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上下位关系,不但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异常复杂的。这种复杂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个语词、两个构成要件之间的上下位关系。这是相对简单的,也比较容易判断。例如,广义的伪造(即词典义的伪造)即假造,相对于变造而言,就是上位概念。所以,广义的伪造与变造是上下位关系。再如,国家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是上下位关系,司法工作人员与承担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也是上下位关系,承担侦查职责的工作人员与检察机关承担侦查职责[19]的工作人员也是上下位关系。 枪支与公务用枪是上下位关系。公共场所与公共交通工具是上下位关系。制造条件与准备工具,犯罪工具与凶器,从犯与胁从犯,主犯与首要分子,都具有上下位关系,等等。
其次,是多个语词之间的上下位关系。这是相对复杂的,也比较难以判断。例如,教唆、强令、指使的关系。一种解释是,教唆是上位概念、上位范畴,指使是教唆的具体表现即下位概念,而强令则是指使的下位概念。另一种解释是,教唆是上位概念、上位范畴,指使与强令都是下位概念。所以,可能有两层或者三层上下位关系。
最后,是上下位关系的多层次性。既有两层的关系——上位与下位,也有上位、中位、下位的三层关系,甚至可能存在上位、中位、下位、最下位的四层关系,或者还有最上位、上位、中位、下位、最下位的五层关系。特别是在名词性、动词性的构成要件中,出现多个层次的可能性很大。例如,动词性的构成要件中,制造、伪造和变造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制造、伪造和变造是意义之间存在细微差别而必须使用同义词、近义词以示区别。并进行了义素分析。[20]但是笔者对其结论表示怀疑,制造和伪造“形成新的物品”,变造则没有“形成新的物品”?制造和变造“新物品和真实物品不相同”,伪造“新物品和真实物品相同”?这样的义素分析经得起推敲吗?为什么把制造、伪造和变造划分为7个义素而不是8个或者5个?笔者认为,这里有两次上下位关系,一次是,制造是伪造和变造的上位概念,这也是该论者主张的观点。[21]一次是,广义的伪造与变造是上下位关系。当然,该论者认为这是三个同义词[22],显然是错误的,也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是上下位关系,怎么可能是同义词?《唐律》中使用的就是单音节词语“造”,或者四个同义的单音节词语“缮造营作”连用,非常值得借鉴和继承。现代汉语中,造就是作,制造就是制作。(www.xing528.com)
诈骗、骗取、套取,斡旋与介绍,古迹与文物,容忍与容留,传播与宣扬,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掉包假币与使用假币,入室与入户,个人信息与信用卡信息。胁迫、强迫、强令、刑讯,暴力、软暴力、威胁、侵害生理机能等,可能都具有上下位关系。
除此之外还有抢夺、抢劫、哄抢,应该都是抢的下位概念。强奸、强迫交易、强制猥亵等,应该都是强的下位概念。强迫劳动罪等价于奴隶罪,前者是下位的。虚假广告与虚假陈述,前者是下位的。隐匿与破坏,前者是下位的,等等。
名词性的构成要件中,上下位关系的多层次性也很多,如下文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枪支弹药等,此处不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