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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元社会的民俗文化差异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契丹、女真、蒙古贵族的上层分子,由于统治汉人,与汉人官僚士大夫接触较多,他们所受的文化浸染程度较之民间百姓也就较多、较敏感、也较迅速。在统治者接受汉化的同时,契丹贵族妇女们的汉化也令人惊异。表示对世宗一系列做法的异议。此后,章宗继位,立即纠正了世宗时所制定的反汉化政策,汉文化得到了更广泛的接受。[43]2.民族与地域的差异及其表现语言文字辽金元时期契丹、女真、蒙古、色目、汉人诸族杂居是一种普遍现象。

辽金元社会的民俗文化差异

1.少数族统治者的汉化

民族移徙的直接结果带来了民族间的共处,使他们在生产方式上、在衣食、住、行等风俗习惯上,相互参照,逐步靠拢、接近,不断趋向同化、融合,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契丹、女真、蒙古贵族的上层分子,由于统治汉人,与汉人官僚士大夫接触较多,他们所受的文化浸染程度较之民间百姓也就较多、较敏感、也较迅速。如辽太祖耶律阿保机的汉话便说得不错,他曾对后唐遣派来的使臣说过:“吾解汉语,历口不敢言,惧部人效我,令兵士怯弱故也。”[32]至于阿保机的长子突欲,汉文化比父亲深得多了。他不仅通汉文,而且能解读《史记》、《左传》,且活学活用,引“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的典故面折后唐使臣,且能吟诗作画。[33]突欲之弟耶律德光即辽太宗,统兵灭后晋“建国改元,号令法度皆遵汉制”,[34]把契丹族的汉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们父子兄弟可说是辽统治者汉化的第一、二代的典型。大约到了辽中期、契丹人汉化更深入。兴宗重熙年间(公元1032—1054年),兴宗先后下旨重开科举,“亲策进士,大修条制”,又下诏依唐典、追赠前代祖宗帝号,翻译汉典《通历》、《贞观政要》、《五代史》等传统之政治历史书籍,并着手修撰辽的国史。[35]到这时,辽代上层可说是已彻底汉化了。

在统治者接受汉化的同时,契丹贵族妇女们的汉化也令人惊异。如道宗咸雍年间(公元1065—1074年)耶律适鲁的妹妹常哥,能诗会文,读《通历》能评论前人得失,又能撰政论文以批评时政枢密院使耶律乙辛爱其才学出众,屡次向她求诗,常哥撰回文诗寄赠以表达心中情怀。一个契丹妇女在文学上有如此造诣,其汉化程度可说是很了不起。[36]

金代女真族的汉化比辽人似乎晚些。大体上经太祖完颜阿骨打和太宗完颜晟两代,基本上完成了向四方征战,在熙宗完颜亶、海陵王完颜亮时期,女真族的汉化又推上关键性的一步。熙宗把大批女真户“辽阳渤海之民”从东北南迁到华北平原使之成为屯田户,杂处于汉人之间。他们在与汉人接触交往中,很快地学会汉族语言文字,熟悉汉族文化,接受其风俗习惯,彼此相识、相融。有些女真人且与汉人通婚,服汉人衣裳。海陵王依辽、宋旧制,确立政治制度、倡导学习汉文化,且自作诗文。他还是藩王时,就曾在扇面上题诗,有“大柄若在手,清风满天下”之句。登极之后他有统一天下之志,当南下驻兵扬州时,作诗以申其意,内有“屯兵百万西湖上,立马吴山第一峰”之句,[37]可见其襟怀。

