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通过早期中立评估、调解、迷你庭审、仲裁等方式,协助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9],排除法官直接主持的正式庭审。其中,调解作为一种历史悠久、应用较为广泛的ADR形式,对中国特邀调解制度的建设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州法院管理局下设的ADR管理处组织开发了一套指导全州法院实施ADR项目的工作指南,被美国很多地方法院主动采用。这套工作指南共分为八个步骤:一是组建ADR委员会,统筹安排全部调解工作,包括与法官进行对接、监督调解工作、为调解建立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开发数据库、提供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与运用ADR项目的人员保持沟通、培训监督调解员等各方面工作。二是建立调解员名册,通过与当地律师协会合作、与律师等直接对话的方式,保证有更多的申请人进入筛选名单,同时还要考虑调解员种族、肤色、性别等其他因素;保证调解员申请表形式多样(传真、邮件、电子邮件形式)和随处可得;审查申请人的培训程序及是否符合标准;确定调解员名册后,要针对不同专业领域进行区分,确定调解员的哪些信息可以进行公示。三是建立和交流案件管理策略,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可以使用ADR的最后期限,兼具灵活性与便利性;采取恰当的形式与当事人及其律师进行交流,并保证法院可以及时选派调解员;为法院和调解员之间建立明确的操作规程,在方便报告与交流的同时,要注意保密原则的贯彻。四是建立使用调解员名册的程序,确保对调解员进行合理的委派,减少法院相关人员选定调解员的自由裁量;在调解员拒绝接受委派时,要有相应的处理程序。五是建立相应程序,确保公正处理涉及原住民的案件。六是建立相应程序,维护法院批准的调解员名册,注重对调解员的继续教育,且调解员每五年要重新申请一次,切实保障调解员的职业水准;建立完善的对调解员的投诉及处理程序,并设置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调解员资格。七是建立监督与评价ADR项目的制度。八是与其他法院结伴合作,共同建立和管理ADR项目。[10](www.xing528.com)
结合马萨诸塞州昆西法院的司法实践范例,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类型,法院的附设调解可以分为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两种,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伦理人情的纠纷,通常会受法官指令进入调解程序。作为案件管理人员的法官会在特定时间接触当事人,审查材料并询问当事人采用ADR的意愿,现场也会有多名法院附设调解员聆听。通常,绝大多数案件会进入法院附设的调解程序,同意调解的当事人现场选任调解员,并启动法院附设调解程序。调解方案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当场或者在确定期限内明确表态。附设调解的结果及调解协议需要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但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受其约束的情形下,即可产生司法确认的效果,获得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11]另外,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拒绝接受调解方案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得到更为有利的裁判,会被要求支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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