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21〕1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1年2月9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评价范围。已挂牌运行的工程中心,在参加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对新批准布局筹建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按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开展验收评价,合格的可正式确认为工程中心。
二、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以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为主要依据,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印发的具体通知要求开展评价。
三、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附件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3)、《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附件4第二节)、《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附件4第三节)、《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四、有关程序。对于每三年一次的集中评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期通知要求,组织工程中心认真编制评价材料,对评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见附件6),将评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工程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工程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得到评价结果。对于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价,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及有关文件组织开展,通过评价的,可予以正式确认,并函告我委。
附件1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续表
备注:各项指标含义及解释见附件2、3。
二、指标数据处理
(一)数据核实。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需根据各项指标解释,结合评价必要证明材料,对工程中心提交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有关指标数值计算。在核定各项指标的最终数据后,可获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其中,有3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每万元研发经费对应的技术性收入” 数值,由“技术性收入”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得到;
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数值,由“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数据得到;
3.“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数值,由“高级专家人数”核定数据加上“博士人数”核定数据得到。
附件2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工程中心名称、技术方向、组织机构、运行模式、依托单位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运行情况等(2000字以内)。
二、主要贡献
(一)对攻克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承担项目或自筹资金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取得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包括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奖项数以及重要社会科技奖项情况。(2000字以内,附以必要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下同)。
(二)对支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面向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提供关键零部件研发、试验测试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等,支撑相关任务或建设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简要列举工程中心直接或间接参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国家专项规划的任务、重大科技专项以及重大工程情况。
(三)对推动技术成果应用和带动产业发展的贡献。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围绕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助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情况。
附件3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指标解释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续表
二、基本信息填写说明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对于以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中心,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对于以非法人实体运行的工程中心,需加盖主依托单位公章。
(二)评价期。一般而言,评价期是按工程中心3年运行期计算,具体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确定。
(三)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行业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 填写(类别名称),“行业细分领域”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填写(类别名称)。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及其细分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二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细分领域”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的“三级目录”填写(类别名称)。
三、指标解释和填写说明
(一)工程中心指标数据的统计范围。工程中心以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法人单位;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数据统计范围为该工程中心所属人员开展的、与工程中心目标定位相关的工作。工程中心增加或减少所属人员时,需按其章程履行相关手续,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人员,不得计为该工程中心所属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或无关工作纳入统计范围。
(二)全部在研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在评价期内立项、持续开展或结题验收的研发项目数。主要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项目数。
(三)国家科技项目数。指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中由中央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接委托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为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开展的重大项目等。
(四)国家委托任务经费。评价期内,工程中心研发经费支出中来自于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费总额。
(五)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六)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或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建设的、由工程中心实际负责运行的),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主要包括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认可的相关实验室和检测机构。
(七)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条件的专利件数。当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八)PCT专利申请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并被受理的国际专利申请数。
(九)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拥有的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发明专利。
(十)技术性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总和,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工程中心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工程中心利用自有资源为外部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工程中心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十一)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评价期内,工程中心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十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为实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工程中心内部的研发经费支出,当年为建造和购置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花费的实际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十三)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评价期末,工程中心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三类研发活动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即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餐饮服务、安保人员等。
(十四)高级专家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且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十五)博士人数。评价期末,全职在工程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十六)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评价期内,来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研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七)仪器和设备原值。评价期末,工程中心拥有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十八)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评价期末,工程中心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应为相对独立的整个场所面积,不能为按照人员数核算的标称面积。
(十九)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评价期内,工程中心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工程中心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的奖项总数。
附件4
《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评价数据证明材料及其类型
工程中心所有评价数据均需要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有的由工程中心自行提供,有的需要工程中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
以下指标证明材料可由工程中心自行提供:
1.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15)[1]
2.高级专家人数(16)
3.博士人数(17)
4.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 (18)
5.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7)
6.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8)
7.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9)
8.PCT专利申请数(10)
9.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11)
10.独立办公建筑面积(20)
1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21)
以下指标证明材料需委托第三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www.xing528.com)
1.全部在研项目数(4)
2.国家科技项目数(5)
3.国家委托任务经费(6)
4.技术性收入(12)
5.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13)
6.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14)
7.仪器和设备原值(19)
二、自行提供的评价数据证明材料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1所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统计表,由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二是工程中心增加所属人员时的文件(如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工程中心人员变更的发文、上级单位关于工程中心人事任命的发文等),或者是相关人员与工程中心签署的人事劳动合同,以证明附表1人员确属该工程中心。
