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法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深入研究,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到河南、江西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这样能更好地体现对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同时,在法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法官的监督。二是,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对法官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法官职责的规定;对法官办理案件行使职权的责任范围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法官职责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担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分别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初任法官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议将分散在两条中的条件合并规定,以更好地体现改革成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移入法官任职条件一条中统一规定,也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规定,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上述有关逐级遴选的条件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建议法律中作原则规定,为相关改革实践留有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对依法免除法官职务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对于有的法官由于自身原因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的,应明确为免除法官职务的一种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法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关方面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等,建议法律作出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建议增加规定,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作了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法官的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惩以及职业保障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适应审判工作规律和需要,已经比较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有的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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