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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行为分类犯罪,外延存在差异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他人的精神伤害、心理伤害、感情伤害行为,应该归入另外的犯罪类型,例如报复陷害罪等。于是,现在已经很难说清楚,到底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外延进行了扩张、扩大、扩充,还是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对词典义的外延实施了有意的缩小、限缩、限制。[20]综上所述,伤害一词具有不同外延,这体现为不同的刑法学者所持含义的不一致上。

伤害行为分类犯罪,外延存在差异

通说认为,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16]或者称为他人生理机能之健全[17]。可见,刑法中的伤害是肉体伤害、身体伤害、生理伤害,并不包括心理伤害、情感伤害、精神伤害等情形。可是,伤害在现实语境中,时而使用于肉体伤害,时而使用于精神伤害,显然是广义的。古代不叫伤害,而叫伤人。现行刑法故意杀人罪之后是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从表述结构看,应该改为“伤人罪”或者“故意伤人罪”。2014年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使用的是“损伤”,也没有使用“伤害”或者“损害”。因此,伤害分广义与狭义,伤人只有狭义一种,为了精确表述刑法概念,建议修改立法语言为宜。

伤害罪指的是侵害他人生理机能完整的行为。但是由于外延泛化,对于他人的心理、精神等的侵害,在生活用语中也会被表述为伤害,如精神伤害、心理伤害、感情伤害等。这已经为词典义所吸纳:使身体组织或思想感情等受到损害。[18]刑法中的伤害罪,已经是对词典义或者字面意思的缩小了,刑法中的伤害既然仅限于肉体伤害,那么,相关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的解释也应该保持体系上的一致性,例如,战时残害居民罪,就不能包括对于无辜平民的精神伤害、心理伤害等,也不应包括对其的精神虐待。残害,不应解释为残忍的伤害、残忍的侵害,而应该解释为残与害,解释为联合结构而不是偏正结构。对他人的精神伤害、心理伤害、感情伤害行为,应该归入另外的犯罪类型,例如报复陷害罪等。由于生活用语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者、司法者的判断和认知,因此,要极力避免泛化外延的词语对刑法词语的解释干扰。一首著名流行歌曲中有“你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你爱的贪婪我爱的懦弱”等歌词,其中的“伤害”指的是感情伤害,与刑法中的伤害无关,但是,这些语言的实际用法却很有可能会影响诉讼参与人的判断和认知,并试图影响法官的判断和认知。

众所周知,刑法中的伤害指的是轻伤害以上的危害结果,一般的殴伤、殴打并不包括在内。而很有趣的是,殴打其实是被《现代汉语词典》中的伤害所涵摄的——使身体组织受到损害——当然包括一般的殴伤、殴打。于是,现在已经很难说清楚,到底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外延进行了扩张、扩大、扩充,还是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对词典义的外延实施了有意的缩小、限缩、限制。这种刑法意义上的概念的外延与普通生活用语意义上的概念的外延之间的差距,时时刻刻在影响刑法人,例如,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总是不知道为什么故意伤害罪的伤害不包括轻微暴力、殴打、推搡、虐待、扇耳光等情形,因而做习题的时候经常失利,这让他们极为沮丧。(www.xing528.com)

英语中的injure,也有两个义项,一是在事故中受伤,一是损害(名誉、自尊等)。[19]第一个义项特别强调的是to cause physical harm to someone or to yourself。[20]

综上所述,伤害一词具有不同外延,这体现为不同的刑法学者所持含义的不一致上。[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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