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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与快递:区别与共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邮政”一词至少有两个义项、两个外延。其中的“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样的表述足以表明,快递属于一种“邮政业务”,这里的“邮政”是外延较大的一个义项。中国邮政和其他快递企业,除了所有制性质和股权分布不同之外,除了工作人员服装不同,无论是行业标准、人员规范、业务模式、资费标准,还是站点式的传递运输方式、驿站式的传递运输方式,都是完全一样的。

邮政与快递:区别与共性

邮政”一词至少有两个义项、两个外延。

一个是特指中国邮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这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城乡,基层营业场所的名称有邮电所、邮政所、邮政支局、邮政代办所等。

另一个指的是国家邮政局中的“邮政”,主管传统邮政和新型快递,分别进行邮政服务监管、快递市场监管。国家邮政局内设机构之一是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督管理司),其职能为:依法监管邮政市场,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监管集邮市场;指导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邮政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的统筹调度、协调疏导、调查处置工作。其中的“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样的表述足以表明,快递属于一种“邮政业务”,这里的“邮政”是外延较大的一个义项。实际的语用中,往往会还使用物流、寄递、快递等,如:“中国政府从今年5月1日起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包括督促物流寄递公司落实实名寄递、开箱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部署重点海关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等,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22]

很明显,两个“邮政”中,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国家邮政局,是主管全国寄递业务的机关。国家邮政局中的“邮政”,不是指“中国邮政”或者“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这一国企。这当然直接涉及刑法中的构成要件及其解释,例如邮政工作人员,邮件,等等。邮政工作人员,指的是中国邮政这家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还是从事邮政业务、寄递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邮件,指的是中国邮政这家企业的邮件,还是所有邮政业务企业涉及的邮件。

笔者认为,刑法中,邮政工作人员、邮件等构成要件不能再局限、解释为“中国邮政”范围内,因为这无疑是加大了“中国邮政”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背道而驰。况且,立法者也绝不会为一家特定央企的工作人员单独设置罪名——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以前,中国邮政是全行业的代名词,现在快递业突飞猛进,中国邮政已经不是全行业唯一的企业。从邮政、中国邮政发展到快递业务、寄递业务,既是社会发展的事实,也影响着主管部门的名称与管理思路。国家邮政局这个名称,似乎也应该改变,以避免误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驿运、邮传等词语和称谓,也是珍贵的刑法构成要件的历史资源。从文字学来看,“邮”,繁体字应为“郵”,右边的部首是“邑”,“郵”的意思是“境上行书舍”[23],是古代传递文书车马食宿的驿站[24]。《说文解字》:“邑”,国也。今日的快递公司,都符合“驿站”的特征,即站点式的传递,从发货地、中间的转运地、集散地,到收货地,再加上最后的派件,形成多站点的传输传递,消费者跟踪物流进度实际上是跟踪物品到达哪一站点了,站点之间的运输则不可能跟踪。

邮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邮政,是指中国邮政这一家国企。广义的邮政,则包括所有接受国家邮政局监管的寄递行业,包括中国邮政和其他快递企业。例如,《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名录》中,包括快递包装箱生产企业、快递包装袋生产企业、快递封套生产企业、快递运单生产企业、邮政日戳生产企业、国内邮政包裹详情单生产企业、机要封装用品生产企业、国际邮件包装箱生产企业八个部分,既有中国邮政的生产企业,也有大量的非中国邮政的生产企业。

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中的“邮件、电报”与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中的“邮件”。笔者认为,后者的“邮件”理应包括“电报”,“电报”理应是一种邮件。也就是说,两处“邮件”其外延是不一样的。邮件往往有一个从寄出地到寄达地的实际运输过程,无论信件、印刷品还是包裹,都属于典型意义上的“邮件”。而“电报”不存在实际运输过程,只是从寄达局到达收报人这一段距离。如果是采取上门投递方式,邮政工作人员就可能实施延误投递的可能性。如果是采取收报人上电报局收报的方式,邮政工作人员一般而言就不存在实施延误投递的可能性(当然仍然可能实施例如故意晚通知、拖延通知收报人)。邮寄是古老的生活方式的记载,而相比较而言,电话、电报、传真电报(传真)等都属于晚近的事物。今天,普通场合里面,人们都已经不使用电报了。国家机关传递的明传电报实际上就是传真电报。

