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上种种诉讼程序在行进过程中潜在的矛盾冲突,实践中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此类案件的示范效应大,物业公司与欠费业主之间的诉讼不仅影响了当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法院在考虑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而判决业主减额支付拖欠费用时,小区内其他业主会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同时还会在其他欠费业主之间形成模仿效应。[2]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提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时也面临一定的难度。
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日常司法工作中发挥的辅助作用的日益显现,人民调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包括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内的六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而作为《民法典》中明确规范的有名合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案件性质、案件数量等方面与其他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类似度。一方面,此类案件的特点是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责任区分也比较清楚,主要是一些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案件,而法院的生效判决不仅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且也存在引发其他业主不同想法的可能。另一方面,考虑到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缓解法院案件压力等问题,调解先行也是十分值得考虑的有效手段。(www.xing528.com)
本着遵循诉讼经济原则以及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司法ADR模式——法院附设调解在实践中受到重视。[3]首先,法院附设调解工作不需要过分强调中立裁决性,其效力虽不能代替法官裁判的权威性但也强于一般的调解结果,其目的主要是积极促成当事双方的冷静沟通、彼此理解,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调解员不会过分给人以距离感,也能够更好地探清当事双方的情绪边界,减轻当事双方的情绪冲突,在加强说法释明的基础上,使权利义务双方明晰各自应当履行的内容,推动双方自觉履行义务,其次,在该类案件中存在需要厘清的法律关系问题非常少,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服务质量与欠缴费用之间的矛盾,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在该类案件中发挥的裁判作用不大,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根本不是要决出胜负,一方期待解决在社区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另一方需要收取合法合规的服务费用,矛盾的解决必须依靠当事双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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