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辽金元社会与民俗文化》:世俗婚姻制度及婚礼习俗分析

《辽金元社会与民俗文化》:世俗婚姻制度及婚礼习俗分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婚所谓世婚,乃是某姓、某氏族部落之间世代相互为婚。这种婚俗在游牧部落中较为流行。在辽代,契丹皇族中世婚制实行最为严格。皇族耶律氏世代娶国舅族萧氏之女为婚姻。这种规定也是严别血亲在婚制上的表现。因之婚聘财礼比之于普通民户为少,且有女家下定礼给男方之事。但民间普遍无法律常识,往往仅凭媒妁说合、未写婚书,也可招召女婿入门,但这种方式却很容易引起婚姻上的矛盾和纠纷,以至离异。

《辽金元社会与民俗文化》:世俗婚姻制度及婚礼习俗分析

1.婚姻的各种形式

辽金元时期,婚姻形态基本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种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以妃嫔、媵妾作为一夫多妻的补充。大体上说:在汉人地区仍继承着唐宋以来的传统,官僚地主中,盛行一妻多妾,但正妻只能一个,民间地主富绅通常也有小妻,普通平民百姓基本上是一夫一妻。[8]同时,由于各族的传统及民情风俗的不同,在婚姻形态上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婚姻组合。兹分别予以说明。

世婚

所谓世婚,乃是某姓、某氏族部落之间世代相互为婚。这种婚俗在游牧部落中较为流行。在辽代,契丹皇族中世婚制实行最为严格。皇族耶律氏世代娶国舅族萧氏之女为婚姻。《辽史》卷71《后妃传》载:辽代帝王上起开国前的懿祖、玄祖、德祖,下迄末代的天祚帝,几无例外地娶萧氏为正妻。若即位称帝就尊立为皇后。后族萧氏,本为契丹族中乙室、拔里两氏组成,由于太祖阿保机汉化,仰慕汉高祖刘邦布衣立国建汉,乃以皇族耶律俨称刘氏,而以乙室、拔里氏比附辅助刘邦成帝业的萧何丞相,遂更改乙里、拔里两氏为汉姓萧氏。及至太宗时,又以太后所出的述律氏为萧氏。因此辽贵族萧氏实由契丹的三个姓氏乙室、拔里及述律组合而成的。[9]

又辽史本纪载圣宗开泰八年十月癸巳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这种规定也是严别血亲在婚制上的表现。横帐三房即是指乙室、拔里及述律三氏。辽俗帐幕东向尚左,皇帝御帐东向,故称横帐为皇族之称号。《辽史·百官志》:“大横帐常衮司,掌太祖皇帝后九帐皇族之事。”又《耶律颇德传》:“德祖宗室号三父房,称横帐。”《辽史·外戚表序》称:“辽史耶律、萧氏十居八九,宗室、外戚,势分力敌,相为唇齿,以翰邦家……契丹外戚,其先曰二,审密氏:曰拔里,曰乙室已。至辽太祖,娶述律氏。述律,本回鹘糯思之后。大同元年,太宗自汴将还,留外戚小汉为汴州节度使,赐姓名曰萧翰,以从中国之俗,由是拔里、乙室已、述律三族皆为萧姓。拔里二房,曰大父、少父;乙室已亦二房,曰大翁、小翁;世宗以舅氏塔列葛为国舅别部。三族世预北宰相之选,自太祖神册二年命阿骨只始也。”此说略异,但可与《后妃传》相互印证。

此外,在辽代还有世婚制的变型:甥舅婚、姊亡妹继的接续婚。如辽太祖女儿质古嫁萧实鲁,萧太后女儿齐国公主嫁萧继先,钦哀皇后女越国公主嫁萧忠孝,仁懿皇后女魏国公主嫁萧撒八,均为辽上层贵族间的甥舅婚。[10]不过,姊亡妹继婚仅行于契丹初期,是长期流传下来的习俗,但到了辽太宗时,受到汉化影响而明令废除了。[11]

