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语替代法,有学者也称为替换法。但需要指出的是,替换法与训诂法不是有些论者所言的互斥关系。[23]例如,古代汉语中的互训、同训和递训中,其实质都是替代。因为,解释事物的真实含义只能使用被定义项之外的语言材料(定义项),这些语言材料(定义项)中包括单字、词语、短语和句子,如果是单字、词语,就是替换。如果是短语、句子,就是阐释、描述。例如,前述的伪造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假造,这就是替换,是直接使用单字、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进行替代、代替、置换、替换。如果使用短语或者句子来解释伪造一词,可能是“没有制造、发行货币的权利的人,制造和真货币类似的外观的物”[24],也可能是“制作虚假文书”[25],或者是“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有价证券”[26],等等。使用短语或者句子来解释被定义项,其特征就是使用大量的定语、状语、补语,尤其是频繁地使用定语来揭示被定义项的多个义素[27],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个构成要件,每个解释者自己认为的义素都是不一样的,这就是解释行为、解释活动的魅力,体现出解释的主观能动性和个人色彩,同样也是解释的复杂性和难点。
用语替代视角下的上下位关系,指的是使用单字、词语进行置换,特殊情形下使用短语进行置换,已确定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上下位关系。这是刑法词汇学,也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www.xing528.com)
例如,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证人作伪证都属于妨害作证罪,其实在观念上都是“干扰证人”[28]的行为。妨害作证罪,其实就是“干扰证人罪”。妨害公务罪,其实就是“干扰公务员(执行职务)罪”。只有具备此观念了,才可能产生相应的语言表述。反过来,只要在刑法语言上找到了合适的外壳,就可以催生出相应的刑法观念。只有整个过程往返多次,才能为犯罪类型打牢基础。所以,干扰与妨害属于语义关系中的同义关系或者近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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