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解释的依据,指的是文理解释的文义是什么,以及通常使用方式是什么。笔者认为,文理解释[10]、文义解释[11]、客观文义、通常文义、通常含义、字面意思[12]、字面通常含义[13]等,都是一个意思,其实质是《现代汉语词典》规定的文义。本书把这称为词典义或者字面意思。关于字面意思这个概念,刑法学界一般都没有进行界定,非常遗憾。所以,很有必要对其进行界定。否则,文理解释的一系列问题就缺乏深入探讨的基础。
众所周知,词典有很多,而且还有不同版本,那么,权威的词典指的就是《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文字、单字的时候当然应该包括《新华字典》。除此之外的词典、字典,都不能作为刑法解释的文理解释的依据。也就是说,文理解释的依据是客观的——《现代汉语词典》规定的意思,而不是主观的,更不是每个学者自己认为的意思。如果字面意思没有客观标准,那么,刑法解释的基础方法就没有达成共识,这必然导致后续的解释结论难以统一。
如果有学者以广受业界批评的一本词典作为文义解释依据,显然是错误的做法。1993年起对王同亿主编的《语言大典》等一系列词典的集体性批评,是中国辞书界、出版界的一件大事。[14]到了1996年,王同亿主编的《新现代汉语词典》(海南出版社1992年出版)被作者标榜或传媒鼓吹为“换代性产品”,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15](www.xing528.com)
如果有学者以自己以为的文义作为刑法文义解释的依据和出发点,显然也是错误的、不妥的做法,会导致刑法解释得出错误的、不妥的结论。众所周知,每个刑法解释者的知识背景、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文化素养、思想观念、世界观等都不相同,因此,对于什么是一个构成要件的通常文义,每个解释者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所以,必须以《现代汉语词典》的词典义作为通常文义或者客观文义,除此之外,都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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