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代服饰除了有明显的民族差别外,也有很严格的等级差别。在契丹、女真、蒙古人兴起的初期阶段,他们衣饰的等级差别尚不明显,君臣同服并不是一件稀奇古怪的事。但当他们逐渐接触中华文明的礼仪制度后,也就杂采唐、宋之制,结合本民族的特点制订出各种服饰制度来规约臣民百姓,其用意即在于使服饰起着“明尊卑、定贵贱”的作用。
大体说来,北族服饰之制“上可以兼下,下不能僭上”。高级官员可以兼服下级官员的服饰,但下级官员只能服本品而不能服高品的服饰。在等级社会中,服饰最明显的差别便是官民不同服。“官有官服、民有民服”是一个根本原则。服饰的一般规定与行用,已见于上述,这里对其不同等级的区分,再略作些补充说明。
官服是指国家在礼仪制度上所规定的官员品服。它是自天子以下后妃、王公百官的各种服制。因其参加场面的不同,有“朝服”、“祭服”、“公服”、“法服”等不同称呼。凡参加大朝会,皇帝即位行礼时所服称“朝服”,参加各种办公时所服官服称“公服”,参加祭祀活动时所服称“祭服”,以上均可以通称为“法服”。至于百官朔望日朝参或平日朝见时所服,或居家所服则称为“常服”。此外,又有参加田猎时所服称“田猎之服”,居亲人丧期所服称“丧服”,诸此等等。这些服制十分繁琐复杂。详见于辽、金、元诸史中的《舆服志》,这里只作概要式的说明。
辽代以地域区分官员为北面官、南面官两部分。北面官“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官“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北面官服制均从契丹旧俗,称为“国服”。南面官仍沿唐五代以来汉官服制,称为“汉服”。若契丹人做南面官,亦服汉服,从其俗。宋余靖《武溪集》卷18《契丹官仪》说:“胡人(指契丹人)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据燕,北据其窟穴,四姓杂居……衣服、饮食、言语各从其俗。”又说:“胡人之官,领番中职事者皆胡服,谓之契丹官……领燕中职事者,虽胡人亦汉服,谓之汉官。”此即辽人南北面官因俗而治的服制特点。
辽代对皇帝、百官的服制都有明确规定。以汉服为例,皇帝朝服通天冠、绛纱袍,大朝会时,冠加博山,附蝉十二,首施珠翠,黑介帻。发缨翠以犀簪、玉簪导,绛纱袍,白纱中单,褾领,朱襈裾,白裙襦,绛蔽膝,白缎带,方心曲领,其革带佩剑绶、靺舄。皇帝公服则翼善冠、柘黄袍、九环带、白练裙襦、六合靴。皇帝常服为柘黄袍衫、折上巾、九环带、六合靴。百官之服一品以下五品以上公服:冠帻、缨簪导、绛纱单衣、白裙襦、带钩䚢、假带、方心靺履、纷鞶囊。常服幞头、紫袍、牙笏、金玉带。文官佩手巾、算袋、刀子、砺石、金鱼袋;武官䩞鞢带、佩七事。乌皮六合靴。六品以下,幞头、绿袍、鍮石带。[20]
金代自迁都入燕京后,亦仿照汉制。皇帝服冠冕,设法驾仪仗。世宗时规定百官服制,以常服为例:五品以上官服紫、花罗。花罗纹样依官品。又有大独科花罗、小独科花罗、无枝叶散搭花罗、花头碎小的小杂花罗等不同式样的区别。至于六七品官员则服绯、芝麻罗。八九品官员服绿、无纹罗。诸局执事人员亦服无纹素罗。武官皆服紫饰,其佩饰通常有鱼袋、束带。鱼袋有各色花纹,据品又有双鱼、单鱼的区别,鱼的质地以玉为上等、金银次之。六品以下及武官五品以下则不佩鱼饰。束带有玉带、金带、乌犀带、骨带的区别。以玉为上,金次之,犀角、骨带又次之,诸带亦有各样纹饰。[21](www.xing528.com)
元代服制规定:官员朝服一二品用犀玉带、大团花、紫罗袍。三品至五品金带,紫罗袍。六七品绯袍。八九品绿袍。诸官衣饰规定:一二品服浑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五品服云袖带襕。花纹以繁多为贵。六七品有六花,八九品有四花。其质地数量均有等差。唯幞头、皂靴则自上及下皆同。
以上是各级官员服饰大略情况,至于儒吏、庶民百姓的服饰亦有相应规定。基本原则是官民各不混淆。
金代儒生服装,据章宗明昌六年(公元1195年)规定:止服白衫,领系背带,腰束紫色圆形丝罗带,脚着乾皂靴。平民用纯紫色领,不得用镶边加饰杂色、丝罗带不得用紫色。靴用黄、黑油皂腊靴等。
金初,士民百姓与吏员之服大体相同。世宗大定年间,为防止吏员潜入民间受贿卖狱,有关机构不能及时检觉,又规定了吏员身上悬挂书袋之制。书袋据胥吏所在机构不同,有用紫纻丝,有用黑斜皮,有用黄皮缝制而成。袋长七寸,阔二寸、厚半寸,出入时悬挂在腰带上作为标识。[22] 公余则悬于便服上。大定年间,还规定士庶服饰的质地。士人、僧尼、道士女冠有师号者并官员八品以上允许服花纱绫罗丝,在官承应有出身人带八品以下官,亦同。庶人只许服绢布毛褐花纱,无纹素罗丝棉,头巾系腰,领帛允许用芝麻罗丝带或绒织成,不许用金、玉、犀象诸宝及玛瑙、玻璃之类作为器皿及其他生活用具。妇人首饰不许用珠翠钿子等物,翠毛除允许装饰花环冠子外,其余并行停止。士兵徒卒允许服无纹压罗绢布毛褐,奴婢只许服绢布毛褐。倡优若在公筵承应时,允许服绘画衣服,私服则与庶民相同。[23]
元代对士庶衣饰服色亦有种种规定。仁宗时定服色等第:百官士庶不准服龙凤花纹。服色不得服赭黄色,只许服暗花纻丝绫罗毛毳,帽笠不许用金、玉作饰物,靴不得裁制花样。妇女首饰只许用翠花并金钗、錍各一,耳环可用金珠碧甸,其余一并用银饰。酒器只许用银制,帐幕可用纱绢等。其官民上下等差俱有明确规定。但民间习于奢侈,相互攀比富贵,往往有逾制违法的事例发生,此不多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