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在价值意义、边界地位和构建途径方面存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方向不明的问题,这与中央要求基层组织坚持“矛盾不上交”和人民调解制度价值及地位的重要性认识方面存在差距。为解决这些困局,亟须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法理分析。
汪娜[1]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是国家“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一环,然而在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以司法调解为保障的纠纷解决的体系框架内,人民调解仍处于从属性、补充性的边缘地位,其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并未得到重视。人民调解制度在价值意义、边界地位和构建途径方面存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方向不明的问题,这与中央要求基层组织坚持“矛盾不上交”和人民调解制度价值及地位的重要性认识方面存在差距。为解决这些困局,亟须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法理分析。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价值意义;边界地位;构建路径(www.xing528.com)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融合我国传统文化和历史特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纠纷解决机制,其通过法律认可、规范和保障,在调处民间纠纷、缓和邻里紧张关系、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方面作用突出,是将纠纷解决和基层民主制度纳入国家治安综合治理系统的成功范例。[1]截至2020年1月,“全国共有2.7万余家调解组织、10万余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每日有750家、1 300余名调解员在平台上开展调解,日均调解量超过5 000件。”[2]在人民调解制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厘清对人民调解制度发展中的错误认识,清除人民调解制度发展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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