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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从民间向专业扩张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律师角色定位和调解主体特性认识的固化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之一。在律师调解制度中,调解员不再重情理、轻法理,而是法律专业人士,调解的根据也不再是道德观念,而主要是法律,这体现了人民调解主体的角色特性不再限于民间性,而开始容纳专业性人才。

2021年《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从民间向专业扩张

在试点推进过程中,与法院、行政机关积极推行的态度相比,律师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并未展现出过多的热情。[15]从相关数据看,存在参与调解的律师人数较少、律师调解的案件数量较少、律师调解的成功率低等问题,[16][17]可见当前律师调解制度并未被律师群体、广大群众所接受。

对律师角色定位和调解主体特性认识的固化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之一。律师行业的业务模式已趋成熟,主要分为诉讼与非诉两类。诉讼律师习惯于对抗思维,其以辩论和诉讼技巧见长的惯常角色在调解中面临消失的风险,[18]因此,对调解的认同感不强;非诉律师认为调解似乎就是“田间炕头”的低端业务,更愿意从事合同审查、公司并购、股权转让等高端业务。[19]而普通群众对律师的认识只停留在通过适用法律法规来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上,对调解的理解则是调解员通过强调道德情理来充当纠纷双方的“和事佬”。(www.xing528.com)

在律师调解制度中,调解员不再重情理、轻法理,而是法律专业人士,调解的根据也不再是道德观念,而主要是法律,这体现了人民调解主体的角色特性不再限于民间性,而开始容纳专业性人才。国家政策先行,律师群体、广大群众仍处在传统的思维定式中,因此,对律师调解制度的认同感亟须加强。一方面,应转变律师群体的理念,使其认识到调解是与仲裁相类似的解决纠纷的公共法律服务,是可以打造为一项专业的法律业务。另一方面,应通过在司法行政主导模式下大力推行律师调解制度,并配合多方位的宣传,使普通群众意识到律师作为调解员较之于传统人民调解更专业化、更接近司法,诉讼具有更高效、更便捷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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