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国外ADR蓬勃发展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改革也在深入,[11]而律师调解制度是构建大调解格局、实现调解现代化转型的一项重要制度。
律师调解的首次出现是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此后,一些地区陆续开展了律师主持调解的实践探索;2015年出台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将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上升为国家政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法院委派调解与委托调解的程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标志着律师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12]2019年1月,《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扩大试点通知》)提出,“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将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进一步推向高潮。
传统人民调解适宜的环境已经被打破,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分子,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传统人民调解所不能及的优势:在陌生人社会中,与当事人互不相识但依靠专业知识进行调解的律师更容易获取当事人的信任,调解方案因更接近专业性的判断使其更具有法律的权威。而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恰恰给律师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一定意义上说,律师调解更符合调解法治化这一现代调解的本质要求。[13](www.xing528.com)
由于以上优势,使得律师调解制度能够在被认为“好讼”且没有调解文化传统的西方国家大受欢迎,但是这意味着我国作为拥有悠久的调解传统和“无讼”理念的国家是适宜律师调解制度成长的天然土壤吗?根据现实中律师调解试点的情况来看,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我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调解模式和对调解的思维定式,而律师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业特性,律师调解与传统的人民调解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扩张性探索对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融合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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