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发展使得字面意思存在不确定性
社会发展使得字面意思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很典型的也是很现实的社会现象。社会发展伴随着语言发展,伴随着词汇发展、借用与更新,以往还算稳定的字面意思几乎摇摇欲坠。
首先,网络时代,社会转型,词语爆炸,信息爆炸,新词迭出,网络语言大行其道,连现代汉语词典也小心翼翼,因为新词的内涵外延一时无法确定,所以不敢随意收录新词。即便收录,也未必完全符合实际语用和现实语言习惯。如屌丝,女神,渣男,学霸,大神,大大,大佬,壕,小姐姐,内鬼,老虎,苍蝇,等等。例如,内鬼,词典义有两个,一是指暗藏在内部,为敌对势力或竞争对手提供情报的人;一是指自行或勾结外人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人。[4]而众所周知,当前的扫黑除恶中,使用“内鬼”一词往往指的是违法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进行包庇纵容的“保护伞”。这并非符合词典义的第一个义项,而是对这一义项的大大突破。因此,“内鬼”一词的字面意思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就是因为“内鬼”一词属于尚在发展中的新词,其词典义不容易确定。
其次,中外交流日益日常化,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大量进入现代汉语语言交际实践,这些词语往往有多个义项,其内涵、外延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例如,B超,BBS,FAX,等等。同时,由于英语本身也在巨变,对应的汉译自然也会发生变化。例如,guy,1978年版的《新英汉词典》的第一个义项是衣着古怪的人、怪丑的人。[5]而到了2013年版,第一个义项是家伙、人、小伙子、朋友。[6]这个变化当然是惊人的。
再次,我们还时时刻刻身处中国历史长河与漫长文字历史所建构起来的场域之中,时时刻刻身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构起来的历史文化场域中,身处改革开放后的文字世界、语言世界之中,不可能不顾及这些“文化墙”和“文字背景墙”,而一旦考虑这些“文化墙”和“文字背景墙”,字面意思可能就马上变得不那么容易确定了。每个具体的解释者,其生活经验和知识发展都离不开特定时代,特定时代的观念和语词堆叠到这个具体的解释者身上,会使得其解释活动“包袱沉重”,难以摆脱自身经历和时代烙印。例如,解释贿赂的时候,总会联想到性贿赂。解释非法经营的时候,总会联想到投机倒把。解释包庇罪的时候,总会联想到通风报信,等等。
(二)其他部门法的发展使得字面意思存在不确定性
每个部门法都似乎想拥有自己的语言系统,这样其实是有利有弊的。有利的地方是,部门法及其词汇大量进入社会生活中,使得公民时时刻刻处于一种“法的世界”中,对于法制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养成都是必需的。弊端在于,这不仅可能使得不同部门法之间交流困难,也可能使得生活语言和部门法交流障碍。不同部门法的语言系统与普通生活中的语言场域总会存在差距,有时甚至存在相反的情形。这种情况实在是很多。
例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题中有: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答案是对的。显然,这里的“交通信号”是广义的,外延是极大的。再如,《公安部令第123号》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这里,把场地驾驶技能与道路驾驶技能并列,显然认为场地不是道路。但是,在停车场、酒店门前、地下停车场醉驾的,被解释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又把这些场地解释为了道路。这显然是不可以的,是矛盾的。既不尊重语言,也使得法律体系被割裂,一个概念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实质就是在不同外延上使用)的后果,使法律推理几乎变得不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法实施条例》第45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千米,公路为每小时40千米;(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千米,公路为每小时70千米。法条中,城市道路与公路相并列,在形式逻辑上的确令人不解。城市道路应该与农村道路(或者非城市道路)相并列才合乎逻辑啊,公路不是道路,还是说公路不是城市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没有解释“公路”。因此,只能依据词典义确定公路的内涵和外延。即市区以外的可以通行各种车辆的宽阔平坦的道路。[7]也就是说,实际上,道路是一个上位概念,而城市道路、公路都是其下位概念。公路也是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都是道路。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显然指的是作为上位概念的道路,包括上述城市道路与公路。词典义也是这样意思——地面上供人或车马通行的部分。[8]所谓“部分”,包括得就很广泛,例如小区里面的部分,地下的部分,楼顶的部分,骑楼走廊的部分,地铁站台,火车站站台,停机坪,甚至旋转式立体停车场部分、允许车辆通行的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等。古代汉语中,道,路也。[9]道,就是路。公路,当然是路,也是道。
那么,构成要件“道路”究竟是什么?究竟有多大的外延?部门法中的“道路”距离生活语言中的“道路”真的有天渊之别吗?笔者认为,经过上述分析,刑法构成要件“道路”,也许与有的部门法规定有距离,但是,与生活语言中的“道路”没有任何距离。这意味着,在“道路”这一汉语词汇上,词典义、构成要件、生活语言三者是统一的。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直觉得到的结论,与根据烦琐论证、文献征引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这就是重视刑法感觉和生活通则的重要性和刑法解释价值所在——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2.军事法
