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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费用供给扩大:调解理论与实务.2021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传统的人民调解都是无偿进行的,此次《试点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政府资助与市场化收费并行的费用供给机制,并在《扩大试点通知》中进一步强调“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但仍然坚持低价的收费原则,使得目前律师调解制度整体上仍以公益性为主,这是打破传统人民调解模式,使其向律师调解兼容,并推广律师调解制度的必经之路,但我们不能将律师调解制度仅限于此,应逐步实现以市场化为主的过渡。

公益性费用供给扩大:调解理论与实务.2021

律师调解制度试点的情况中可以发现,在司法行政调解模式的盛行下,律师主导模式略显落后。律师的积极性不高,除了与律师群体对律师角色定位和调解主体特性认识的固化有关,当前《试点意见》对律师调解制度的构造也呈现出公益性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律师积极性与律师主导模式的成长。

根据《试点意见》,在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开展的律师调解不收取当事人调解费用,完全属于公益型调解,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提供经费保障,而由财政保障的律师调解付费标准总体偏低,甚至不能覆盖成本。[20]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是唯一的市场型调解,并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用,故与传统律师业务的收入远不能相比,因此,律师调解制度整体上呈现公益性的导向。这种公益性的定位直接导致律师将参加调解视为承担社会责任、服务公益事业的表现,律师事务所将律师调解业务打造成拓展业务渠道、提升社会形象的窗口。目前,试点地区一些律师事务所设立内部的律师调解中心开展的均是公益调解。例如江苏常州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首家免费律师调解工作室,每年拿出增收部分的5%设立法援基金,鼓励律师从事调解工作。[21]这种行为的确值得赞赏,但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具有天然的逐利特性,若只依赖公益性的行为内因,注定无法为律师调解制度的独立与推广提供持久的动力。

面对人民调解的公益性与律师行业的营利性之间的冲突,作为ADR发源地的美国为我们提供了“市场化”的解决路径。在美国调解发展初期,没有调解传统且长期习惯于司法裁判的美国民众很抗拒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作为调解员以较低的价格收费,有的甚至完全免费,通过社区调解中心打出价格低廉、高效便捷的宣传,加上法院强制调解的规定、政府积极推行的共同作用之下,调解慢慢为大家所认可。随着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标的额的增大,当事人愿意花钱接受更好的调解服务,调解的私营化便产生了。[22]调解逐步发展成为律师的一项专门法律业务,调解律师有着不亚于代理案件的收入,越来越多的律师愿意投入到调解中来,调解机制完全被激发。(www.xing528.com)

我国传统的人民调解都是无偿进行的,此次《试点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政府资助与市场化收费并行的费用供给机制,并在《扩大试点通知》中进一步强调“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但仍然坚持低价的收费原则,使得目前律师调解制度整体上仍以公益性为主,这是打破传统人民调解模式,使其向律师调解兼容,并推广律师调解制度的必经之路,但我们不能将律师调解制度仅限于此,应逐步实现以市场化为主的过渡。只有在将自我利益与自愿行动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的条件下,[23]才会实现律师主导模式的发展壮大,才能使律师调解制度真正走向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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