污企业存在利用暗管偷排偷放有机染料废水、擅自填埋处置疑似危险废物、通过渗井堆存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48]“偷排偷放”“擅自填埋处置”都是投放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10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而2016年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了2013年的上述司法解释。2016年司法解释第15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删除了2013年司法解释中的“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之所以删除,是因为2014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包括的84种危险化学品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存在着交叉。而剧毒化学品已经收录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目录收录危险化学品2828种(包括剧毒化学品14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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