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德 李鑫宇[2]
摘 要:立案登记制与法官员额制改革产生的案多人少矛盾,使处于沉睡状态的特邀调解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特邀调解制度在时间安排、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具有优势,符合国家繁简分流改革的趋势。本文从调解员的选任、调解协议的效力与转化等角度,将美国、日本、德国社会力量介入法院调解的实践与我国特邀调解制度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从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的衔接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特邀调解;繁简分流;完善(www.xing528.com)
2015年2月4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发布实施,拉开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序幕,在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全国法院按照以案定额、按岗定员、总量控制、省级统筹的原则,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从原来的21万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5万名员额法官。从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案件受理数量显著增加,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6 489万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1]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提高法官质量的同时,客观上也减少了法官的数量。而立案登记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同时,客观上也增加了案件的数量。法官工作负担加重、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对司法效率也产生了更高的需求。如何更好地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特邀调解制度作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次制度性创新,整合了原有的制度,顺应了繁简分流的趋势,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新的方式。本文在研究中国特邀调解生发背景的基础上,顺应繁简分流改革的趋势探究特邀调解的优越性,立足实际解析中国特邀调解的制度现状,并与域外国家的社会力量介入法院调解的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对中国特邀调解制度提出具体化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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