辽人此种世婚制在蒙古族中也同样流行。成吉思汗所出的孛儿只斤氏族就是与以美女闻名的翁吉剌部为世婚。叶子奇草木子》载:“太祖与雍吉剌氏同取天下,约曰:‘我男长为帝,汝女长为后。’”又云:“元朝正后皆用雍吉剌氏。自太祖与其族帐设誓同取天下,世用其女为后,犹契丹有国,世用萧氏为后也。”[12]雍吉剌即翁吉剌的异译。又蒙古皇族之女,亦与地居漠南的汪古部为世婚。《元文类》卷23阎复《驸马高唐忠献王碑》载其家族世代娶蒙古皇室及宗王之女为妻,甚详。程钜夫《应昌府报恩寺碑》及元明善《太师淇阳忠武王碑》亦有此类蒙古宗室与汪古部世婚的记载,兹略而不论。附记于后。[13]

入赘婚

入赘婚是男子入赘于女家。通常男子要在女家劳动数年之后才能携妻自立门户。此种婚姻方式在契丹别种室韦部中就已实行过。《新唐书》卷219《北狄传》记载室韦“婚嫁则男先佣女家三岁,而后分以财产,与妇共载,鼓舞而还”。辽太祖述律后的祖先系回鹘人,因入赘于契丹部,遂为契丹族人。

金代女真人中亦行入赘婚。完颜氏的始祖函普系从高丽流徙而来的移民。据称他入赘于完颜部时已年届耳顺。部人中亦有老女未嫁,函普遂入赘于其家。他由于处事公平,为部人所赞赏和推许,部人遂赠送给他一条青牛,允许他携妻自主门户。此后,函普遂复以青牛作聘,正式娶完颜老女并由此得到她的全部财产。[14]

在元代,入赘婚亦普遍流行于南北各地。但北方更突出些。它有两种方式:一种称“养老女婿”,所招女婿入门后要为其家应徭役差发,操持家庭各种杂务劳动,对岳父母要尽侍奉养老之责;另一种称为“年限女婿”,即入门做女婿有一定的年限规定。均在文书上写明,如六年、十年、十三年不等。女婿到了规定年限就可以归宗回家与父兄们完聚;也有年限已满,本人情愿依旧留赘于女家并不归宗;也有年限未满经本人提出并得到女家同意,亦可以另行出舍居住。这些都视男女双方自愿、定约立契履行。以上两种入赘方式又可称为“出舍婿”或“舍居婿”。自男方而言则为“出舍”,自女方而言则是“舍居”。

凡招出舍年限女婿,通常办法是先经过媒妁介绍,然后下礼定聘,方能成婚。招召女婿通常是父母家贫而又多子女,娶不起媳妇为妻、只好把儿子出赘他家为婿。在女方来说则主要是民户年老无力应役,家庭中无子,仅有女儿,招召女婿入门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力和老年供养之需。因之婚聘财礼比之于普通民户为少,且有女家下定礼给男方之事。至于年限女婿的聘财亦要比养老女婿减少。元政府规定:招召养老女婿参照民家聘财减半,年限女婿则为三分之一。政府虽作此规定,但无强制性。民间通常看具体情况酌情有所增减。有些人家亦有乘机“多余索要”,但只要两相情愿彼此同意,无论聘礼多少、即可下定成亲。其手续是先经媒妁介绍,议定聘财,下定后须写立“婚书”,讲明是作为养老还是作为年限。若为年限女婿,还要写明具体年限。若年限未满,或者夫妇不合,或者男子无故离家出走,超过期限,长期不归,均可由其妇提出休离,“听从别嫁”。[15]至于“婚书”的写立,要主婚人、媒人、证明人各方共同画押签字,作为正式凭证方为有效。但民间普遍无法律常识,往往仅凭媒妁说合、未写婚书,也可招召女婿入门,但这种方式却很容易引起婚姻上的矛盾和纠纷,以至离异。

招召女婿多数是男方家庭多子或家境贫寒,无力娶妻进门、不得已而出舍的。男方家中若仅有一子,法律通常是不允许出赘。若出赘为年限女婿,虽仅有一子,政府亦酌情允其所请,这对减轻社会上男旷女怨以及调剂劳动,男女双方均有得益。此外,政府为保障兵士来源,规定凡属军户中自立为户主的贴户正军,不能作为养老出舍女婿。

此外,政府还规定凡入赘女婿在已经下定而未成婚之时,男子亡故,或者外出,多年音讯全无,或者丈夫行为不轨,犯有盗贼远流发配之罪,法律允许妻子有权离异或再嫁。若再嫁之后、前夫突然回来由此引发争讼,则要看男女双方是否已经成亲为断。若当时未成亲不能重圆,若已成亲则从“夫妻之义”,不得离异。不过这亦须视其离家年限是否久远,犯罪大小轻重如何而定。[16]

