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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调解工作高效推进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案调解是否有效是调解工作中最应看重的指标,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似乎更加强调的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和调解结案率。虽然法官从审判与调解合一的“裁判员”身份中解脱出来,但针对调解员和诉前调解机构的结案率指标依然存在。为提高结案率,速裁团队的法官可在对调解员的指导中强化“尽量调解结案而可以减免权利人的利益”的思想,从而导致调解工作与司法改革前无异。

2021年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调解工作高效推进

个案调解是否有效是调解工作中最应看重的指标,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似乎更加强调的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和调解结案率。调解结案率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审判员业务工作的一个“硬指标”,调解结案率高的审判员不仅可以得到更多的奖金,而且还可以在职务晋升方面处于优势,各种荣誉也会随之而来,形成一种“马太效应”。[8]在这种强化调解的态势下,使得法官不得不“绞尽脑汁”提高调解结案率,让自己的工作能够得到有利的评价。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创造出“背对背”调解、“各打五十大板”等调解方式,在调解中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互谅互让”和牺牲精神,[9]让双方“各让一步”,最直接的要求就是让权利人减少其请求,从而违背了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这样的调解结果看似解决了当下的纠纷,但却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大打折扣,使义务人无须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预期义务,并免去部分义务不履行的责任。这样一来,必定极大地挫伤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此外,若诉前调解机构对案件反复调解,则可能还会影响到程序的安定性,加重纠纷解决成本,并导致诉讼的拖延。[10]最后,若案件调解不成功,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无法调和,人民法院应进入诉讼程序,查明事实,做出判决。但审判的结果可能与之前调解的结果有较大出入,甚至完全相悖,因为判决是根据进一步的法庭调查,由不同于之前调解员的法官重新做出判断而产生的。[11]而这样的结果使得利益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大为不满,他们往往会拿出先前未生效的调解结果进行比较,认为法院“不公正”,有偏私的嫌疑,进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得法院不能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虽然法官从审判与调解合一的“裁判员”身份中解脱出来,但针对调解员和诉前调解机构的结案率指标依然存在。并且,法院成立的对接诉前调解机构的速裁团队,其业务量的指标考核也归属在整个法院的业务考核中。为提高结案率,速裁团队的法官可在对调解员的指导中强化“尽量调解结案而可以减免权利人的利益”的思想,从而导致调解工作与司法改革前无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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