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0〕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附件: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
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工程项目。
1.2 建造方式
应采用装配式、智能化等精益施工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注:装配率应不低于50 %,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装配率计算参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 1 1 2 9。
1.3 结构类型
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应采用钢结构。
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保障性住房应采用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2 基本规定
2.0.1 在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建筑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政府采购工程选取的建材产品应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的指标要求,未列入《基本要求》的应参考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相关标准要求。
2.0.2 《基本要求》中涉及的产品、材料及设备除应当符合《基本要求》技术指标外,还应当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2.0.3 产品性能指标应同时符合使用地的地方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附录A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产品。
3 建设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全装修交付,其他建筑至少应对公共区域进行全装修交付。
全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
3.1.2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要求。
注:涉及的建筑节能标准,包括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
3.1.3 采取提升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
2 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
注: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及要求详见表1。
表1 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及要求
续表
3.2 建筑
3.2.1 公共建筑应提升建筑适变性,包括: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
3.2.2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设计时外门窗应以满足不同气候及环境条件下的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为目标,明确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指标和等级,并应符合《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3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应满足以下防滑措施: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Bd、BW级;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3.2.4 采取措施优化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声环境。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详细要求见表2。
表2 室内允许噪声级
续表
3.2.5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详细要求见表3;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详细要求见表4。
表3 相邻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续表
表4 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现场测量)
3.2.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2 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3 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幅度达到10 %,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幅度达到10 %;
5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降低幅度达到10 %。
注:涉及的建筑节能标准,包括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
3.2.7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其中: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2 %,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1 %。
3.3 结构
3.3.1 建筑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3.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3.3 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3.3.4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注: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的规定。
3.4 暖通
3.4.1 应采取措施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应相比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降低20 %。详细要求见表5;
2 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应高于25μg/m3,且室内PM10年均浓度不应高于50μg/m3。
3.4.2 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注: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气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3.4.3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
3.4.4 应采取措施提高室内热湿环境,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不应低于30 %;
2 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60 %。
3.4.5 对于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建筑,应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可调节遮阳设施的面积占外窗透明部分的比例不应低于35 %。
3.4.6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3.4.7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3.4.8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提高幅度不应低于表6的要求。
表5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要求
表6 冷、热源机组能效提升幅度要求
3.4.9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暖空调系统的末端系统及输配系统的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低20 %;
2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20 %。
3.5 给水排水
3.5.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用水点出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2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3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3.5.2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5.3 应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2级。
3.5.4 空调冷却水系统应采用节水设备或技术,包括: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或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3.6 电气
3.6.1 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 选用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的规定。
3.6.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3.6.3 应设置分类、分级用能自动远传计量系统,且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应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
3.6.4 应设置PM10、PM2.5、CO2浓度的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且应具有存储至少一年的监测数据和实时显示等功能。