总之,由于种种复杂的情况而引起有关婚姻的诉讼,民间是屡见不鲜的。但大体上是依据当时当地的人情、风俗而断。

收继婚

收继婚,又称接续婚,即家族中的成员可以收继其已亡父兄叔伯之妻为婚,而不问其人伦长幼、辈分高低。这在以游牧为生的契丹、女真、蒙古诸族地区中均较盛行,它是一种与儒家传统观念相悖的婚制。

在辽代上层贵族中流行着收继婚。如秦晋国妃萧氏在妙龄时期出嫁给辽圣宗之弟耶律隆庆。隆庆亡故,圣宗下诏萧氏再嫁隆庆的儿子耶律宗政。又辽道宗第二个女儿赵国公主出嫁给萧挞不也,挞不也死去,其弟萧讹都斡逼娶公主,公主开始时不答应,后迫于旧俗,不得不迁就。

金代亦流行收继婚。《大金国志》卷39《婚姻》条记载:女真婚姻“父死则群母,兄死则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同,无论贵贱,人有数妻”。《三朝北盟会编》卷3亦载女真人“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又《金史·贞懿皇后李氏传》载:金国“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均为其例。但此婚俗由于女真人的汉化渐被抛弃,而采取汉族妇人“从一而终”的习俗。贞懿皇后李氏系金皇族大臣宗辅之妻,世宗之母。她在宗辅死后,未遵旧俗,而是削发为尼,居住在辽阳清安寺尼院中修行,终身不再嫁。

在元代统治下的北方地区,受女真、蒙古旧俗的影响,收继婚亦较流行。《通制条格》载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蒲台人韩大身亡,其弟欲收嫂阿臧为妻。至元十六年,浚州李丑驴身亡,其弟李五驴欲收嫂刘乖乖为妻。平阳路人路重兴身亡,其弟路四儿欲收已下定之嫂崔胜儿为妻。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李继先身亡,其弟李福证欲收嫂张保奴为妻。大德二年(公元1298年)德州军户潘二身亡,其远房之弟潘五欲收嫂于货儿为妻。大德四年,李五儿身亡,其从弟李四十欲收刘乖乖为妻。大德五年,陕西延安路人王安让身亡,其房弟王安杰欲收嫂赵穿针为妻。大德六年,彰德路人张大身亡,其弟张羊儿收嫂阿梁为妻。平阳路人李犇牛身亡,其房弟李安僧欲收嫂秀哥为妻。大德八年,蒙古军人王火你赤身亡,其亲侄王保儿欲收婶张秀儿为妻。诸此等等,从中可以看到收继婚乃是女真、蒙古人习俗在进入中原地区后的沿续。此种情况在元代江南地区,则较为少见。此当为南北婚制不同的表现。[17]

收继婚与中国传统的婚姻礼法实相违背。从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看来“弟继兄妻”、“侄收婶母”系“浊乱大伦”的不道德行为。在此情况下,元政府对之采取“因俗而治”的简便办法,亦即蒙古人依蒙古法,汉人仍依汉法处理。在执行过程中,还参酌人情,从礼、从权。如至元十三年,蒲台县人韩大身亡,其小叔欲行接续婚,娶韩大之妻阿臧。阿臧自陈不愿再嫁,小叔、政府认为她“守志”不移,“听从所守”。这就是从礼从权的体现。

自由婚

自由婚是金代女真人旧俗,通常是由女子唱歌向男子求爱,男女爱慕相悦即可成婚。它多在平民百姓中流行。其风俗是女子到了及笄之年,行歌于途。歌词大略是自叙家庭状况、自己身材容貌、家务操作能力,向男方自荐以表达爱情。听歌男子如果有意,便可将女子带回家中。然后具聘礼,男女共同到女家告诉两人相互爱慕之情,并正式提出求聘定亲,若获女方家长同意,婚姻即告成功。

金人婚俗也有富家子弟相互结为朋侣,骑着骏马携带杯盘酒肴来到男女欢聚之处。此时,女子们亦相邀做伴,成群结队前来会聚。男子们则约请她们共同进餐,饮酒谈笑,或互倾衷肠,若彼此动情,便起立歌舞。经彼此调笑欢谑,往返交谈,若心意相投,男子即可载其所悦女子归家成婚。若女子有意,男子并不钟情,那么,当男子骑马返程时,女子也会主动追逐在马足之后达数里之遥以求欢,女子的大方随意、热情奔放之态可掬。[18]