这股潜移默化的潮流,必然会使企图保存女真旧传统的人士感到恐惧,金世宗就是反映了这思潮的典型代表。他从维护统治利益出发,力求保持女真旧俗。他对契丹大臣移剌子敬说:“亡辽不忘旧俗,朕以为是。海陵习学汉人风俗,是忘本也。若依国家旧风,四境可无虞,此长久之计也。”又曾对太子、诸王说:“汝等自幼习惯汉人风俗,不知有女真纯实之风,至于文字语言亦不通晓,此是忘本。”据此他还规定:皇宫卫士不通女真语者必须学习,并不准讲汉语。其子完颜璟封原王,在国子学里,既学汉文经典,也学女真语和女真小字。世宗感动地说:“朕曾命诸王学习本朝语,唯有原王说得好。”对原王不忘本俗、坚持学女真语大加赞赏。在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他设立女真学于京师及诸路,选女真贵族子弟入学读书。大定二十六年(公元1186年)又规定女真贵族不能读女真字经书就不准承袭门荫充任猛安、谋克的职位。大定二十四年(公元1184年),世宗驾幸上京故乡,说是为了让子孙们看看旧俗,不忘始初。他在宫中与诸王公主及亲近侍从官僚们欢宴,宗室妇女和女真长老依女真旧俗起舞进酒,借此机会,世宗仍喋喋不休地对他们说:我来了数月,没有一个人唱本族曲子。我来为你们歌唱!到临别之际,他又谆谆告诫上京的宗室贵族们,“勿忘祖先艰难”。世宗一而再、再而三倡导保存女真风俗习惯中的淳厚、质朴、刚强、重武之风,避免汉人柔弱之习,但是汉文化使女真人不自觉地受到熏染,进而学习,甚至抛弃了本俗而务求追新,其势不可遏止。故时任尚书右丞唐括安礼对世宗说:“猛安人与汉人今皆一家,皆是国人也。”表示对世宗一系列做法的异议。唐括安礼是西夏人,他上朝时依汉人礼朝拜,不遵女真风俗,是个坚持汉化的人物。他敢于对世宗抗议,说是汉化潮流不可阻挡。此后,章宗继位,立即纠正了世宗时所制定的反汉化政策,汉文化得到了更广泛的接受。[38]故到了金代后期,女真贵族的汉化已基本完成了。即使诸世袭的猛安、谋克亦往往好文喜诗,与汉人士大夫交游,彼此吟风弄月、诗酒相酬。诸如完颜斜烈兄弟,移剌廷玉、温甫总领、夹谷德固、朮虎、邃士元、乌林答、肃孺等人作诗多有可称,亦有愿放弃门荫世袭的政治待遇而去参加科举考试,与汉士比论高低。至于其将帅世家膏粱子弟也多浸染汉人侈靡习尚,终日醉生梦死以饮酒、打球、歌舞作乐过日子,完全失去了初期女真人尚武刚勇的气概。[39]至此,女真人连“用兵之道”的特长也丧失了。

元代蒙古、色目人也与契丹、女真人一样经历着汉化的进程。他们也学习汉语、诗文,名字称号、生活起居都仿照汉族传统习俗。如廉希宪,祖先是回鹘人,父亲归顺于元,出任廉访使,便改从汉俗,改姓为廉氏。察罕帖木儿系出北庭,以祖父家于颍州,遂改姓李,字庭瑞。丁鹤年本西域人,以父职马禄丁的最后一字改为丁姓而字鹤年。[40] 马祖常,汪古人,以诗文擅于文坛。小云石海涯(一作牙),维吾尔人,自号酸斋,亦工诗文,擅长乐府词曲。巙巙,康里人,号正斋恕叟,能写一手好字,凡真草行书均十分出色。萨都剌,答失蛮人,别号直斋,其文章豪放奔恣,著有《雁门集》问世。[41]

不过似上述一类人物在元代人物列传中并不算多,而在元高层统治阶级中,其汉化程度似不及辽、金皇帝宗室贵戚之深。除世祖忽必烈及其子真金、元中期的仁宗和末代的顺帝接受汉化较多外,[42]元代其余帝王贵戚在日常生活中尚保存着很多的蒙古旧俗而未变。[43]

2.民族与地域的差异及其表现

(1)语言文字

辽金元时期契丹、女真、蒙古、色目、汉人诸族杂居是一种普遍现象。在他们还未趋于融合之前,由于各有其语言、文字、生活、风俗、习惯的差异,从而会产生种种隔阂和猜疑乃至发生纠纷、冲突,甚至战争,这是矛盾转化中势所难免的历史过程。

各民族均有各自的语言,以及因山川地理、风土人情殊异造成乡音、方言、俗语均各不通晓。彼此间的交流,还须通过译语人的翻译,有的乃至产生几度辗转重译。因此在辽金元的初期,若无译语人的沟通,就多少妨碍了彼此间交往,乃至产生出种种矛盾。

译语人起着语言文化联通的作用,他们在史书中亦称为通事。凡在语言文字上交流有阻碍的地方,无论是中央机构还是地方路府州县,都有译语人普遍存在的必要。这时他们在沟通各族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可是亦无可讳言,由于译语人文化素质不高,且存着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亦常借其语言上的有利条件乘机图利,以瞒上欺下、上下其手、弄虚作假、奸诈欺伪等种种手段或办法多索要撒花银子。他们在大小官吏间盘剥、鱼肉平民百姓的过程中,塞上私货,乘机加码,增加一层中间剥削,甚至有以公济私、草菅人命的事发生。这就是译语人在社会上起到消极作用的一面。[44]

