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该条肯定了除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之外,与行业组织相对应或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民调解制度首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2011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至此,行业调解依法成为我国一种正式的人民调解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之一,而其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则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调解制度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重视,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做出部署。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对依法及时化解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相关行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拓展司法调解范围、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配合等调解原则,为行业调解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6年l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该《指导意见》指出,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www.xing528.com)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要加大对行业专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完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机制,进一步发挥专业调解作用。
2019年5月,司法部在海口市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并指出,要“促进建立调解前置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要“建设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平台”;“支持工商联和商会组织调解涉企纠纷。鼓励建立以调解员、法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推广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健全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加强对调解人员培训、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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