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是人们愿意进行调解的重要前提之一。而律所参与调解并不在《人民调解法》中所规定的人民调解的范畴之中,但在实践中,会将律所设立的调解中心/工作室的性质定义为人民调解,纳入人民调解范畴,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司法确认的问题。
2.流程模式
律所直接设立的调解中心/工作室,其内部架构、组织形式、调解流程、人员结构等各不相同,其建立机制均依托于各律所自身模式而建,因无法律依据,所以,并无统一性,形成了一种“各自为战”的局面。对于想寻求专业调解纠纷的当事人而言,也会产生一定的认知混乱。
3.经费保障(www.xing528.com)
律所设立调解中心/工作室成本较高,从房屋租赁到人员聘用,再到运营成本均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每月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开支如何承担,这是一个挑战。在目前情况下,大多数律所调解中心/工作室系律所自行出资设立,但这并非长久之计,而自我供血、自负盈亏、形成良性循环才是真正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虽然《人民调解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但律所设立的调解中心/工作室则不同,由于其需要自行承担较为昂贵的成本费用,又无部门经费支持,同时由于调解性质问题无法实现营利,长此以往是否持续投入运营就完全取决于律所是否有能力为其持续“供血”。
4.公信力
虽然律所参与调解尚在探索之中,但律师参与调解的情形已逐步渗入到案件纠纷的全过程之中,甚至已有重大案件纠纷已经引入了律师调解的制度,例如安徽亿元大案就实现了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突破。该案是一起标的额为2.7亿元人民币的民商事纠纷,其涉及的主体利益复杂、巨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的专业程度等因素后,决定采用律师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虽然该案最终没能调解成功,但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在调解笔录中予以确认,从而首次在律师调解过程中适用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这对后续案件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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