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并且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形式、合同时效、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物业服务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住宅类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政府类物业和其他用途物业。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存在于居民小区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此类物业服务合同往往涉及多个民事主体,包括物业服务公司、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涉及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多个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包括合同履行,相邻权等。本质上,物业服务合同约束的是签订合同的当事双方,但是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别较为特殊,其服务对象数量庞大、相对固定,服务内容与大众民生息息相关,更容易受到群众性情绪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存在两种不同类别的履行方式,故导致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简单的合同。
酬金制与包干制是物业服务公司两种主要的服务计费形式。所谓酬金制是指“在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包干制则是由物业公司预先收取定额的物业费用,按合同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自负盈亏的形式。[1]毫无疑问,酬金制对于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较为有利,该形式具备较高的透明度,利于业主的监督管理,也能够促进物业费用的合理利用,但是酬金制的施行对于业主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当下我国的整体社会治理水平显然还达不到全面推行酬金制的要求。在普遍适用包干制经营的物业企业中,由于无法避免制度造成的固有经营缺陷,因此,也面临着收费难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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