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是加大对山西省基层司法所尤其是偏远地区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力度。二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司法所信息化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法》第5条规定: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息平台构建不完善,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文书传递等衔接方面存在时间差,影响了罪犯矫正的整体效率和质量。因此,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山西省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基层司法局、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效能,使《社区矫正法》在全省的贯彻真正从立法层面落实到制度执行层面。
一是加大对山西省基层司法所尤其是偏远地区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力度。对办公条件差、业务用房不达标准的司法所投入专项保障经费,通过采取更新、升级、置换、购买等方式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
二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大数据平台加强司法所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分布落实,在3年内全面完成全省范围司法所各项社区矫正工作的网络数据录入与维护,确保实现省内各层级司法矫正机关之间的网络管理与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信息化支撑。(www.xing528.com)
三是细化管理,责任到人,做到社区矫正工作由专人负责。不仅定期核查清底,而且及时将业已矫正期满的、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转为帮教安置对象,运用定位跟踪方式随时掌握帮教安置对象的同步现状和思想动态。逐步实现公、检、法、司等社区矫正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动态的便捷衔接通道,并在部门之间建立起动态联动跟踪处置机制,使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的关注,促使其尽快回归生活,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