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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与军警身份抢劫的判定问题及解释探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中的“冒充”,意思是“假的充当真的”[27],那么,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就不能处断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第263条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有学者认为冒充包括“假冒和充当”[28],试图通过这样的解释来涵摄真正的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情形。如此强硬的解释,连解释者自己都不自信地说“或许可以认为,冒充不等于假冒”[30]。

冒充与军警身份抢劫的判定问题及解释探究

例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中的“冒充”,意思是“假的充当真的”[27],那么,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就不能处断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第263条中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有学者认为冒充包括“假冒和充当”[28],试图通过这样的解释来涵摄真正的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情形。这是根本不顾及现代汉语词汇基本语义的个人化尝试,不值得提倡。毕竟,现代汉语中的“冒充”并没有“充当”的义项,冒充就是“假的充当真的”,假冒就是冒充[29]。真的军警人员实施抢劫,当然不是“假的充当真的”实施抢劫。解释者自己难道不是置身于现代汉语语料库语言场的制约之下的一个普通的使用汉民族共同语的人吗?如此强硬的解释,连解释者自己都不自信地说“或许可以认为,冒充不等于假冒”[30]

形式逻辑角度,除了假的充当真的,可能还有假的充当假的,真的充当真的,真的充当假的三种情形,而这三种情形毫无意义:假的充当假的,真的充当真的这两种,自然不值一提,不叫作充当。而真的充当假的也不会被现代汉语评价为“冒充”。现代汉语中的冒充、假冒,只有假的充当真的这一种含义,没有给解释者预留任何“自由驰骋想象”和“自由发挥”的空间。

在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如果解释者随意扩张一个刑法构成要件的外延,以便能够使得该构成要件适用于具体案件,那么,就会使得一个仅具有单一含义的刑法构成要件突然便具有了狭义和广义至少两种外延,这实际上是文理解释中不合理的扩大解释。随意扩张一个刑法构成要件的外延,人为制造出狭义、中间义、广义等多个外延,要么是把狭义上升为所谓的中间义,要么是把狭义上升为所谓的广义,要么是把中间义上升为所谓的广义,无论何种情形和处理方式,都是不妥当的,是错误的。(www.xing528.com)

文理解释中合理的扩大解释的前提与基础,是该构成要件本身具有两种以上的外延。例如行凶,词典的意思是“指打人或杀人”[31]。那么,作为构成要件的行凶,理论上就包括杀人行为、伤害行为和殴打行为。再结合刑法规范的语言场域,要求行凶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能够排除殴打行为,那么,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只能是杀人行为、伤害行为。

之所以文理解释不是简单的学问,是因为当构成要件本身具有两种以上的外延的时候,确定客观文义这一步都不容易完成,需要解释者的智力活动。一般而言,为了避免法网疏漏,在确定一个构成要件客观文义的时候,应优先选择广义或者中间义,而不应该优先选择狭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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