在利用通事的同时,辽金元统治者也在积极创造供本族使用的文字,这是随着他们军事、政治势力扩大以及文化需求,才创制出各自的文字。因之,辽有契丹字,金有女真字,西夏有西夏字,元有维吾尔字和蒙古字。这些文字初期主要在各族地域内流行,后来当他们统治着中原广大地区之后,也想采用自己的语言文字以扩大其政治文化影响,且曾不断下令强力推行。但是汉语毕竟是流行悠久,而且又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人长期通用,势难抑止其流传。因此统治者通常是采取各族因俗而治的办法各从其语言文字,同时仍以汉语作为各族人民相互交流的主要语言。

《大金国志》卷40载上京黄龙府“杂诸国俗,及聚会处,诸国人言语不通则各为汉语以证,才能辨之”。可见以汉语作为交流共通的语言工具,它起着“传其意通其义”的作用,这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

当然,在辽金元时期,统治者也在竭力提倡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而且把它定为“国语”“国书”,勉励本族子弟学习,以示不忘本初、不忘立国之艰难。故在此时期中,各国除行用本国文字外,亦把汉文作为主要文字,两者并行不悖。在元代“行于回回者则用回回字”、“行于汉人、契丹、女真者只用汉字”。[45]当蒙古人采用维吾尔文字书写自己的语言之后,其所行文书“必以回回字为验,无此则不成文书”。故蒙古初期在中原地区的燕京市学也多教“回回字及鞑人译语”,同时,女真文字由于金国政权衰落,学习者少,逐渐泯灭而使人们不能辨认了。及元代忽必烈统治时,以帝师八思巴所创造的“蒙古新字”作为国字,也曾通行一时,但亦是把各族的文字附在国书之后。如行于契丹、女真汉地用汉文;行于西域地区用回族文字,行于蒙古地区则用蒙古字。两种语言文字并列一起,同时行用,这对于仅掌握本民族单一语言文字来说,有利于相互学习和交流。故当时社会上颇流行着一种用蒙古音译汉语的字书之类的书籍,如骨勒茂才的字书《番汉合时掌中珠》就是两种语言的合译简本。他在序中说到用这种音注的方法和作用道:“不学番语,则岂和番人之众。不会汉语,则岂入汉人之情。番有智者,汉人不敬。汉人贤士,番人不崇。若此者,由语言不通故也。”

互通语言文字,对于沟通和了解双方思想及心理状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在辽、金、元时期契丹、女真、蒙古人除了学习使用汉语,也使用本族的语言文字、或通过翻译汉人经典、诗文,以便于相互间的对话、学习、交流、融会。

不过,由于语序结构的不同,文字翻译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困难。如洪迈《夷坚丙志》所记契丹人译唐诗中的“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这一名句时,便读写成“月明里,和尚门子打。水底里,树上老鸦坐。”在字面上虽基本上表释了文词的内容,但意境诗情全无,味同嚼蜡。

此类情况,在初期的翻译过程中是在所难免。

由于蒙古人文化程度低,他们通行的公文书,与中原传统的制敕文字,既有典故、又有音韵和美丽文词的特点相比,大为失色,他们通常用极通俗的语言来表达,如皇帝的诏书中,往往用“长生天底气力里”等字来表示天意、天命的意思。这是此期中语言文字在使用上的特色。

但是,汉族语言文字毕竟有其魅力,经长期演化之后汉文字毕竟取得绝对优势。随着辽、金、元王朝统治的覆灭,契丹、女真文字渐次泯失而不闻,元初,就宣布废止契丹、女真文字的行用。元朝灭亡后,蒙古语言文字也只能在其本土继续保持流传,但在汉地的蒙古人则完全汉化,反而采用汉族语言文字进行彼此间的交流了。

(2)法律实施

契丹、女真、蒙古诸族原本各有本民族的传统法律。当他们建国之后,在司法上亦多采取因俗而治的办法,即以契丹法治契丹人,女真法治女真人,蒙古法治蒙古人,对汉人则治以汉法。

如辽初期以夷离堇掌法律之事,元初以断事官掌刑法诉讼各有所属。各族诸法并存,难免在判案处理上轻重出入不一,并由此产生出种种矛盾。其后,统治者亦采取唐、宋之法及本国之俗制定出法律条文,如金国的《泰和律》、元朝的《大元典章》,便是想把司法的阐释与定罪调和统一起来。但是,终金、元之世,法律在实践上却是异常混乱。一方面是各族传统法律仍行之有效,另一方面,各部门、各种法令条规繁多而又无完备、严密的法律可以遵循奉行,甚至无统一的司法执行系统。[46]

