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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实务: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20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人民调解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此,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告知劳动者先行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的对抗性,无疑是一种最优的解纷方法。

人民调解实务: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在2020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一论断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无疑是深刻把握矛盾纠纷发展与化解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2020年6月12—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江西南昌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各级法院要围绕“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人民调解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在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具有扎根基层、简便经济、对抗性小、灵活便利等独特优势,已成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情、理、法相结合,既打开当事人的“法结”,又打开当事人的“心结”,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尤其是一些传统的案件,例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资纠纷、医患纠纷,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引导当事人通过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而不是仲裁、法院诉讼等其他方式表达诉求。以农民工讨薪案件为例,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缺乏收集有效证据的主动性,在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同时微薄的收入又不足以折抵诉讼所耗费的各种成本。因此,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告知劳动者先行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的对抗性,无疑是一种最优的解纷方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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