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8日颁布的《人民调解法》,确认并规范了人民调解制度,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立法层级较低的问题,但是《人民调解法》仅有35条,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许多问题没有涉及,难以做到面面俱到。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过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司法确认的程序并未细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申请司法确认。如果一方无申请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有瑕疵,由于缺乏双方当事人申请的合意,则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最终执行效力。
调解协议的另一种形式是口头协议,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口头调解协议,不仅浪费了调解资源,而且还会引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不信任,导致人民调解制度形同虚设。如果当事人拒不承认已达成的口头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应当为守约方提供证据乃至出庭作证,其证言和书面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相当。这些现实中的问题法律都未规定。(www.xing528.com)
关于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无论是《人民调解法》还是《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都表述为“民间纠纷”,但何为民间纠纷,民间纠纷的内涵外延是什么并无明确解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实践中,有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进行了调解,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应该予以明确界定。另外,人民调解是否有属地调解,例如,甲村的村民能否到乙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救济?当事人是否可以授权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调解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现行的《人民调解法》还存在很多漏洞,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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