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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传播制度对传播主体的限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影的发行、制作、审查都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这些规定对于电影传播都有一定的控制和约束的作用。传播力其实也是一种权利运作的形式,并且和传播者的属性相关。总之,电影审核制度就是一个由政府和行业组织的对电影媒介传播的内容、导向等方面的预先把关。该条例对于电影审核的核心表现在对于电影思想、思辨性的审核,对于电影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且对电影的审核人员赋予了较大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电影内容的删减方面。

电影传播制度对传播主体的限制

任何传播系统,都置身于一定的历史政治、经济背景之中,充当着维护社会和主流意识形态的角色。在《权利的媒介》一书中,作者认为媒介是社会的一个部分,必须要将媒介放在社会制度之中去考察。无论何种历史背景和国家形态之下的媒介,都是服务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国家更是通过各种方法规范媒介的传播活动,约束其传播行为。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其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不同的传媒结构的体制。

大众传播和其他传播方式有一个关键的不同,就在于传播者必须是专业化的组织,从业人员也要受到专业的训练,在媒介的制度上,西方多为私有制或公有和私有双轨制;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公有制。无论哪种体制,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等多种方法对媒介进行管理和控制。

(一)传播制度预先把关

无论是报纸、电视还是电影,作为大众传播媒介,都受到国家的重视和把控,“各个国家对电影、电视都有与其国情相适应的控制、管理方法,使电影和电视这种传播工具充分地为国家和公众服务”[3]。电影的发行、制作、审查都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这些规定对于电影传播都有一定的控制和约束的作用。传播力其实也是一种权利运作的形式,并且和传播者的属性相关。

电影的审查也是一种把关,是由政府或者行业组织的,在影片制作或者放映之前,通过一系列成熟、稳定的机制或者规定,来约束电影制作方对电影的内容等方面做出某种审核标准,电影制作必须要遵守这些标准,才能完成电影传播工作。

电影不仅传播范围广,而且因其生动的表达方式和简单易懂的特点,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所以,电影理应要为其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负责。影视审查制度就是在保障电影能够传播国家的正面形象,传播正确的价值导向,保证青少年健康发展。总之,电影审核制度就是一个由政府和行业组织的对电影媒介传播的内容、导向等方面的预先把关。

早在1934年,美国就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电影内容的规定,由海斯和劳德草拟了《伦理法典》。该法典非常严格地规定了电影不准表现床上镜头、残废等12大类的内容,以及三项基本原则。该法典就是在做电影审核的工作,要求电影制作者删除违规的内容和镜头,加盖许可章以后,才能够公开发行。对于该法典的内容,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从表面上看,是对低级、色情电影的限制,但实际上,是一种利用电影来宣扬美国生活状况和方式的工具,带有了政治服务的功能。无论如何,美国的《伦理法典》迈出了电影审核的一步,并且对以后的电影审核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英国,只要是对外开放的电影院,就必须持有由地方政府颁发的营业许可执照。从电影放映环节对电影进行把关,如果电影院放映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片,地方政府有权另行组织电影放映。在对电影内容的审核方面,地方政府则要遵守电影分级委员会的决定;所有在英国放映的电影,都要递交于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分级方能上映。

1912年,英国成立了独立的、非法定的电影审核机构——电影审查委员会,目的是为了确保影片的质量,以及出台保证电影质量的标准。可以在颁发影片级别证明之前,要求制片方对影片进行删减,甚至偶尔会出现拒绝发放影片级别证明的情况,1913年1月开始正式进行电影审查的相关工作。但是,因电影审查委员会并不是法定、官方的,所以,电影委员会对影片做出的裁决必须通过地方政府的认可才能生效。

英国对公共娱乐的审查早有限制,在1737年就出台了《剧院法案》加强了对戏剧的审查制度。1909年的《电影法案》作为政府审查电影的依据,帮助政府对电影内容进行控制和把控。该法案的内容和一些条款的措辞并不够明确,也没有规定影片在上映之前要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

