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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协同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不同的阶段,人民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已无法满足纷繁复杂的纠纷调解需求,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纠纷需要多种解决模式,因此诉源治理应运而生。[4][5]在诉源治理的大背景下,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彼此之间互相配合。建立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相对接可以使双方克服自身存在的缺陷,实现诉调制度的互补。

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协同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的阶段,人民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已无法满足纷繁复杂的纠纷调解需求,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纠纷需要多种解决模式,因此诉源治理应运而生。当前社会主张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合理配置资源,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快的效率解决矛盾。[4][5]在诉源治理的大背景下,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彼此之间互相配合。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新的纠纷解决之路。

首先,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能够实现两者在功能层面的互补,同时也是完善两者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观察身边的亲戚朋友便可以得知,当事人往往不愿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格式化的法律条文通常具有局限性的特点,导致法律事实和当事人亲自叙述的客观事实总是存在偏差。

其次,社会纠纷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对于社会中出现的新型纠纷,由于法律发展存在的滞后性,导致在法律条文上无法及时跟进最新社会发展,为法官的审判带来很大的阻力,故无法完全做到定分止争,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升级。(www.xing528.com)

最后,从诉讼成本上看,当事人除诉讼费之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6]而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法院审判所不可代替的高效性、低成本性和柔和性的优点。建立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相对接可以使双方克服自身存在的缺陷,实现诉调制度的互补。人民调解制度通过询问、单方面谈话可以对双方当事人有一个具体了解,而这些在调解中收集到的信息可以帮助法院收集当事人的情况,并通过笔录的形式予以记载,同时,也可以辅助法院在调查、执行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7][8]建立诉讼和人民调解对接制度后,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弥补人民调解效力不强的缺点,人民调解协议可以通过法院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也可以由法院向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诉前委派调解的方式委派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笔录记载的情况直接出具调解书,保障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9]

建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机制可以促进诉源治理的有序进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纠纷解决需要,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途径,使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在立案前就可以拥有诉前调解的机会,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进行自主选择。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法院与人民调解中心应该分门别类地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例如将劳动争议调解、医患纠纷调解、消费者纠纷调解、婚姻家庭调解、民商事调解等有机综合起来,使当事人到法院准备立案诉讼时能够得到适合先行调解案件的及时帮助,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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