一般而言,军事法不会进入普通生活中的语言场域。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军事领域改革的持续推进,军民融合战略举措落地,军事报道的日益增多,军事法和军事词汇也日益为公民所了解。在刑法规范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枪支、弹药、爆炸物、军人、战时、武器、部队等构成要件的实质含义、真实语义到了实际案件中该如何确定,并非简单问题。(www.xing528.com)
例如,停火、停战与战时的关系。停火,通常指交战双方部队为了一定的军事或政治目的,同意在一定地区暂时停止军事敌对行动的状态。有时“停火”一词用来泛指停止军事敌对行动,其含义和“停战”相同。[10]停火的前提,当然是开火了、交战了。停战的前提,当然是开战了。那么,停火之前是不是战时,停战之前是不是战时。
再如,武器、弹药、装备、军火、军人、武警等词语,大量进入社会生活中,如何界定其内涵外延,也不容易。
(三)刑法发展使得构成要件出现不同外延
刑法发展使得构成要件出现不同外延,会导致刑法解释困难重重。刑法自身的发展使得一个构成要件出现各种不同外延,这当然会导致刑法解释困难重重,刑法推理无所适从。例如,形形色色、多个外延的暴力,形形色色、多个外延的警察,形形色色、多个外延的贿赂(古代的贿赂是包括性贿赂的),形形色色、多个外延的不公开信息,形形色色、多个外延的国家工作人员,形形色色、多个外延的违规,形形色色、多个外延的敌人,等等,都表明刑法学概念厘定不是简单的事情。
1.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争讼已久,它至少包括抽象的危险结果、具体的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三种,狭义的危害结果指的是实害结果。换一种分类标准的话,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但是,如果脱离与其相关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自身也得不到准确的定位。比如,至少要把危害结果与实行行为紧密结合,危害结果才有实际意义,因果关系才是明确的。假如有学者认为,侮辱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自杀是间接结果,并进而建立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这一论断就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把死亡这个间接结果也作为了危害结果,不顾侮辱这一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具备的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危害结果应该被限定为实行行为内在引起的那种结果,既可以是危险状态,也可以是实害结果,但不应包括间接结果,间接结果不是根据生活通则、经验法则产生的,不属于因果关系意义上的“果”。在推理的时候,容易产生的错误是:虽然在使用危害结果这一个范畴,却时而在A外延上使用该范畴,时而在B外延上使用该范畴,导致推理的逻辑异常混乱,其结论自然是经不起推敲的。
2.机动车
再如,机动车。机动的词典义是利用机器开动的[11],那么,机动车就是利用机器开动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显然,机动车的词典义与道交法语境下的规范意义是不完全一致的。
在形式逻辑上,车辆的动力只有人力、畜力和机动三种。机动就是以机器为动力,包括以电为动力、以汽柴油等为动力、以天然气等为动力,等等。所以,目前来看,除了人力车辆、畜力车辆,只有机动车辆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然是机动车辆了。农用电三轮也是机动车。但是,由于部门法对这些概念的解释,影响了构成要件的词典义的普及,相反,更为国民熟知的反倒是部门法的规定。
在形式逻辑上,前述部门法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看似对车辆一词非常周延的分类分型,其实,众所周知,车辆应该还有一部分是“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如非法的老年代步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已经被解释为机动车了。2019年起,新的电动自行车国标正式实施,那就意味着之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中的绝大多数都成了机动车,总数大约1亿台。其实,在词典义之中,无论超标的还是不超标的,都属于机动车。部门法律对于词典义进行了外延的缩小,刑事法对其进行实质解释的时候,还会进行扩大,如不合标准的老年代步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的,也会被解释为机动车。此时,实质解释的结论会接近或者等同于词典义。
以上所述,最为奇特的是,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本来就是机动车,却被部门法规定为非机动车。而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本来也是机动车,本来无需额外解释,却不得不额外解释、明确一下它们属于机动车的性质,以便纠正普通老百姓的观念——认为它们属于非机动车。语言的混乱实实在在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了社会总的成本。
还需注意,由于用语的不够严谨,目前在多个场合中(包括很权威的电视节目)已经出现了“履带式全地形工程车”[12]“全地形车”“全地形履带式抢险救援工程车”[13]等称谓。这些工程车、救援车使用的并非车轮,不是轮式,而是履带式,严格说来,只能叫作“工程机械”“救援机械”。“车辆”“车”甚至“轮”[14]等的外延似乎也在扩张,这在本书后面还会涉及,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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