日本的电影制度受到传统东方文化和资本主义价值体系的影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不同的表现。在早期的电影放映中,对电影放映的场所有所要求,并在每个电影院设置一个“临监席”,由当地的警察现场审查。在电影刚刚进入日本之时,日本还没有完善的电影审核制度,随着外国影片的进入,影片放映量越来越多,审核标准不一样,审核的警力也有限,于是出台了“事前审查”制度,主要是对电影胶片和台词进行统一的管理。而后,日本出现的犯罪电影导致很多儿童效仿犯案,东京警方于1917年8月1日颁布了日本电影史上第一个地方电影审查法规——《活动写真取缔规则》,并且在警察厅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进行影片的审查工作。

根据这个规则,凡影片中有以下镜头的,一律在禁映、剪裁之列:(1)含有有损国家和君主尊严镜头的;(2)含有通奸、自由恋爱等违背良风美俗镜头的;(3)含有接吻、卧室等可以诱发观众邪念镜头的;(4)含有防火、杀人、抢劫等可引诱观众产生犯罪动机镜头的。

1939年10月,日本推出了《映画法》,这是第一部全国性的电影审核法,由二十六条规定组成。该审核法涉及许多限制性的内容,包括对外国影片、青少年观影、放映文化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日本对电影内容的审核与其社会背景、所处的历史时期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电影作为新兴事物进入日本,当时的日本受东方传统文化影响较大,社会上还有比较浓重的封建思想,所以对影片中涉及“性”的镜头十分排斥。

第二个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完全为了国家的战争而服务,国家对电影审核进行行政干涉。

第三个阶段是从政府主导到民间行业协会的演变。政府将电影审核的权利下放给由社会精英参与的民间行业协会,推动了日本电影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个阶段是至今仍存在的民间审核团体。该团体叫作“映伦”,起到调节电影业界和国民的文化价值观之间的关系、缓解各方冲突的作用。

中国的电影制度按照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电影管理条例》中的标准执行。该条例对于电影审核的核心表现在对于电影思想、思辨性的审核,对于电影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并且对电影的审核人员赋予了较大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电影内容的删减方面。

对于电影思想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1)不能泄露国家的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2)不能煽动民族仇恨,不能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3)不能宣扬迷信和邪教等。

相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对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另一个是对电影进行审核,起到规范电影市场,保护民族电影,保护电影行业的正当权益,最终促进电影业繁荣发展的作用。从理论上说,电影审核制度也是对电影的一种把关,出现在电影发行之前,对可能危害社会、带来消极舆论、影响受众身心发展的信息进行删减,从而净化银幕,保证广泛传播的电影内容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而服务。比如由姜文导演的电影《鬼子来了》,由于表现了中国老百姓抗日战争时的愚昧、麻木、奴性,因“立场有问题”而遭到禁演。

我国的电影审查工作是由电影审查委员会进行的,委员会由36个各行各业的人员组成,在每一部电影拍摄完成以后,经过电影审查委员会观看后决定能否发行。主要流程包括:制片单位先进行“自审”,通过后由制片单位向电影局上交一份审查的申请书,电影局组织电影审查委员会观看影片,这就进入了正式的审查流程。电影委员会观影后对影片提出意见,意见多,则代表影片问题大,要修改;如果没有问题,则可以直接通过。未通过的影片,制片单位需要在30天内,根据电影局给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且做出回复,修改后的影片需要经过复审,如没有问题就可以获得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公映许可证”进行电影发行。如果复审没有通过的影片,需要继续修改。

但是,在电影审核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对电影的审核过于严格会降低电影的娱乐性,影响票房收入。考核的标准也没有办法完全适应全部受众,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应该有不同的审核标准,所以,在很多国家,电影的审核制度逐渐成为了电影的分级制度。

和电影审核制度不同,电影的分级制度不会对电影的内容、主题、价值导向等方面做出评判,也不会要求制片方删减内容,只是根据电影的内容,将受众进行比较细致的分类,约束受众观影选择。

在英国,最初的电影分级制度只有两个级别,分别是U和A。U代表老少皆宜,A则代表只适合成年人观看。1932年,英国电影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恐怖片,所以,电影审核委员会在原有的分级基础上,增加了H级,为16岁以上的受众才能观看;1951年,H级变为X级,限定的内容不变,关注点从原来的恐怖变为性和暴力。

