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解释者之所以会在词典义基础上增加义素,以便得出合理的结论,是因为刑法解释具有特定的语境,这包括法益、主客观要件、主客体要件等,它们形成的语言场域实际上是被刑法解释者增加的义素。刑法解释者也习惯于增加各种义素,使得词典义既能对刑法解释活动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又能不束缚刑法解释活动。例如,解释者解释脱逃罪,是在司法活动、羁押、羁押场所等构成的特定语言场域中进行的,所以,脱逃罪就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离羁押的犯罪。而不会把脱逃罪解释为俘虏或者降敌脱离羁押的犯罪。[41]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王海桥:《经济刑法解释原理的建构及其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页。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4]《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24页。
[5]张明楷:《刑法的私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7页。
[6]《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194页。
[7]程红:《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法学》2011年第1期。
[8]刘俊杰:《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否定论》,《刑事法评论》2016年总第39卷,第438页。周光权:《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9]周光权:《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10]李希慧:《论刑法的文理解释方法》,《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11]时延安:《论刑法规范的文义解释》,《法学家》2002年第6期。尹传波:《论文义解释》,2006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谢丽花:《文义解释的优先性及其限制》,2012年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李超:《论刑法的文义解释》,2015年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1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14]《他的胆识,我们始终未忘》,光明网。
[15]戴建华:《一部粗制滥造的词典》,《阅读与写作》1996年第6期。
[1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页。
[17]《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60页。
[18]《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2页。《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1页。
[19]《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382页。
[20]其实,新生事物所对应的新词,不仅是《现代汉语词典》没有收录,无法给出客观文义,就是为新词给出解释的权威机构,其解释结论也是需要受到实践检验的,一旦与形势发展不符,或者解释错误、不正义,或者被领导人否定,或者被舆论谴责,或者被老百姓抛弃或抵制,都面临重新解释的问题。这也是对解释的再解释。(www.xing528.com)
[2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529页。
[2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2页。
[2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89页。
[24]王政勋:《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90页。
[25]胡先锋:《刑法教学的宏旨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罪名解构法”一章。
[26]王政勋:《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52、289、290页。
[27]王政勋:《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90页。
[28]王政勋:《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90页。
[29]王政勋:《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289页。
[30]《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404页。
[3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32页。按:现在,汉语已经完全不使用“无业游民”这一义项了。
[32]从这一角度来看,刑法解释做得好,能够为词典义的完善做出贡献。编纂词典绝不是闭门造车,必须广泛搜求全社会各个领域的解释成果。
[33]《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329页。
[3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562页。
[3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562页。
[36]李希慧:《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4页。
[37]《现代汉语词典》(汉英双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6页。
[38]马荣春:《警惕刑法学中的过度类型化思维》,《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
[39]陈朴生、洪福增:《刑法总则》,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0~11页。
[40][日]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41]俘虏或者降敌脱离羁押,只会被解释为脱逃,而不会解释为脱逃罪。因为俘虏或者降敌脱离羁押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种自我庇护的天然权力。需要注意的是,在有的法域中,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离羁押也不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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