附表1 ××工程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统计表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人员性质”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工程中心员工(针对以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中心);2.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员工;3.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员工。
3.“所在单位”指与该人员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4.“职务职责”指该人员在工程中心中的职务,或在工程中心中负责的工作。
5.“所在部门”指工程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6.“联系电话”为该人员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二)高级专家人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2所示的高级专家统计表,二是国家或有关省市党的组织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认定高级专家文件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盖章出具的说明)。
附表2 ××工程中心高级专家统计表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7.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技术领域”指该专家主要从事的技术领域。
5.“联系电话”为高级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三)博士人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3所示的博士统计情况,二是相关人员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附表3 ××工程中心博士统计表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员工序号”为该员工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3.“联系电话”为博士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四)来工程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证明材料为附表4所示的外部专家统计情况。
附表4 ××工程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2.“所在单位”指与外部专家具有法定劳动关系的单位。
3.“职称”指外部专家职称,如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教授等。
4.“工作时间”是指评价期内,该外部专家在工程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工作的时间合计(按月计算)。
5.“联系电话”应为外部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机构联系核实。
(五)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5所示的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统计情况,二是标准首页以及编写组名单页复印件。
附表5 ××工程中心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统计表
填写说明:
1.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2.“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际;2.国家;3.行业。
3.“参与人员”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参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参与单位”为标准首页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颁布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六)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6所示的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统计情况,二是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批复文件。
附表6 ××工程中心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统计表
续表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CNAS;2.CMA;3.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被认证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5.“有效期”格式为“××××-××至××××-××”,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
(七)评价期内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证明材料为附表7所示的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受理证书的复印件。
附表7 ××工程中心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统计表
填写说明:
1.评价期之外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不得列入。
2.“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内发明专利;2.PCT专利;3.植物新品种;4.国家级农作物品种;5.国家新药;6.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按照7种类型依次排列。
3.“发明人”为专利发明人中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发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申请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八)PCT专利申请量。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7所示的PCT专利统计情况,二是PCT专利受理证书的复印件。
(九)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证明材料为附表8所示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统计情况。对于涉密或不能公开查询的知识产权,需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附表8 ××工程中心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统计表
续表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已经无效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等)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内发明专利;2.PCT专利;3.植物新品种;4.国家级农作物品种;5.国家新药;6.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按照7种类型依次排列。
3.“发明人”为专利发明人中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发明人员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专利权人”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授权公告日”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十)独立办公建筑面积。证明材料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能证明工程中心拥有或使用该建筑面积。
(十一)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数。证明材料分两部分:一是附表9所示的工程中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统计情况;二是工程中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附表9 ××工程中心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统计表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0.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1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2.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二等奖;20.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21.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22.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30.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31.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2.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获奖者”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研发人员之一。
4.“员工序号”为该获奖者在附表1中对应的“序号”数。
5.“获奖单位”为证书注明的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
6.“颁布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三、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
以下指标的证明材料,需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报告。
(一)全部在研项目数。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审核项目合同、项目立项报告和任务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全部在研项目数,并审核确认项目不同口径的分类,列出如附表10所示研究开发项目信息。
附表10 ××工程中心研究开发项目统计表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参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9〕101号)填写,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1.本单位自选项目;2.国家有关部门科技项目;3.地方政府科技项目;4.其他单位委托项目;5.境外项目;6.其他项目。
3.“批复单位或委托单位”。本单位自选项目的,填写“—”。
4.“项目开展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开展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5.“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6.“项目起始日期”“项目完成日期”格式为“××××-××-××”,其中前4位为年份,第6~7位为月份(1~9月前补0),后2位为日期(1~9日前补0)。
7.“项目经费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其应与工程中心有关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中项目有关费用对应;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二)国家科技项目数。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委托经费有关统计范围,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国家委托经费。
(三)国家委托任务经费。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委托经费有关统计范围,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国家委托经费。
(四)技术性收入。第三方机构通过审核合同、明细账、往来票据等,确认工程中心技术性收入。
(五)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第三方机构通过审核合同、明细账、往来票据等,确认工程中心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的经费归集口径(附表11),通过审核合同、任务书、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并列出附表11所示情况。
附表11 ××工程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情况归集表
续表
填写说明:
1.按照《研究与试验发展(R & 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规定的统计口径统计。
2.人员劳务费是指报告期为实施R & D活动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R & D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以及所有相关费用和福利。
(七)仪器和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为专项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购买合同、资产明细账等有效原始材料,确认该工程中心仪器和设备原值,并列出如附表12所示的设备清单。
附表12 ××工程中心仪器和设备清单
附件5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所提供的以下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
2.附表和证明材料列表(请逐一列出)。
同时,我单位承诺已将上述材料进行了脱密处理,相关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单位盖章):
时间:20 年 月 日
说明: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就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确保内容属实,数据准确可靠。所有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涉密内容请务必进行脱密处理。
2.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或实地调研方式,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提供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撤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称号,相关行为将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附件6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要点
一、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实施情况、运行情况进行说明;
二、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三、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有无违法违规情况出具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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