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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上下位关系:语义关系及应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的关系,即语义关系,除了同义关系、对立关系、不相容关系等,最重要、最难区别的就是上下位关系。上位与下位,是指不同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的一种关系,外延大的构成要件是上位构成要件,外延小的构成要件是下位构成要件,它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就是上下位关系。这在语言学中被称为上下位关系,是相似关系中的一种。上下位关系不仅存在于名词词义之中,也存在于动词词义之中。

构成要件上下位关系:语义关系及应用

不同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的关系,即语义关系,除了同义关系、对立关系、不相容关系等,最重要、最难区别的就是上下位关系。上位与下位,是指不同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的一种关系,外延大的构成要件是上位构成要件,外延小的构成要件是下位构成要件,它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就是上下位关系。这在语言学中被称为上下位关系,是相似关系中的一种。[1]这无疑是语言学家的巨大贡献,对指导刑法解释很有价值。上下位关系不仅存在于名词词义之中,也存在于动词词义之中。

本书这一部分不探讨同义关系和近义关系,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研究者的已有研究成果。[2]需要申明,上述研究成果非常重要,但是具体结论是否完全经得起推敲,还需要经过时间的检验。例如,表达因果关系的引起、致使(使)、造成、因而(因而发生)这四个语词是不是同义词,是不是任何罪名中都可以替换,还需要认真研究。[3]因为在有的罪名中,上述四个语词表达的是因果关系,但是在有的罪名中,表达的可能是条件关系。还可能既包括因果关系,又包括条件关系。例如,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认为逃逸和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则是违背生活常识的,因为逃逸不会引起死亡。此时,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逸与死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能解释为条件关系。只有表述为“因不救助致人死亡”时,才是因果关系。所以,不是看到“因”“致使”“导致”等词语,就认为是刑法的因果关系。这是生活经验告诉我们的。[4]引起(实行行为)与被引起(危害结果)的关系,是有程度差别的,盖然性的引起被引起,高度可能的引起被引起,才是因果关系。而低度的引起被引起,不是因果关系。但是立法者都无差别地使用了上述四种语词。解释者不能只看语言外壳,还必须结合罪名、罪名的其他构成要件、生活事实、前例等,综合判断。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显然不是因果关系,只能是条件关系,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是低度的可能性,引起死亡的行为一般是被害人的自杀。(www.xing528.com)

所以,如果引起被引起是上位概念的话,那么,因果关系的引起被引起和条件关系的引起被引起是其下位概念。或者说,引起被引起可以分型为:高度可能的引起被引起与低度可能的引起被引起,前者是因果关系,后者是条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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