这种婚姻方式与宋元时代汉族妇女被限于闺门之内深受封建礼法束缚的形象很不一样,在迂腐的道学家看来,这种行为举止似有“奔淫”之嫌了。

抢婚

这是古老抢婚遗俗的流传。在渤海国及蒙古地区均有此类情况。据《宋史》卷491所载:渤海国中“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19]。蒙古初期亦行此俗。《蒙古秘史》载成吉思汗之父也速该在斡难河头放鹰,见一骑马男子携着一妇人乘车沿河边缓缓行来,此男子是蔑儿乞部人,刚从弘吉剌部迎亲回家。也速该见那女子年轻貌美,便回家邀了兄弟们一起前来抢这女子回帐幕内成亲,后来生下一子,便是铁木真,即后来名烁古今的成吉思汗。《蒙古秘史》把这段抢婚事实记载下来,并没有像儒家传统以抢亲为羞耻,而是把也速该视为大漠英雄加以歌颂。[20] 这种婚姻上的观念反差是多么地令人惊异!(www.xing528.com)

指腹婚与割衫襟婚

这是男女双方家长在子女未生育前,或在子女童幼时便彼此订定婚姻(称为“绾角儿婚”)的习俗。此种婚姻形态在金国女真族中颇为流行。《大金国志》载:“金人旧俗,多指腹为婚姻,男女长大之后,虽有贵贱不同,亦不背约。”金人入居中原之后,仍继续流行不息。但到了元代,对这种落后的婚姻方式曾下令予以禁止。《通制条格》卷4载至元六年规定:“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行禁止。”

异族通婚

这是指各民族间互相通婚,亦可包括异姓的族外婚在内。这种婚姻状态在辽金元统治时期普遍地存在着。如辽代前举的述律后之先世回鹘人檽思后裔婆姑梅里娶契丹匀德恝王女。这是契丹时期的情况。及辽人取燕云之地后,俘掠汉人徙居于辽的根据地,使他们与当地契丹人相互通婚。辽皇室亦有娶汉人女子为妃嫔。如辽世宗妃甄氏原为后唐宫人,世宗即位,以生母立为皇后,但正室仍是萧氏。辽先世肃祖曾说过:“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大体体现了辽人对婚姻的看法。《儒林公议》载幽州人刘三嘏系刘六符之弟,“以恩遇尚公主”。这是汉人娶辽帝室之女的例证。

金代异族间通婚,如前举之女真族始祖函普系高丽移民,入赘于完颜部。但金代在章宗以前,对异族间通婚曾采取过隔离政策,这是金统治者为保持女真贵族在政治上的优越和血统上的纯洁所采取的措施,但这种限制异族间通婚乃是一项孤立自己的婚姻政策。事实上,女真人与汉人通婚已成为事实,且呈时间愈久而愈多之势。章宗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尚书省提出:“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章宗本人接受汉化颇深,对此建议欣然同意。泰和四年(公元1206年)章宗下诏:“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此诏令使大量内迁的女真族人与当地汉人通婚合法化,大大地加速了女真人汉化的过程。

金朝除允许女真族人与汉人通婚外,也允许女真族人与契丹人相互为婚。

在元朝统治下,各不同民族间相互通婚更为普遍。由于蒙古大帝国政治势力的影响,大批西方阿拉伯人纷纷来到中原,散居于腹里及各行省中。他们久居汉地,除在本族通婚外,也常娶汉人女子为妻。在元代不论汉族娶蒙古女子为妻、也不论回族人娶汉族女子为妻都是屡见不鲜。元朝在婚姻态度上,还是采取因俗而治的较为宽松的政策。

