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调解机制的技术困境是由其网络技术依赖性所决定的,因为依赖于信息技术,在线调解机制的全面应用与推广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首先,是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的搭建与数量问题。目前看来,不管是民间组织,还是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主导下的在线调解,搭建的在线调解服务平台数量都是有限的。以目前最常见的法院主导的在线调解为例,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得比较成功的有成都法院打造的“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安徽法院与新浪司法云平台合作开通的“e调解”服务平台;河北法院打造的“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以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6]另外,由于没有开发出专门的在线调解系统,有相当一部分在线调解工作仍停留在使用QQ、微信等大众即时通信工具开展,前文所述案例就是通过微信搭建的在线调解平台。还有一些网站虽然开发了在线调解服务功能,却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在线调解服务,仅是停留在服务宣传与咨询层面。[7]
其次,是数据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与调解制度的融合,为化解当事人纠纷带来诸多优势的同时,也为在线调解机制的运行带来了数据信息安全问题。在线调解程序一旦启动,所涉及的程序性事项均通过互联网进行,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调解过程中传递的数据信息安全就无法保障,从而损害在线调解的保密性。(www.xing528.com)
最后,是纠纷主体身份认证的问题。虚拟的网络空间能够产生虚假的事物,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在线调解工作,纠纷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是在线调解工作开展的一大问题。实践中,有些在线调解平台只需要当事人、调解员提供E-mail地址、QQ号、注册的软件登录用户名等身份信息,而非提供真实的包含住址和身份证的身份信息,通过“屏对屏”及文字交换信息进行纷争解决的在线调解无法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这就为当事人、调解员身份的虚假性创造了条件,从而损害程序本身的正当性,更是阻碍了在线调解机制的实效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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