以元代为例,诸王、公主投下均有自己设定的断事官,行使着各自属下的司法权力。在军队里、官府工匠机构里、佛道寺庙里,由于他们所属系统有别,有关诉讼审判也各由枢密院、金玉府、宣政院道教所等机构自行处置,形成司法上“家自为政”、“人自为国”的混乱局面。由此不同属别、不同系统人员之间一旦发生诉讼纠纷事件便会牵涉极其复杂的人事关系,便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一起会勘断案。这种情况也就造成主持者办事拖拉、不能早断,对本系统的下属人员犯法则多方隐庇、包容,以及在量刑上产生你出我入、倚轻倚重的种种弊病。[47]

在司法上,终元一代,其间虽有《元典章》的编纂行用,有《通制条格》的条例制定,并没有真正地把司法严密地统一起来。判案无明确的律文可依,有司只能检讨格例办事,而格例颁布纷繁,前令后敕前后很不一致,同罪异科是判案中常有的事。故官吏借法律的不一,得以因缘为奸。元人陈祐对此状况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今之所以未臻于治者,良由法无定体、人无定分,政出多门,不相统一故也。[48]

这种状况早在辽代便已存在。《辽史·刑法志》载,道宗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更定条制。……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乃复用汉法”。便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这种旧法、新法掺杂而用,再加上各系统间法律的不齐同,其结果也就造成了“政以邑异,法以县异,文以州异,案以郡异。议以六曹异,论以三省异”的极度混乱局面。同样是斗殴,出现在法律上: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同样是杀伤,据法杀人者死,但蒙古人因争吵及乘醉殴汉人致死,仅断罪出征及赔偿“烧埋银”了事。这种法不健全、权重于法、各机构长官对法可以任意解释,以及官员枉情卖法、吏胥舞文弄法的乱象,乃是辽金元三代的通病。《元史·刑法志》说:

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烦琐,挟情之吏,舞文弄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

施行法律的目的是格邪止非,以刑去刑,旨在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在辽金元时期,对社会上有碍于国家安全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在禁止之列。尤其对于妖言、妖行、聚众结社的活动更是严厉禁止。如在元代,法令上便禁止民间抄写及印造妖书、妖言,禁止天文图书,禁止阴阳人出入王公权贵宅舍邸第,禁止祈神赛会、扶鸾祷圣,禁止俗人做道场,禁止白莲教徒聚众烧香,禁止民间搬唱词话学习散乐,禁止汉人南人不得执弓箭及买卖军器供神,甚至连民间农耕叉草用的铁木钗也有人提出要作为禁止之列。诸此种种禁令,处处束缚着百姓的手脚。这些表象上看来颇是民族压迫,但实质上仍是为统治者服务的阶级压迫。

在法律的精神及量刑上,大体说来,辽金比较严厉,元代则失于宽纵。

辽代刑罚保留旧俗较多。犯罪者有“籍没之法”,把家属没入官府或供给贵族官僚为奴婢。有“黥刺之法”,犯有重罪处终身服役者,除捶楚鞭打之外,还要加以黥刺。而黥刑又有刺臂、刺颈、刺额、刺面之别。“有沙袋之法”,凡用杖刑时,以沙袋打击犯人。沙袋用熟皮合缝制成,长六寸,宽二寸,其中盛沙,柄长一尺余,专用以鞭打。有“木剑大棒”:凡大臣犯重罪而欲行宽宥时用以击打,以示惩罚。此外,其酷刑有犯谋反谋逆,投高崖处死;犯淫乱用五车杀;犯讪詈以铁锥口而杀之;又有枭磔、生埋、射鬼箭、炮掷、肢解、炮烙、铁梳、断手足、烂肩股、射燎、折腰胫、划口碎齿、弃尸于野、鸣镝丛射、纵骑践踏等种种杀戮,其用刑的残酷可以推想而知。