良贱不通婚

辽金元时代除上举种种婚姻形态外,存在着婚姻中的等级差别。以元代为例。元代百姓社会身份有高低良贱之分。官户、监户、驱口、奴婢等人口均为贱民,他们之间的婚姻只能自相匹配。法律规定:贱口不能与良人结亲,即使是地位比驱口、奴婢高的音声人(乐人)亦只能在同类间相嫁娶。如果良人之女情愿嫁给贱口,那么她的身份便要从良民改变为贱民,婚后所生子女即为驱口、奴婢。驱口、奴婢若要结婚成亲,不能自主,必须先取得主人的同意并须献上重礼给主人,经允许后才能婚嫁。驱口的身份只有经主人同意,并付给“放良”文书后才能改贱口为良民。[21]又地主所役使的佃户男女婚嫁亦常受到地主的干涉和阻拦,佃客亦须具备钞贯布帛礼数奉献给地主方许成亲。《南村辍耕录》说:“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又《通制条格》卷3载至元十四年的禁令说:“今后禁治良人家女孩儿每,并不得嫁与人家驱口为妇,若是嫁与的便做奴婢”。这些都是禁约规定身份良贱婚姻不相匹配的例子。[22]

2.婚礼与婚俗

辽金元时期,民间的婚礼与婚俗由于不同的地区和民族也有种种特殊的习俗。

辽代契丹人在结婚时有一种称为“拜奥礼”的习俗,拜奥礼规定男女双方定亲后,要在族人中选出最受人尊敬的长老一人在堂室的西南角设座而坐定,作为婚礼的主持人。凡送新妇进入堂奥的人,个个都要先向他跪拜致敬。[23]此外尚有“捧镜”、“跨鞍”之俗。唐宋婚仪中即有新妇跨马鞍的礼俗,皆是北朝以来的流行传统,而契丹与北族鲜卑系同源,因而这一风俗也被继承下来,并对后世婚仪婚俗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女真族男女缔结婚姻的习俗通常是:男女双方家长认可后,先由新女婿行纳币之礼,先期由亲属陪同携酒肴到女家拜门,所携礼品视家庭经济状况而有等差。少者十余车,多者不计,可多至十倍。女家则盛设美酒待客。富贵人家多用金银器皿,次等人家则用陶瓷瓦器,均陈列于前,以多者为贵,至有百余件者。饮酒之时,先以乌金银杯互相饮酌,贫穷之家则用木杯。酒行三巡,进“大软脂”、“小软脂”等小食,犹如中原传统的“寒具”(即冷食),然后又奉上蜜糕,每人各一盘,称为“茶食”,充作点心。酒宴既罢,富贵人家以上好建茗泡茶,留下少数嘉宾继续欢饮,其次等以下人家则以粗茶煎乳酪。饮毕茶酒,客人告退,主人则以所用饮食器皿分赠给来客以表谢意。

婚礼进行之时,女家不论大小老幼都并坐在炕上,新女婿等一行人则罗拜于炕下,俗称“男下女”。礼毕,由新女婿献上聘礼聘物,以马为主,多则有百匹,少亦有十匹之多,均陈列于庭前。妇翁(外公)则从所陈列的马匹中挑选出若干匹好马留下,余马退回。通常所留马匹总计不超过十分之二三。如果所献之马都不如意,即使是新女婿所乘之马亦可充数留下,民间习俗以留马多少作为荣辱。若留马多视为光荣,留马少则以为耻辱。女家收礼时,亦看所收多少向新女婿回赠礼物。大致上一匹马回赠衣服一袭。女婿登门迎亲后,即可成婚。但要留在妇家执役操作,从事种种杂务劳动,即使是行酒进食之类亦必亲自动手操办。如此大约经过三年,才能携妇归家,自立门户。妇家亦量力而行以资财相助。富贵之家所赠有奴婢牛马等物,多的有奴婢数十户,牛马数十群。每群则九牝(母)一牡(公)。金人习俗夫称妻为“萨那”,妻称夫为“爱根”。[24]颇使人捧腹。

在聘婚财礼方面,世俗很讲究排场。为防止过于侈靡,金朝廷曾作出过一般性的规定。其制是:一品官不得过700 贯,三品以下不得过500贯,五品以下不得过300贯,六品以下及上户庶民不得过200贯,中下户不得过100贯。不过这种等级规定并不严格实行,只要婚姻之家有财力,经双方同意亦不限此数。[25] 其主旨恐是为防止婚家多索聘礼的一种措施。这种据官品户等定聘财多少的办法后来在元代也有相关的规定。

