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主要指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处于和平共处、协同平衡的一种状态或态度,其本意在于协调和睦、和衷共济、互惠共赢的关系。而人民调解制度的宗旨就在于通过调解组织的努力化解纠纷,促使双方互谅互让,防止矛盾激化,通过调解确立规则而建立真正的秩序。其调解行为就是一种社会治理,其最终的目的是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和谐与治理不可共生、二者相互矛盾冲突的观点难免存在片面和偏颇之处。
首先,和谐不是“无为而治”和“一团和气”。和谐不是自然而生的,其创立和维持需要各主体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力,不断调整和平衡各方关系。目前我国社会已进入利益格局多元、社会群体多元、社会价值多元的阶段。多元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纷争和冲突。[4]矛盾纠纷的化解不可能依靠社会主体的“无为而治”自然达到双方“握手言和”与“互谅互让”。多元化的格局和矛盾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有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行为,在清楚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理、情理等综合性调解手段,为当事人条分缕析、分析利害、权衡利弊,在中立的立场上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最终达到平息纷争、圆满解决的目的。通过“无为而治”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而“一团和气”更是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而丧失法律底线和原则的调解注定失败,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www.xing528.com)
其次,和谐与治理是事物的一体两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构建和谐关系是人民调解的目标,进行社会治理是人民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和谐的实现需要治理的积极作为,治理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和谐。由于“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可能相抵触的)相协调的任务”,[5]故就需要探索更多适宜矛盾纠纷解决的机制和方式,使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现实。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有益探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积极实践,在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体系、强化法治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实现矛盾纠纷隐患早发现、早防范、快处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保障了和谐社会的成果,较好实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内容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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