3.6.5 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设置用水量远传计量系统,应能分类、分级记录、统计分析各种用水情况;
2 应设置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3.6.6 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3.6.7 采用节能型电气设备及节能控制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2 照明产品、三相配电变压器、水泵、风机等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3.6.8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3.7 部品与材料
3.7.1 建筑所有区域实施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施工。
3.7.2 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
1)400MPa级及以上强度等级钢筋应用比例达到85 %;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 %。
2 钢结构:
1)Q35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 %;
2)螺栓连接等非现场焊接节点占现场全部连接、拼接节点的数量比例达到50 %。4
结构材料与构配件
4.1 主体和基础材料
4.1.1 钢结构构件
主要材料(系统):结构柱、结构梁、楼梯。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7:
表7
4.1.2 混凝土结构构件
主要材料(系统):混凝土板、梁、柱、楼梯。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8:
表8
4.1.3 预拌混凝土
主要材料(系统):预拌混凝土。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9:
表9
4.1.4 钢筋
主要材料(系统):钢筋。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0:
表10
4.2 围护结构材料
4.2.1 围护结构材料
(1)主要材料(系统):加气混凝土墙板、GRC内墙板、轻质复合内墙板等条板。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1:
表11
(2)主要材料(系统):门窗。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2:
表12
(3)主要材料(系统):配件及型材。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3:
表13
4.2.2 保温隔热
(1)主要材料(系统):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4:
表14
(2)主要材料(系统):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品(XPS)。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5:
表15
(3)主要材料(系统):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制品(EPS)。(www.xing528.com)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6:
表16
(4)主要材料(系统):玻璃棉。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7:
表17
4.2.3 防水卷材
(1)主要材料(系统):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8:
表18
(2)主要材料(系统):高分子防水卷材。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19:
表19
(3)主要材料(系统):增强型热塑性聚烯烃(T PO)防水卷材。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0:
表20
(4)主要材料(系统):热塑性聚烯烃(TPO)预铺防水卷材。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1:
表21
4.2.4 防水涂料
主要材料(系统):水性防水涂料。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2:
表22
4.2.5 硅酮密封胶
(1)主要材料(系统):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3:
表23
(2)主要材料(系统):建筑用硅酮密封胶。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4:
表24
4.2.6 其他密封胶
(1)主要材料(系统):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5:
表25
(2)主要材料(系统):建筑用聚氨酯密封胶。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6:
表26
(3)主要材料(系统):建筑用聚硫密封胶。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7:
表27
(4)主要材料(系统):建筑用硅烷封端聚醚密封胶。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8:
表28
4.2.7 遮阳产品
主要材料(系统):建筑遮阳产品。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29:
表29
5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5.1 隔断材料
5.1.1 纸面石膏板隔断
主要材料(系统):纸面石膏板隔断。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0:
表30
5.1.2 吊顶材料
(1)主要材料(系统):纸面石膏板。
详见5.1.1。
(2)主要材料(系统):矿棉吸声板。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1:
表31
(3)主要材料(系统):集成吊顶。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2:
表32
5.1.3 其他
主要材料(系统):混凝土隔断、金属隔断、木隔断等。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3:
表33
5.2 墙面材料
5.2.1 墙面瓷砖
主要材料(系统):墙面瓷砖。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4:
表34
5.2.2 涂料
主要材料(系统):水性墙面涂料。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5:
表35
5.2.3 壁纸壁布
主要材料(系统):壁纸、壁布。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6:
表36
5.2.4 石材
主要材料(系统):石材。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7:
表37
5.2.5 其他
主要材料(系统):无机干粉涂覆材料。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8:
表38
5.3 地面材料
5.3.1 地面瓷砖
主要材料(系统):地面瓷砖。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39:
表39
主要材料(系统):木地板。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0:
表40
5.3.3 石材
详见5.2.4。
5.4 五金卫浴
5.4.1 卫生洁具
主要材料(系统):便器。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1:
表41
5.4.2 五金配件
主要材料(系统):水嘴。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2:
表42
5.5 其他
主要材料(系统):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3:
表43
6 设备设施
6.1 给水排水
6.1.1 给排水系统
(1)塑料管材管件
主要材料(系统):聚烯烃类、聚氯乙烯(PVC)类塑料管材、管件。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4:
表44
(2)中水处理设备
主要材料(系统):中水处理设备。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5:
表45
6.1.2 雨水回收系统
主要材料(系统):雨水处理设备。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6:
表46
6.2 暖通空调
6.2.1 冷热源设备
(1)冷水机组
主要材料(系统):冷水机组。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7:
表47
(2)空气源热泵
主要材料(系统):冷热风型、冷热水型空气源热泵机组。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8:
表48
(3)地源热泵
主要材料(系统):水(地)源热泵机组。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49:
表49
6.2.2 通风系统设备
(1)空调机组
主要材料(系统):空调机组。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50:
表50
(2)新风净化系统
主要材料(系统):新风净化系统。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51:
表51
6.3 建筑电气
主要材料(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52:
表52
6.3.2 电气照明
(1)主要材料(系统):室内照明用LED产品。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53:
表53
(2)主要材料(系统):室外照明用LED投光灯。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54:
表54
6.3.3 高低压配电柜
主要材料(系统):高低压配电柜(板)。
材料性能要求见表55:
表55
6.3.4 母线槽
主要材料(系统):密集绝缘母线槽。
性能要求见表56:
表56
附录A
禁止使用的产品目录
附录B
防水材料中不得人为添加的有害物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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