元代民族杂居,各处所行婚礼有多种多样,“事体不一”。有立婚书文约、也有不立婚书,只凭媒妁之言为礼俗。[26]汉地百姓所行婚礼大体承袭宋代以来传统习俗,结合《家礼》内所定的婚礼,酌古准今为定。其中如新妇登车经行途中设次之礼就由于贫穷之家不能具办而取消。至元八年规定:婚礼进行先后过程为: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公婆)、庙见(拜谒祖先)、女婿见高堂(拜见岳父母)等项目。

元初,北方地区尚沿袭旧风尚,嫁娶时有“传席”、“障车”之俗。传席即在娶新妇时,舆轿到夫家,至大门前,家人则以地毯一席一席地传迎至新妇入门为止,使脚不着地。此制早在唐代就有。障车亦是唐代旧习。即在迎娶新妇到夫家途中,一批亲友及喜欢轧闹猛的人在途中拦住车轿,阻挡车轿前行、进门,同时三番五次多方向婚姻之家索要酒食财物,故意延迟其佳期吉辰。也有一些游手好闲之辈,不守规矩,吵吵嚷嚷刁难婚主,甚至由此发生冲突,导致互相斗殴。变喜乐之事为悲伤之事,从讨采成为讨打了。因此障车之风屡经元政府下令明文禁止,才渐有收敛。

元代在婚姻嫁娶时,民间盛行大吃喜酒。以太原路而言,民间多不量力,娶妻时相互攀比,酒馔丰盛,或者夜间开筵直至通宵达旦,佳肴美酒有荤素菜多至二三十道,按酒有多至二三十桌之多。陕西路一带,媒聘时有吃干羊的风俗。《通制条格》卷4载:“陕西民俗婚姻之家召媒求聘,未尝许肯、先吃干羊。此家未已,彼家复来。”这是一种比附拜门的吃喝风,不仅浪费钱财,而且也会使不富有的婚家超额负担而导致延误婚期。因此在大德元年(公元1297年)经御史台奏请行文禁止,此风稍息,但是否由此而彻底改变就很难定论了。

社会上嫁娶大讲排场,多要聘财,多办筵席,追逐奢华,这种奢侈日增的风气导致贫穷之家倾资破产不能成礼,以致嫁娶失时,争讼不休。对此,元朝廷也曾作出规定:除了要求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及官品另行定夺外,其民间聘财以户等高下定立等第高下为三等。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三十匹;下户金五钱,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十五匹。[27]但此条令儿成虚文,民间据贫富自行其是,到了元末奢侈之风愈演愈烈。

离婚

辽金元初期,婚姻上夫妇离异比两宋宽松得多,但亦渐染儒家礼法。

元代在婚姻法上,提倡“人伦之道,夫妇义重,生则同室,死则同穴,期于永久之义”。礼法规定:男子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以及有三不出之理。此种约束,仍须遵守。[28]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女离婚的状况比较复杂。大体说来,在封建家长制下,离婚绝大多数由男方主动提出,凡离异必须明写休书经官府认可方能生效。若夫妻不睦,彼此都自愿离婚,称为“和离”,对这种好合好散官府亦予认可。元法制规定:男子不得重婚,若有所犯,其后娶之妻应离异,若后娶之妻已经生儿育女,自愿屈居为小妾身份,亦可以听从。法律还规定:“若已接受过聘财,女子年龄在十五岁以上,五年之内无故而未成婚,或者丈夫逃亡、或远出在外,长期无音讯,不知生死存亡,或者丈夫经商在外,另娶他家女子为妻,女方就可以提出离异或‘另行改嫁’。若丈夫违法、犯有图财害命、反逆不道等重罪或远流在外,女方亦可以提出离异,若丈夫仅犯轻罪据法则不能离异。若女子已订婚、未正式成婚出嫁,其丈夫作盗作贼亦可以离异,这与已成婚者不能离异的规定显得较为宽松些。”

民间招召女婿的离婚,大体上与民间婚姻的离异相同。通常要在婚书上写明年限不满,在逃若干日“便同休弃,听从别嫁”之词,这应当是看作对入赘女婿的约束。

元代北方地区还流行着一种以金钱财物作交易的买休、卖休的习俗。男女双方不合,无法相处,或女子无七出及三不出条款而男方另有新爱,出一些财物进行买休,女方亦因贪图钱财予以接受而卖休,这在元政府看来是“有伤风教”的行为,曾下令禁止,不过法律上规定夫妇不睦可以和离,这就会有隙可乘,难免会出现买休、卖休之事。[2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