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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公司实务研究:人民调解理论2021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关键词:调解公司;实务;解决路径2019年5月,司法部召开了全国调解工作会议,首次将商事调解、社会调解机构调解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范畴。[1]2019年10月,上海市司法局颁发了《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的文件,在全国首次提出“调解组织可以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司等组织形式”。

袁宏燕 王静[1]

摘 要:本文在国内外调解组织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我国纠纷三大解决方式中,调解具有诉讼、仲裁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然而我国开展收费调解的主体多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调解组织或者是仲裁机构的内部调解组织,故无法适应目前经济的发展及专业行业纠纷调解的形势。调解公司进行营利性调解活动,其按照商品—供给—需求的理论进行市场化竞争,但在调解公司实务运作中,我国调解公司具有注册登记障碍、调解员职业发展困境以及商事调解组织准则缺失等障碍,因此,我国应出台规范调解公司和商事调解员的法律法规,给予科学的收费指导,以促进调解组织的最新发展。调解公司也应进行机构定位,按照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组织内部分工,制定科学的收费方案,以对标国际商事争议调解组织,打造适应我国国情的调解公司运作模式。

关键词:调解公司;实务;解决路径(www.xing528.com)

2019年5月,司法部召开了全国调解工作会议,首次将商事调解、社会调解机构调解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范畴。[1]2019年10月,上海市司法局颁发了《关于规范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规定》的文件,在全国首次提出“调解组织可以设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组织形式”。[2]近年来,随着调解形势的发展,我国在一些较发达地区,为了适应专业调解的发展,逐渐产生了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调解组织,但是营利性调解组织尤其是公司形式的调解组织还处于未准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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