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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在线调解机制高效实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一直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互联网的普及更是为在线调解机制的实效化提供了可能性。[5]庞大的网民规模为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运行打下坚实的用户基础。在线调解程序由纠纷双方主体自愿启动。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在线调解不仅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入了新活力,而且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新途径。

实践证明:在线调解机制高效实用

1.在线调解机制是实效化的基础分析

相较于传统调解,在线调解具有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不管是当前还是未来,在线调解作为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在线调解机制能否发展得更好,首先要考虑的是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问题。之所以要考虑实效化问题是因为在当前在线调解作为一种新兴且尚不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规则体系不健全,存在运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从而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在线调解机制的效能。

首先,是技术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是在线调解所具备的突出优势,正是这一优势赋予了在线调解高效率的特点,在时间上能够快速解决纠纷,为纠纷主体节约了大量时间。在空间上,由于跨地域纠纷越来越多,在线调解能够克服传统调解的局限性,扩大受案范围,从而及时在线解决纠纷。

其次,是文化基础。在线调解与传统调解一脉相承,以传统文化思想中的“和为贵”理念为遵循,具有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诉讼压力的价值功能,不失为一种温和又体面的纠纷解决方式,坚实的传统文化思想基础为在线调解的发展提供了宝贵资源。

再次,是主体(用户)基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一直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态势,互联网的普及更是为在线调解机制的实效化提供了可能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年,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大规模光纤和移动通信网络,行政村通光纤和4G比例均超过98%,固定互联网宽带用户接入超过4.5亿户。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4.5%。[5]庞大的网民规模为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运行打下坚实的用户基础。

最后,是法律基础,也就是在线调解机制得以适用的基础。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推动建立在线调解信息平台,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紧接着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6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并于2017年启动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法院在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天津法院在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除试点法院外,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随着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最高法院于2019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指出要推动建设应用在线调解平台,具体要求是“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加快各地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或者自建调解平台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对接,实现本地区解纷资源全部汇聚在网上,做到调解数据网上流转,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解纷服务。”(www.xing528.com)

2.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的价值分析

在线调解是传统调解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时代的创新发展,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线调解所具有的自身特点对于高效化解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首先,在线调解是一种高效化解纠纷的新方法。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在社会转型期对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一方面,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传承且再塑“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涵是“互联网+”战略的要求,在线调解打破了传统调解时空上的束缚,使异地化解纠纷成为可能。另一方面,通过在线调解服务平台能使纠纷防控源头延伸,从而深化诉源治理。在线调解再塑新时代“枫桥经验”是立足于新形势下创新出的一种社会治理的新方法。

其次,在线调解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新形式。纠纷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解纷机制的多元性,为满足人民群众对解纷渠道多样化的需求,最高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在线调解信息平台。2019年又印发《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提出要全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推动建设应用在线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解纷服务。在线调解机制是对传统调解的创新与发展,利用好在线调解平台对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实现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在线调解是一种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新途径。公平正义始终是一个社会所尊崇的价值目标,在线调解正好为社会主体最大限度地接近公平正义提供了机会。在线调解程序由纠纷双方主体自愿启动。在调解过程中,纠纷主体与调解者沟通交流、信息传递都是利用网络进行,通过在线调解平台提供的调解资源,纠纷主体能够自助式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由于调解具有非对抗性、保密性的特点,故可有效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对立,最终使在线调解结果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纠纷主体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在网络信息化时代,在线调解不仅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入了新活力,而且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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