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文理解释的时候,如果解释者随意删除词典义中的区别义素,仅保留语义场中的共同义素,就会产生不合理扩大解释的效应。如果删除区别义素不当,则扩大解释就是错误的,容易异化为类推解释。
例如,对卖淫的解释,希望把同性之间性交易行为也涵摄进去的、采取扩大解释的论者会对卖淫的词典义进行扩张,扩张为性服务、性交易。其语义实质是把词典义中的“女性对男性”或者“妇女出卖肉体”[37]这一区别义素删除,仅保留性服务、性交易、出卖肉体这一共同义素。就组织卖淫罪的刑法规定而言,刑法并没有将同性之间的卖淫“除斥”在外,那么其作为属概念自然包括“同性卖淫”这个种概念。虽然“同性卖淫” 是“异性卖淫”之后才出现的社会现象,但卖淫早以其自身的“质”而为“同性卖淫”准备了外延空间。[38]论者的逻辑错误就是,把卖淫作为“同性卖淫”的上位概念、属概念,以此为演绎法中的大前提或者小前提,进行刑法的推理,其结论当然是错误的。(www.xing528.com)
因此,如果解释者删除区别义素,仅保留语义场中的共同义素,希望借此达到扩大解释的目的,要特别慎重。例如,日本刑法史上,大审院1934年把行为人捕获的三只山鸟(湖岸陆鸟)解释为“湖上水禽”,进而处断为非法狩猎犯罪,就遭到后世学者的批判。[39]这显然是由于“湖上水禽”中的区别义素“湖上”和“水”是其区别于“山鸟”的重要事实和语言特质,不能随意删除。正因如此,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曾根威彦指出:“对于现代社会给我们提出的现代课题,虽说刑法理论不能袖手旁观,但是,将立法的缺陷转嫁给被告人承担,随便用解释论的方法对其进行弥补,反而会引起更大的问题。”[40]当然,这一经典论断还没有深入到语义内部和语义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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