1970年,为了能够适应更多的受众观影需求,对受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将级别调整为以下几级:

U级:老少皆宜;

A级:5岁及5岁以上儿童可在成人陪同下观看,但可能会包含一些家长不愿意儿童观看的电影内容;

AA级:14岁以下儿童不得观看;

X级:18岁以下不得观看。(www.xing528.com)

1982年,委员会再次更加细致地对分级级别进行了调整:

U级:老少皆宜;

PG级:需要在家长的陪伴和指导下观看,影片某些镜头可能会不适合儿童观看。

R18级:电影放映需在具有特别许可或执照的色情电影院、电影俱乐部范围内放映,18岁以上的受众可以观看。

1989年,又增加了12级别,指的是适合12岁及其以上受众观看;2002年将12级变更为12A级,意思是12岁以下的受众需要在成人的陪伴和指导下方能观看。

1968年,美国建立了电影分级制度,将在美国发行的电影分为五个等级,划分的依据按照不同受众观看电影内容的适宜度。美国的分级委员会(“CARA”)是由家长组成的,在进入委员会之前,家长们从事的职业需要和电影行业没有密切的联系。

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并不是强制执行,制片方决定电影是否要被分级,不过,基本上所有的制片方都会选择电影分级。

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具体可以分为:

G级:老少皆宜的级别,任何人都可以观看。高票房的代表作品有《玩具总动员3》《海底总动员》《狮子王》。

PG级:辅导级,需要在成人的陪伴和指导下才能观看,该级别电影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不适合儿童观看。高票房的代表作品有《神偷奶爸》系列、《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及《王牌大贱谍》系列。

PG-13级:特别辅导级,建议13岁以上的儿童观看。高票房代表作品有《阿凡达》《泰坦尼克号》《变形金刚》。

R级:限制级,建议17岁以上受众观看。高票房的代表作品有《死侍》《黑客帝国》。

NC-17级:17岁以下的受众(包括17岁)禁止观看。高票房代表作品有《情迷六月花》。

NR/OR、U:NR/OR级:是未定级的电影,比如罗素·克劳和凯特·布兰切特的《罗宾汉2010》。

USA:M/X/P级:不允许在大院线放映的电影,比如李小龙的《唐山大兄》和华纳兄弟公司的《发条橙》。

每个国家的电影审核制度都不尽相同,但是,原则上都是从源头上对电影进行内容的把关,阻止一些不道德、不健康、有悖伦理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进入信息流通领域,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进行文化传播。根据电影审查的制度,负责的相关部门可以在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之前,根据审核标准对电影内容进行把关。电影的分级制则更加倾向于不同年龄层次受众身心发育特点进行标准设置,为了能够保证青少年接收到健康、正面的信息。比如,美国电影中的G级就是美国的“票房毒药”,为了能够适宜所有年龄层次的受众观看,内容和表达上比较沉闷和单一,对受众失去了吸引力。电影的分级和把关行为不同,电影传播者在电影创作阶段完成了对内容的把关,而分级制度是在电影进入流通市场之前,根据内容进行分级,给受众提出一个选择观影的指导性的建议。

虽然电影审核制度对电影内容的把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过于严苛的电影审核制度也不利于电影艺术的发展,影响电影创作者对电影的表达,也限制了受众多元化、艺术化、娱乐化的观影需求。用麦奎尔的“预防接种”理论来看,当单一的电影宣传内容一旦遇到反向内容或者反向宣传,受众就会快速接受反向内容,但是,如果在一开始就给受众传播正、反两方面的内容,当遇到反向内容和反向宣传的时候,受众反而不会受到其影响。从该理论出发,电影审核内容应该适度,满足受众好奇心的同时也可以起到对反向信息的免疫功能。

但是,如果过分地放宽和降低电影的审核标准,就会失去对电影内容和信息传播的把关作用。电影的表达方式十分多样,尽管主题和内容适合大众观看,满足了电影审核的标准,但是,也可能会出现暴力等不适合少年儿童观看的镜头,这就需要电影分级制度的辅助,对受众观看提出一个具体的年龄和身心发展的要求。比如2004年的电影《卧虎藏龙》和《英雄》等影片,在中国通过了电影审核,但是,在美国上映时被“美国电影协会”分为R级,也就是限制级。

