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不足的现状,可根据其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别对待。对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说,要保证人民调解组织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适度增加调解员的收入,提高“案补”。由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专款专用制度,设立专门款项用于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人员招募,化解社会纠纷,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
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决定了其主体产生的特殊性,而人民调解的社会治理功能又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保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人民调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与政府对人民调解的财政保障分不开,没有足够的资金做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现行《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不足的现状,可根据其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别对待。对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说,要保证人民调解组织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适度增加调解员的收入,提高“案补”。对条件成熟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参照深圳市的“福田模式”,进行政府购买。由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专款专用制度,设立专门款项用于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人员招募,化解社会纠纷,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政府通过由中标律师事务所派遣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从而体现了调解服务的市场化、契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在破解传统模式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困境的同时,释放人民调解制度的活力,有效提高矛盾纠纷化解的效能”。[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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