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公民行使化解矛盾自主选择权的需要。每一个个体往往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个人在做出某一决定和行为时,通常都会对自己行为及由此产生结果进行预判,最后再做出一种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人们通常会权衡物质层面的利益和精神层面的利益。在不同的纠纷个案中,由于不同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不同,故会有不同的方案选择。例如,有的当事人追求个人的物质利益不被侵害;有的当事人追求精神层面不受侵害;有的当事人追求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满足。在矛盾纠纷解决成本方面,有的当事人为了高效率的解决争议,可以对自己的诉求让步,放弃一部分利益;有的当事人力争实现全部利益,不惜牺牲时间成本去维护权益;有的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仅针对眼前的纠纷,并未考虑矛盾双方长远的发展;有的当事人不仅要解决眼前的纠纷,而且还要考虑双方未来是否拥有合作共赢的局面。
在纠纷解决中,人们希望自己能够做主,拥有多种解决矛盾的权利,由于诉讼迟延与昂贵的诉讼费用,使得公民不得不在维权的路上望而却步,因此,也给实现公平正义带来了实质性阻碍,使得一部分公民放弃了维权。
在诉源治理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必然是纠纷主体的内在需求。在诉源治理下,将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相对接为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提供了机会。诉调对接代表司法机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让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调和功能、劝导功能、情理与法律兼备功能、分析功能,故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自由交流的平台,而不是强制性的用审判方式来替当事人做出选择,以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来告知争议的解决办法,诉源治理下的诉调对接无疑是一种司法上的进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掌控调解结果是调解的核心。(www.xing528.com)
在人民调解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自治理念已经深入引导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保障每个涉案公民实现意思自治的权利和自由,既成为衡量调解结果正当化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成为评价调解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和调解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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