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解释是最基础性的刑法解释方法,这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共识。[1]其实质是客观解释,而不是主观解释,它是依据构成要件的文字、语法、标点符号等确定其真实含义的方法和过程。文理解释是展开刑法解释活动的起点。
尽管学界普遍认为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但实际上,刑法学界对此解释方法总体上是比较忽视的,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文理解释的定义很简单,很随意,不严谨。如:“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2]这是以文理解释来定义文理解释,犯了低级的逻辑错误,当然不足为训。再如:“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3]这个定义强调了文义和通常使用方式,但是何为文义、何为通常、通常的依据是什么,显然是需要继续进行解释、说明才能令人知晓论者的真意的。
第二,有关研究成果并不多。以“文理解释”为书名关键词的刑法学专著目前尚无一本。以“刑法文理解释”为关键词搜索中国知网,仅得到11条汉语文献,被引次数最多的为程红《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一文,还不是专论文理解释的。这11条文献中,真正专论文理解释的,只有4条,分别是:叶良芳、申屠晓莉《论理解释对文理解释的校验功能——“两高”指导性案例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评释》,于成《浅析刑法中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之关系辨析》,唐厚珍《刑法文理解释初探》,李希慧《论刑法的文理解释方法》。
第三,当前,刑法学界还存在着不顾文理、不顾文义、随意曲解文义、生造文义、滥用论理解释方法、随意选择义项等方面的荒唐现象。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两个,一个是生造义项,一个是错选义项。一个概念中的每个词典义就是一个义项,组成义项的是义素。义项就是义位的同义语。(www.xing528.com)
生造义项指的是词典义本来没有某个义项,是解释者自己以为有这个义项,是解释者自己生造、杜撰出来的。例如,有学者对“假冒”一词具有的义项进行生造,认为“假冒”有充当这一义项。其实,“假冒”根本没有这个义项。[4]
错选义项指的是对于具有多个义项的一个具体构成要件,解释者错误以为只有一个义项,或者错误选择义项的情形。例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有学者认为:日常用语中“收买”这个词往往是指用一定的方法讨好某人,难道能将这里的“收买”按照它在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含义来理解吗?难道那些给妇女、儿童购买贵重物品来讨好妇女、儿童的行为也能认定为这里的“收买”吗?[5]这当然是很明显的错误。因为,现代汉语中的“收买”,有两个义项,一个是收购;一个是用钱财或其他好处笼络人,使受利用。[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当然应该选择收购这个义项。在解释的过程中,或者在论证自己的观点的过程中,如果使用的论据是错误的,论点岂能是正确的?解释者似乎都很在意自己的论点,而容易忽视论据。有的是根据预设的论点而有意识地挑选适合自己的论据,有的是无视常识、先入为主、使用了错误的论据,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与刑法学的发展一样,由于现代汉语自身的发展也同样很迅猛,文理解释并非简单的事情,甚至是复杂的事情和学问,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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