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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模式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本文以山西省为例,对我国人民调解的工作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人民群众天然密切联系的独特优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山西省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模式研究

李宁[1]

摘 要: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本文以山西省为例,对我国人民调解的工作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创新

美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认为,没有冲突的社会是一个了无生机、沉闷无味的社会,而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产生纠纷而又解决纠纷的过程。[1]“无论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还是司法制度的演进史,都可以看成是一部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化史。”[2]事实上,无论哪种社会形态,都不可能没有纠纷,纠纷在某种程度上也调整着生活规则,促进社会发展,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和及时解决矛盾纠纷。(www.xing528.com)

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我国已经形成多元利益格局,社会主体的利益不再是单个孤立的点,而是呈现出利益交叉、互相缠绕的复式结构,由此而导致的矛盾纠纷也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长期以来,单一的公力救济,即诉讼方式无疑成为纠纷解决的最主要方式,如果“一口唾沫找到两级法院,一堆垃圾打了两年官司”,则法院势必会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中。[3]纠纷数量持续的上涨与司法资源固有的有限性产生了矛盾,加大了各级法院的工作量,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不堪重负,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状态。诉讼全能模式的失灵使得公众对单一的法治方式产生怀疑,进而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寻求解纷机制的多元化迫在眉睫。

我国积极展开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理论与实践,借鉴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和经验,采用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人民群众天然密切联系的独特优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新时代加强民主法治的制度架构中,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无疑对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采取文献收集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选取太原、大同、临汾、晋中等地的基层司法所以及山西省保险人民调解委员会、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山西省建筑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研对象,就山西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进行调查与研究,累计开展个别访谈30人次,收集了较为翔实的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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