金代女真统治者在用刑上亦多承辽制。在初期行法时,尚能刑赎并行,犯罪应没为奴婢的人,家属可用财物赎免,重罪也可以自赎,但要削去鼻子、剁去耳朵作为惩罚,使人终身不忘罪过。收禁罪人时则掘地为牢作为监狱。处置杀人剽劫罪极重,以大棒敲击脑袋使破裂而死。其家属人员没入为奴婢,若亲戚欲得,亦可以用马牛等大牲畜赎归。若犯重罪,承辽制鞭以沙袋,犯轻罪通常用柳条鞭打,也有用财物赎罪。笞杖时,笞背不杖臀,这是由于女真人多在马背上生活,若笞臀则有碍于骑乘。又金代行严刑,州县官以下有官位的人经常遭到刑罚。犯罪要决杖时,先赐给酒肉饮食,然后行刑。官尊者决杖于堂上,行杖已毕,便坐衙视事如故,不以受杖为耻辱。

元代亦有五刑之制。但其笞杖与中原传统有异。传统记数法是十进。如笞杖有五十下,一百十下的数量。忽必烈在定制时说:“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此之后,凡应合笞五十止行笞四十七下;合杖一百十则杖一百零七。又天下死罪囚审讯完毕之后,再不加刑,长期囚禁,甚至老死于囹圄之中。又元代人崇信佛教,年年做佛事,值此之时,经常行赦宥。纵观元代统治期间,民间很少有见到公开杀戮之事,偶尔见到有一个人头挂出示众则惊骇异常,奔走相告。元人对此有“胜残去杀,黎民在海涵春育之中矣”的赞颂之语。[49]不过,元法虽宽纵,但法之弊端亦甚大,汉族人民在民族与阶级压迫的双重压力之下,并没有什么好日子可过。元末,浙东地区有民谣流传着说:“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一日三遍打,不反待如何?”说明他们受到官吏压迫的苦难情景。[50]

(3)民族与地域差异所产生的矛盾

辽金元时期在民族关系上有统治者国人、被统治者汉人、南人的民族差别。元代把全国人民在法律上区别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其中以蒙古人、色目人最高贵,汉人次之,南人最低下。在社会上各阶级阶层来看,官吏僧道最受优待。在十等级之中,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之说,官吏处在尊贵地位。统治者所实行的是“以北治南”的统治方式,由他们派遣到江南地区做官的多由北方的蒙古色目人充任。对汉人南人则不甚重视,故在台省部院中担任高官者犹如凤毛麟角,十分稀少。故北方人常鄙视南方人,讥之为“腊鸡”,称之为“蛮子”。呼老人为“老蛮子”,幼童为“小蛮子”,且屡见于官方颁行的官文书中。又蒙古、色目的王公贵族、富商大贾们,对物质生产富庶的江南之地,恣行掠夺,所征敛的各种税收名目百出,花样繁多。这种社会等级和地区的差异在民间诗文、谣谚中有着强烈的反映。宋末元初人邓中斋《鹧鸪词》中有:“天长地久多网罗,南音渐少北语多。”汪无量诗中有“南人堕泪北人笑,臣甫低头拜杜鹃”之语。[51] 说出了大量北方蒙古、色目人南下为官作吏,南人备受压迫与剥削下的一种无奈的心声。南北地区社会经济的差异刺激着北方到江南来做官的人,他们多利用权势,作威作福,搜刮民脂民膏以饱私囊。更有一等江南的地主富豪子弟或无赖帮闲,转而投靠北来官员为虎作伥,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他们或替主子们出谋划策、肆意敛财,或为主子们的侍从,充当爪牙,彼此利用、共同奴役良民百姓。《大义略叙》说:

屡闻于人谓北人受鞑主之害者曰:“我本金人降鞑,受害六十年,近始稍苏!汝江南富庶,郎主无厌。鞑靼、回回皆嗜财嗜色如命,富者破家,贫者死无日矣!”我闻此语更惨然泪落。……南人狡,北人贪。南人今无聊赖,卖智活家,率教北人狡,颇济其贪酷,暴虎生翼,恶何可当。

北方贪得无厌的蒙古色目人与南方刁钻狡猾之徒如土棍地痞、乡里豪强与官府贪官污吏相结合,在这里被揭露无余了。

《癸辛杂识》还记载着一段南人投靠北人,作恶多端,其魂魄被勾到城隍,受到谴责警诫的故事。说道:

括(州)之缙云有业医者……忽梦追至城隍。主者戒之云:“凡今北人虐南人,盖由数定。若南人倚北人势以虐南人,此神明所甚怒,罪无赦。”

作者对现实中的无奈,借梦境来警告南人中的无耻之徒投靠北人,彼此互相狼狈为奸的愤恨心理,足见当时社会人际间腐败之风气。

中国地域经济自隋唐以来,南北早已出现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宋代以来江南地区的社会经济已大大超越出北方地区。南富北贫的地区差别日益明显。如金代统治下的汴州原为北宋都城,工商业十分繁盛,自从被金人占领后,几经战争,大量居民南逃,都城繁华顿失旧貌而荒残冷落。南宋范成大《揽辔录》载:

