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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素分析法的缺陷及其实践和逻辑价值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正如王政勋教授所认可的那样,义素分析法存在很多缺陷,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出不同的义素来,这就大大降低了义素分析法的实践价值和逻辑价值。并对三个词语进行了义素分析。再如,王政勋教授认为,“(利用)职务”的义素有5个,并认为第171条第2款的罪名有“本人职权”这一义素。即只有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才有“本人职权”这一义素,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并无“本人职权”这一义素。

义素分析法的缺陷及其实践和逻辑价值

但是,正如王政勋教授所认可的那样,义素分析法存在很多缺陷,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出不同的义素来,这就大大降低了义素分析法的实践价值和逻辑价值。例如,王政勋教授认为,制造、伪造和变造是意义之间存在细微差别而必须使用同义词、近义词以示区别的例子。并对三个词语进行了义素分析。[26]但是笔者对其结论表示高度怀疑:制造和伪造“形成新的物品”,变造则没有“形成新的物品”?制造和变造“新物品和真实物品不相同”,伪造“新物品和真实物品相同”?这样的义素分析经得起推敲吗?为什么把制造、伪造和变造划分为7个义素而不是8个或者5个?笔者认为,这里有两次上下位关系,一次是制造是伪造和变造的上位概念,这也是该论者主张的观点。[27]一次是广义的伪造与变造是上下位关系。当然,该论者认为这是三个同义词[28],显然是错误的,也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是上下位关系,怎么可能是同义词?《唐律》中使用的就是单音节词语“造”,或者四个同义的单音节词语“缮造营作”连用,非常值得借鉴和继承。现代汉语中,造就是作,制造就是制作。

再如,王政勋教授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义素有5个,并认为第171条第2款的罪名有“本人职权”这一义素。[29]而实际上,第171条第2款两个罪名中,只有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这一罪名才涉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另一个罪名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并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个构成要件。即只有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才有“本人职权”这一义素,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并无“本人职权”这一义素。同时,他认为,第385条的义素“本人职权”,可能是+,可能是-。这当然也是不正确的。因为第385条受贿罪明文规定,必须是行为人具有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是+(拥有)。那么,论者为何认为“本人职权”,可能是+(拥有),也可能是-(不拥有)呢?笔者认为,也许是把受贿罪的其他类型如第388条斡旋型受贿罪的义素搅进来了。众所周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不同的,前者是典型的受贿罪,后者虽说也是职务犯罪但显然行为人并无职权。也就是说,在形式逻辑上,受贿罪的“职务”与“便利”是并列关系,而假如笼统认为二者都是“职务”,实际上是把“职务”认为进行了外延扩张和泛化,这就导致在分析义素的时候产生错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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