中国邮政和其他快递企业,除了所有制性质和股权分布不同之外,除了工作人员服装不同,无论是行业标准、人员规范、业务模式、资费标准,还是站点式的传递运输方式、驿站式的传递运输方式,都是完全一样的。寄件人持有效证件寄递、快递企业开箱验视、禁止寄递明令禁止的物品,等等,都是一样的。1997年刑法制定实施的时候,尚无快递行业,构成要件中的“邮政”自然只包括中国邮政,如今,快递企业星罗棋布,“邮政”就应该包括所有从事寄递业务的行业、企业。注意,物流企业点对点的运输、搬家公司、货拉拉等业务,不属于“邮政”性质,其工作人员不应被解释为邮政工作人员。

例如,2018年《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尽管习惯上还是分开成为邮件、快件,但是实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尽管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于术语进行了界定,但是,邮政和快递二词语混用的场合非常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84条对下列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诠释。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www.xing528.com)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这是“本法”中的含义而已,离开了《邮政法》语境,两个词语则经常混用。而且,不难看出,“本法”中的寄递与快递、邮件与快件,实在难以区别。比如,信件业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都可以开展,前者寄递完成的就叫作“邮件”,后者寄递完成的就叫作“快件”,令人难以接受。《邮政法》第55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56条: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而且,也不是凡涉及“邮”的都是中国邮政,如“国际邮递物品”,根据上述界定,看不出是中国邮政才能开展的业务,换句话说,快递企业也是有权开展“国际邮递物品”业务的。

即便在“本法”中,也是有混用的地方的。如第54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一规定当然从文义上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把邮政企业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并列,是并列关系。另一种是认为邮政企业自己也属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邮政企业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下位概念,二者是种属关系。只是邮政企业自己在经营快递业务的时候,不叫快递企业,而是称为邮政企业罢了。

第57条: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等等。例如,《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7月1日国家邮政局印发)第1条:为加强邮件、快件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保障邮件、快件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他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25]用于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的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安检设备)的配置管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3条:安检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检设备制造单位应当通过ISO900(一)ISO14000以及ISO18001体系认证。第4条:安检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寄递渠道安全防范的需要,坚持科学配置、应检必检、安全高效、注重实绩的原则。第5条:寄递企业是安检设备配置、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收寄、谁安检、谁负责”的要求,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安检设备的配置、使用与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

再如,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第1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3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第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第5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第6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第7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第8条: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第9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2017年《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快推进邮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中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主要快递企业: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国邮政业发展迅速,在降低流通成本、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同质化竞争严重、服务质量不高、安全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在供给侧发力,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邮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邮政业对降低社会物流成本、释放消费需求、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随着监管的加强,验视制度的落地,检验成本的上升必然导致效率的下降。快递业中的快递公司和中国邮政之间的差别将日益缩小,快递公司、快递小哥的业务量将不可能像以前那样,因为安全第一,势必延长了单件包裹业务的周转时间。之前人们之所以不愿意去中国邮政的网点,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邮政的验视制度非常严格,开包查验落实到位。而快递公司则没有那么严格。今后,二者的差距将不复存在。因为这个时间成本是最重要的成本。还有就是验视后的包装费用,中国邮政现在是一元钱,前提是使用顾客自己带去的包装物。假如顾客不再自己携带包装物前往网点,则使用网点的包装物,整体寄递费用就会上升。这是笔者亲身经历后得到的结论。

邮政行业的本质是运输,是物流,是驿站式的运输,是驿站式的物流。这也是国家邮政局是交通运输部主管的国家局的原因。邮政行业是国家基础行业,邮政用地是公共性质的土地,例如,20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第10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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