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秀王[1]
摘 要:在越来越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它不仅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还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商业竞争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调解作为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比非胜即负的“刚性”判决更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同时也更有利于智力成果的保护和推广。纠纷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使争议双方避免了复杂的审判程序,也无须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相较于诉讼方式,调解可以使不和谐的矛盾关系尽快得到缓和,使得双方可以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知识的再创新当中,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知识产权;调解制度;多元化;社会效果
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这是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内容。(www.xing528.com)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当人类走向知识经济时代,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各国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的政策手段。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案件类型新、案情复杂、争议额较大。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同时,通过调解可使权利人的专有技术得以转让,对保护和推广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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