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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21:律师调解的扩张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的多元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对传统人民调解的排除,传统人民调解仍有其不可取代的价值。在全球ADR运动浪潮的冲击下,律师调解作为新的民间解纷机制应运而生。传统的人民调解与现代的律师调解同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两者具有一脉相承的功能定位,但同时又在调解所依附的制度模式、调解主体的角色特性、调解费用的供给方式方面存在差异。

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21:律师调解的扩张

聂茜卓[1]

摘 要:在全球ADR运动浪潮和我国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律师调解制度应运而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调解模式和对调解的思维定式,而律师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业特性,这导致律师调解与传统的人民调解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要想实现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融合,应当在传统人民调解的基础上完成三方面的扩张:在制度模式上,由自治性向干预性扩张;在调解主体角色上,由民间性向专业性扩张;在费用供给方式上,由公益性向市场化扩张。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的多元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对传统人民调解的排除,传统人民调解仍有其不可取代的价值。

关键词:传统调解扩张;律师调解;人民调解;调解多元化发展(www.xing528.com)

我国利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的传统由来已久。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调解制度融合了我国传统文化与体制特色,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持社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然而,经过现代化的社会转型和传统的村落、家族、单位等共同体的衰落,不可避免地导致人民调解的衰弱。然而,社会的发展又会催生新的社区、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自治共同体形式,[1]人民调解进入多元化发展时期,产生了针对特定类型纠纷的专业性调解,例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纠纷。在全球ADR运动浪潮的冲击下,律师调解作为新的民间解纷机制应运而生。传统的人民调解与现代的律师调解同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两者具有一脉相承的功能定位,但同时又在调解所依附的制度模式、调解主体的角色特性、调解费用的供给方式方面存在差异。对这两种调解制度进行梳理探讨有利于实现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融合,通过对传统人民调解的扩张,使人民调解适应现代化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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