正如前文中所说,电影分级制度并不能完全起到对电影内容等方面把关的作用。所以,如果只对电影进行分级,而没有审核标准,那么,电影的商品属性就会被放大,传播者为了迎合范围最为广泛的受众需求,会出现低级、暴力,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的内容。由此看来,电影分级制度不是只对电影进行分类而不限制,同样需要一定的约束措施来规范电影的发展,无论是电影审核制度,还是电影分级制度,都不能单独提倡,需要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借鉴他国经验,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艺术和社会氛围,既实现把关的职责,也能够完成电影艺术性的表达,满足受众的观影需求,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电影业的蓬勃、持续发展。

(二)激励机制的引导

如果说电影的审核、分级制度、传播环境、民族文化、价值体系,甚至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形式直接制约着电影的内容和意义,那么,对于电影艺术的传播而言,还有对其非常重要的评判标准,而这个标准对电影艺术的传播起着一定的引导作用。对于电影艺术来说,各类影视评奖就是一个电影的评价方式。

各项电影奖项会有一个比较公平并且持久的评价标准,电影传播者出于电影票房、口碑等多方面的需求,都希望能够获得国际大型奖项,所以,就会以电影评奖的标准对电影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把关。不同的奖项设置又会有既定的文化背景和语境,代表了不同的评判标准和价值观念,隐藏了对于电影美学的认识,这些标准和认识就给电影创作者提供了一些规范影片内容、提高影片质量的方向和范围,也规范了电影的创作,在无形之中对电影创作起到了控制作用,也在指引电影传播者在创作时期对电影美学、电影语言等多方面的把控和认识,甚至可以形成约定俗成的评价标准。

不同的奖项由于受到评奖国家电影发展、电影文化,甚至是电影体制的影响,评价的标准也会有侧重。奥斯卡奖项根植于美国商业电影和美国的价值体系,所以,主要以商业化为导向,更加注重电影叙事。很多注重电影商业化,希望电影能够获得高票房的电影传播者就会选择冲击奥斯卡,因为获得了该奖项,就是电影获得商业成功的保障。冲击奥斯卡奖项的电影更不在少数,成为了很多电影艺术家的目标。一旦获得奥斯卡大奖,不仅电影本身会有高号召力,电影的相关创作者,包括导演、编剧摄像演员都会在业界获得崇高的地位,并会直接影响到以后的电影创作工作。面对如此巨大的诱惑,用奥斯卡评奖标准来要求电影创作的各个元素,就成为一双控制电影表达的“无形之手”,它虽不像法律条文那样有据可依,但是,却在无形之间影响着整个电影市场的发展,以及电影传播者对电影创作的把关,是一股不可忽视却又影响巨大的力量。

当然,各类奖项的评价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社会发展、受众审美发展等各种因素进行调整,以适应当下受众的审美喜好以及电影的发展规律。

虽然评价机制是一个软性的、无形的影响电影创作和把关的因素,但是,电影传播者还是要在坚持电影原本的创作理念的基础上追求获得电影奖项;如果只是为了电影能够获得商业价值而一味地模仿、跟风,就会变得形式主义,没有艺术创作的诚意,对于电影艺术创作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如上述内容所说,不同国家对于电影评奖的标准的侧重有所不同,如果只是单纯以某一个奖项的评判为标准,很难创作出得到国内外一致好评的电影作品。所以,在电影创作中,应该摒弃单纯的以获奖为目的的创作动机,潜心挖掘适合本民族文化表达的主流价值观念,通过有感染力、逻辑性的叙事讲述,表现属于整个民族的文化,逐步培育高素质的电影受众群体,科学的利用电影评价体系,才能真正起到推动电影创作和发展的作用,电影市场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

【注释】

[1]郝朴宁,李丽芳.现代影像理论的文化阐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2]秦刚主编.感受宫崎骏[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

[3]贾磊磊.影像的传播[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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