旧京自城破后,疮痍不复。炀王亮徙居燕山,始以为南都,独崇饰宫阙,比旧加壮丽。民间荒残自若,新城内大抵皆墟,有犁为田处,旧城内粗布肆,皆苟活而已。四望时见楼阁峥嵘,皆旧宫观。

但这不仅指汴州一城一地而已。元初有人把北方城市与南方城市作了比较后说:

北地称真定府最为繁华富庶。有南人北游归而言曰:“曾不及吴城十之一二”,他州城郭更荒凉不足取。

由此,他慨叹地说:

宜乎北人来南,遇有所见,率私欢喜嗟讶,意极睥睨江南子女玉帛,谓安得变乱恣打虏之志耶!

南方社会繁华富庶刺激了北人的贪婪和掠夺性,“打虏”是俗语,意为军队所到之处的任意掠夺。元初之制,凡军队出征时,对所攻取的城市允许军人公开抢掠,把民间财富据为己有,称为“乾(干)打虏。”后来,稍加禁止,然这种抢掠之风,地区间贫富差别在民谣、民谚上便有充分的反映。元末,河北彰德路有童谣说:

塔儿黑,北人作主南人客。塔儿红,朱衣人作主人公。[52]

这是南贫北富的阶级矛盾酿成南人朱元璋起兵反元在民谣上的反映。朱元璋在起兵后在声讨元朝罪恶的檄文中也有“穷极江南,富跨塞北”之句。又《草木子》载民间有一首《吊宰相伯颜》诗。诗中有“虎视南人同草芥,天教遗臭在南荒”之句。伯颜为宰相时,曾出令:北人殴打南人,不许还报。故当他在遭到贬谪之后,人们作诗来加以嘲笑。从这些诗文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到在元统治下南北地区的差别,南人颇受北人的歧视、欺凌与压迫。“穷极江南,富跨塞北”之语,含有极其丰富的内涵,民族地域间的差别是元代社会生活中的实录,元末农民起义的背景当从这里探索。[53]

【注释】

[1]《金史》卷59《宗室表序》。(www.xing528.com)

[2]如乌林答姓氏有乌林答晖、乌林答复。乌古论有乌古论蒲鲁虎、乌古论粘没合、乌古论忠德升。纥石烈姓氏有纥石烈胡剌、纥石烈良弼。温迪罕姓氏有温迪罕蒲里特、温迪罕移室懑均是以部落居地称呼而改为三字姓。又金人有孛朮鲁定方,到元代又有孛朮鲁翀、孛朮鲁亦为三字姓。

[3]《元史》卷126《廉希宪传》,又《辍耕录》卷2。

[4]见《辍耕录》卷24勾栏。

[5]可参阅《姓名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名目。

[6]《坚瓠广集》卷3《美人双名》。又元代男子亦有双名者。如见于《元史》的人物有散散、巙巙、马马,俱为元学士;回回为元平章;咬咬为枢密院官;定定为中丞;脱脱为宰相;保保为太傅。见同书同卷《男子双名》。有关元代社会称谓习俗的研究,可参考陈高华著《中国风俗通史·元代卷》第492—510页相关论述。又《浙江学刊》2000年第5期刊有《论元代的称谓习俗》一文,亦可资参考。

[7]《辽史》卷116《国语解》载:“将帅有克敌功,上亲执手慰劳,若将在军,则遣人代行执手礼。”执手寓有亲近、优遇之意。但据此解释,皇帝还可派遣特使代行,当然,规格可能降低些。这就与汉族君臣相见行礼有差了。或称辽代执手礼不仅是属于军礼范畴,而且还包含了契丹民族的祭祀仪式,参见武玉环等《辽代军礼考述》(载《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年第5期)。

[8]《金史》卷35《礼志》8《本国拜仪》载朝廷上对行拜礼的议论云:“承安五年礼官奏曰:‘乞自今,凡公服则用汉拜,若便服则各用本俗之拜。’主事陈松曰:‘本朝拜礼,其来久矣,乃便服之拜也。可令公服则朝拜,便服则本朝拜。’平章政事张万公谓拜礼各便所习,不须改也。司空完颜襄曰:‘今诸人衽发皆从本朝之制,宜从本朝拜礼。松言是也。’上乃命公裳则朝拜,诸色人便服则用本朝拜。”当是行“从俗而治”的礼俗。

