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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义素:构成要件真实语义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词汇的上下位关系,究其实质,是词汇之间具有共同义素作为连接点。战时临阵脱逃罪,指的是军人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逃跑的行为。上述罪名或者犯罪行为中,共同义素就是逃跑、逃离、离去,它们实质上都是特定主体构成的各种各样的“逃跑罪”,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逃跑罪”。以上对叛逃、逃逸、逃离、脱逃、逃跑等词汇语义的分析和比较,是基于共同义素“逃”的,这是语义学中语义场形成的关键。二者有共同的上位概念,即配用。

共同义素:构成要件真实语义研究

词汇的上下位关系,究其实质,是词汇之间具有共同义素作为连接点。以下举例予以说明。

(一)叛逃、逃逸、逃离、脱逃、逃跑的共同义素

例如,叛逃、逃逸、逃离、脱逃、逃跑等词汇之间,共同的义素就是逃、离,这个义素连接起这些词汇,使得逃跑或者逃离称为上位词汇、上位概念,而相应地,叛逃、脱逃、逃逸等是在逃跑或者逃离基础上增加义素、增加内涵而成为下位概念。所以,增加了义素、增加了内涵的词语和概念外延就变小了,就成为下位概念。而基本义素构成的词语就成为上位概念。我们还可以从字义的发展演变简史审视“逃”与其下位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文》亡也。又《广韵》避也,去也。《史记·吴世家》季札让逃去。《注》谓让位而逃也。《后汉·谢该传》良才抱璞而逃,所谓往而不返者也。又通作跳。逸去也。可见,逃,意思就是去,就是逸,就是往而不返,就是离去。

因此,可以在义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上述词汇(同时也是刑法构成要件)进行一个新的解释和表述。

叛逃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逃跑至境外或者在境外逃跑的行为。

军人叛逃罪,指的是正在履行公务的军职人员逃跑至境外或者在境外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指的是肇事者肇事后不应离开却逃跑离开的行为。逃逸,词典义是逃跑。[5]

逃离部队罪,指的是现役军人平时或战时从部队逃离的行为。逃离,词典义是从某地或某种处境中逃跑离开。[6]

脱逃罪,指的是依法被关押的人逃离羁押的行为。(www.xing528.com)

战时临阵脱逃罪,指的是军人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逃跑的行为。有学者进一步认为本罪的动机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7],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根据法条,并无此动机的规定,解释者假如认为加上这个动机才能成罪,实际上是缩小了本罪的处罚范围。比如,行为人并非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是为了自以为更重要的事情而离开战场或战斗,也构成此罪无疑。

上述罪名或者犯罪行为中,共同义素就是逃跑、逃离、离去,它们实质上都是特定主体构成的各种各样的“逃跑罪”,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逃跑罪”。只有履行特定义务的特定主体才可能构成“逃跑罪”,否则绝不构成犯罪,例如地震时教师先跑掉、先离开的行为。至于叛逃罪、军人叛逃罪的“叛”,实际上并非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在该罪齐备了全部构成要件之后得出的一种犯罪类型,即叛逃罪、军人叛逃罪是一种叛罪,而不是反罪。

为什么刑法禁止特定主体逃跑或者离开?一般而言,逃跑或者离开是公民的自由,是基本人权,如犯罪行为人犯罪后的逃跑、逃亡行为。但是,特定主体由于是公务员、军人或被羁押人员等事实存在,立法者为了保护特定法益而做出特别的规定。这种特别的规定实际上并不常见。上述5个“逃跑罪”中,根据本书的体系和观点,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应该单独构成逃逸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罪,其实质是交通肇事不救助罪,所以只有这一个是违反义务性规范的不作为犯,其余4个都是真正的逃跑罪,是违反禁止性规范的作为犯。

以上对叛逃、逃逸、逃离、脱逃、逃跑等词汇语义的分析和比较,是基于共同义素“逃”的,这是语义学中语义场形成的关键[8]语义场是在同一个语义系统中,在共时条件下,若干个具有共同义素的义位聚合起来的聚合体。语义场是借用物理学中“场”的概念而来的,是指语义的类聚。语义场强调的是一个词跟全体词在语义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只有通过比较、分析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才能确定这个词真正的内涵。显然,具有共同义素“逃”的上述词汇构成了一组类义词(同义词),其各自真实语义的挖掘,还需要找到各自的区别义素,以便与同组的其他构成要件相区别。

(二)交通运输邮政的共同义素

再如,交通运输与邮政的关系。表面上看,二者没有任何联系。但是,用语替代一下的话,邮政又称驿运、邮传、邮运,邮政本质上是一种运输。况且,交通运输部下设有三个最重要的交通运输部门,一个是国家铁路局,一个是中国民航总局,一个是国家邮政局,也足以表明,邮政是交通运输的下位概念。交通运输与邮政的共同义素就是运输、运,有了这个基础,就可以建立起二者的内在联系。

(三)配备与配置的共同义素

再如,配备用枪和配置用枪的关系。二者有共同的上位概念,即配用。我国台湾地区《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中使用的就是“配用”一词。在我国,无论是经特别行政许可后(即依法)[9]、自己购买枪支的配置,还是公务机关配发枪支的配备,都属于配用的一种具体情形,也只有这两种情形。配,意思是有计划地分派。[10]这是二者的共同义素。配备,是根据需要分配(人力或物力)。[11]配置一词,词典义虽然是配备布置[12],但是不够准确,因为“置”是购买的意思,所以配置就应该有购买这个区别义素。根据我国的法律实际,由于配置枪支的对称是“配售枪支”——《枪支管理法》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所以配置就应含有购买这个区别义素,从而把配备、配置、配售与配用四个词语建构起一个完整的语义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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