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在线调解服务平台
互联网技术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已愈发深入,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纠纷已经得到公众的认可,搭建品质优良的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也为公众所需。品质优良不仅体现在数量方面,而且还体现在能够提供实质性的、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因此,要注重民间组织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加快计算机设备、音频设备、远程信息传输硬件设施等的升级换代的步伐,在建立健全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其在解纷领域的应用,为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9]各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搭建机构也要注重加强与信息网络技术公司沟通交流,在双方之间形成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在目前的实践中,法院主导的在线调解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立省级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是在线调解机制初步发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则可逐步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充分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2.革新技术手段,为数据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在线调解机制因为解纷高效便捷而为公众所接受,但数据信息安全存在的隐患也成为公众所忧虑之事。考虑到在线调解的保密性以及调解过程中数据信息传递、存储的安全性,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过程中的网络技术革新也势在必行。信息化时代,数据加密技术作为一门核心技术,能够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将此技术运用于在线调解服务平台,能保证在线调解过程中数据信息传递与存储的安全性与保密性。在这一方面,我国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可借鉴国外相关的做法,为纠纷主体提供免费加密的电子邮件、加密保护的聊天室等,[10]通过赋予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保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在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的同时建立纠纷主体对在线调解机制的信任感。(www.xing528.com)
3.探索建立身份认证制度
在线调解通过“屏对屏”及文本化信息开展调解服务,网络空间的虚假性使得纠纷主体身份认证问题成为在线调解机制顺畅运行的阻力。针对这一问题,可考虑通过实名认证建立身份认证制度。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例,当事人提交纠纷时应当首先进行实名认证,可以通过平台让当事人注册账号且绑定常用手机号码,必要时可添加紧急联系人手机号码,输入平台发送的验证码进行平台登录;登录之后,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部分如实填写有关身份信息,提交的证据中也应当包含身份证件等材料。此外,实践中也出现电子签名、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技术,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可加强与信息网络技术公司的合作,掌握并逐步推广相关技术应用到在线调解服务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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