[9]此事又见于《大金国志》卷1《太祖纪上》。剺面属丧仪,但又不止于此,但凡表示情绪极度悲愤时亦可。阿骨打剺面誓师事,即为一例。

[10]见《大义略叙》。

[11]有关蒙古人相见、待客礼仪可参见《中国风俗通史·元代卷》,第467—476页。

[12]参阅《归潜志》卷7。

[13]关于金代科举制度发展历程,可参考张希清等主编《中国科举制度通史·辽金元卷》相关章节,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14]见《黑鞑事略》。

[15]《宋人轶事汇编》引《雪舟脞语》。

[16]《辍耕录》载元人廉希宪之语云:“国家起朔漠,斯文不绝如缕。我朝更不尊礼,则儒术且扫地矣!”又说“宋之士在羁旅者(指被俘掠在北方者)寒饿狼狈、冠衣褴褛。”亦说明金元之际士大夫生活的艰辛状况。

[17]见《草木子》卷4上《谈薮》篇。

[18]见《辍耕录》。元代蒙古、色目人例多不能执笔画押,以象牙或木刻图章而印之。他们用图章盖印以代替唐宋人执笔画押、能写有韵的判文截然不同。实开始了一代押印的流行风气。

[19]关于元代“通事”的研究,可参见萧启庆《元代的通事与译史》一文,见于《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下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一般来讲,“通事”指的是翻译人员,而在宋元时期,还有一类特殊群体,因其本为士人避罪逃亡或被掳掠而寓居他国,多为异族驱口贱民而为通事者。可参见刘晓《宋元时代的通事与通事军》一文。

[20]蒙古语称好为撒花。撒花银意为好银子。彭大雅《黑鞑事略》云:“撒花者,汉语好也。”《宋诗抄》汪无量《水云诗抄醉歌》:“北师要讨撒花银,官府行移逼市民。”又宋人李昂英《文溪集》卷6《端平丙申召除赐金奏札》云:“边臣当如刘锜所谓背城一战,于死中求生而并力拒敌,毋徒靠撒花以为缓围之策也。”这里说的撒花即用钱财来买和平。又《坚瓠广集》卷4载:宋时三佛齐国使人前来朝贡,“即请绕殿撒花。初撒金莲花,次撒真珠、龙脑,布于御座。所携顷刻俱尽,盖胡人至重礼也。后金兵犯阙,索民财与之,亦谓撒花钱,以重礼媚胡耳!今人谓善费者一曰撒花,义本此。”据上引可知撒花是俗语,宋金之际即已有,非起始于蒙古人。或云元代始有撒花,系误解。

[21]见《宋人轶事汇编》卷19引《桯史》。

[22]成吉思汗时分怯薛歹为四部分,各入值宫禁,称为“四怯薛”。元代入统中原后,仍沿袭此传统。歹字为怯薛人员的多数之义。

[23]《元文类》卷34载元代入仕之途有三种途径。一由宿卫,言出中禁,中书只能是“奉行制敕而已”,占官吏人员中约十分之一。一由儒生,由中书选用,约为人员“十分之一半”。一由吏胥,由吏部择用,“十九有半”。
  又《草木子》载:“元仕途自木华黎等四怯薛大根脚出身分任台省外,其余多是吏员。至于科目取士、止是万分之一耳!殆不过粉饰太平之具。
  ”据此可见元代吏员人数之广及怯薛的任用之专

[24]刘祁《归潜志》卷7。又可参考许凡《论元代的吏员出职制度》,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

[25]《元文类》卷40《经世大典序录》入官条载:“国朝入官之制,自吏业进者为多,卿相守令于此出焉。”又卷15《马祖常建白十五事》记有一则吏胥的自白云:“我等身无品级,子无荫叙,舞文弄法,操制长官,倾诈庶民。”皆可见金、元时代吏胥恣横之常态。有关元代吏胥的研究,可参考许凡著《元代吏制研究》一书(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版)。

[26]《草木子》卷4下《杂俎》篇。

[27]尹廷高《玉井樵唱》卷下《车中作古乐府》。

[28]《元史》卷175《张珪传》。

[29]吴澄《吴文正公文集》卷14《赠史敏中侍亲还家序》。

[30]郑思肖《大义略叙》。

[31]《辍耕录》卷28载有张明善一首北乐府《水仙子》词,讥讽官场时俗无识,惟妙惟肖,不妨录之。其词云:“铺眉苫眼早三公,裸袖揎拳享万钟,胡言乱语成时用,大纲来此都是烘。说英雄,谁是英雄,五眼鸡岐山鸣凤;两头蛇南阳卧龙;三脚猫渭水非熊(指文王渭水逢姜尚的故事)。”实令人莞尔,哭笑不得。

[32]见《旧五代史》卷137。

[33]《辽史》卷72《宗室义宗倍传》云:“突欲以其弟即位见疑而投后唐。作诗曰:‘小山压大山,太山全无力。羞见故乡人,从此投外国。’”他又善于作画喜画本国人物,如画马上骑射、猎雪图及千鹿图等,均为佳作。

[34]《辽史》卷70《属国表·序》。

[35]《辽史》卷20《兴宗纪》,同卷103《文学·萧韩家奴传》。姚从吾先生撰有《契丹汉化的分析》文(载《宋辽金史研究论集》,台湾大陆杂志社1967年版,可供参考)。

[36]《辽史》卷107《列女·耶律常哥传》。

[37]刘祁《归潜志》卷1。清褚人穫《坚瓠五集》卷2对海陵王诗词有较详细记载。读者可参考,此不多赘。

[38]如世宗子宣孝太子“好文学,作诗、善画人物,马尤工”。世宗第四子允中“好文,善歌诗,有《乐善老人集》行于世”。世宗之孙完颜“能诗工书,自号樗轩居士”。至于章宗本人亦好文,其诗词有《宫中绝句》、《聚骨扇词》问世,多有可称。可参见刘祁《归潜志》卷1、卷6。关于女真汉化问题的研究,可参考[日]外山军治著,李东源译《金朝史研究》(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通论部分,以及陶晋生著《女真史论》(台湾食货出版社1981年版)一书。

[39]刘祁《归潜志》卷6载:“南渡之后,为将帅者多出世家膏粱乳臭子,若完颜曰撒,止以能打球称,完颜讹可亦以能打球号‘杖子元帅’,又完颜定奴,号‘二脆羹’,自以忮忍,号‘火燎元帅’。”亦可见一代时风。

[40]参阅赵翼《陔余丛考》卷18《元制蒙古色目人随便居住》条附注。

[41]以上诸人事迹分别参见《元史》卷143诸人本传。及杨瑀《山居新话》。
  又元末大臣伯颜亦能作诗文。他在一次宴会上作《喜来春》词。说道:“金鱼玉带罗褴扣,皂盖朱旛列五侯,山河判断,在俺笔尖头。得意秋,分破帝王忧。”见《草木子》卷4《谈薮篇》。可见蒙古贵臣的汉化面貌。至于色目人的汉化,可详见陈垣著《元西域人华化考》。

[42]元代帝王中以元顺帝汉化最深。他为梁王时,得密诏赴京都,登大位。在途经建康时,曾感怀作诗云:“穿了氁衫便着鞭,一钩残月柳梢边。两三点露滴如雨,六七个星犹在天。吠竹篱,人过语,鸡鸣茅店客惊眠。须臾捧出扶桑日,七十二峰都在前。”无论对仗、声韵、写景、言志都不落文人之下。见《草木子》卷4上《谈薮篇》。

[43]参见赵翼翼《廿二史札记》卷30《元诸帝多不习汉文》条。

[44]《文献通考》载金章宗承安五年翰林修撰杨庭修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问,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枉有至二十年不能正者。这类情况在社会上当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存在着。

[45]参见《黑鞑事略》。

[46]姚大力在《论元朝刑法体系的形成》一文中指出,元朝的刑法体系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有机体,实际上是包含了蒙古、汉、回各族律法的一个混合体。参见《元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

[47]辽代法制上也有类似情况。《辽史·圣宗纪》载统和十年(公元992年)更定法令,载此前“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一,至是一等科之”。同书《耶律庶成传》载兴宗时,“诏耶律庶成修定法律”。内称:“方今法令,轻重不伦。”又道宗雍熙六年时,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诏耶律乙辛更定条制”。这些都说明一个事实:在圣宗前后统治时期各族异法、处刑不等乃是普遍现象。

[48]见《元文类》卷14《三本书》。

[49]见《草木子》。

[50]关于元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可参考陈高华等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第八章,李明德《元代司法制度述略》(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

[51]分见《遂昌杂录》、《辍耕录》卷5,又《宋人轶事汇编》亦引此词。

[52]《元史》卷51《五行志》。

[53]参见王崇武《论元末农民起义的社会背景》(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丁国范《元末社会诸矛盾的分析》(载《南京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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